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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水务政策法规概述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9年7月12日国务院批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北京水务政策法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有关水事的基本法律,包括总则,水资源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82条。修改的重点:①理顺体制,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流域管理,注重水资源宏观配置,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②把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放在突出位置,提高用水效率;③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规划与管理,明确规划在水资源开发中的法律地位;④适应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通过合理配置水资源,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特别是加强了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⑤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第一部规范防治自然灾害的法律,填补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中的一个空白,也是继水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之后的又一部重要的水事法律。该法包括总则、防洪规划、治理与防护、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防汛抗洪、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共8章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施行。该法包括总则、预防、治理、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共6章42条。该法确定了“预防为主”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土流失的防治责任、水土保持工作要依靠科学技术和培养人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规定了国家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治理水土流失实行扶持政策、对水土流失治理实行“谁承包、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承担防治责任,以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1月开始施行。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的决定》,对其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并重新予以公布。该法包括:总则、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法律责任、附则等,共7章62条。增加了16条,另有7条作了重要修改。修改重点突出了流域管理、集中控制和清洁生产,加强了对饮用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补充了控制面源污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1991年7月2日国务院第86号令发布施行。该条例是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的。该条例共分总则、防汛组织、防汛准备、防汛与抢险、善后工作、防汛经费、奖励与处罚、附则等,共8章4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6月10日国务院第3号令发布。该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共分总则、河道整治与建设、河道保护、河道清障、经费、罚则、附则等,共7章51条。该条例规定: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该条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1993年8月1日国务院第120号令发布施行。该条例分总则、预防、治理、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35条。条例规定: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水土流失防治区按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三级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具体规定了按水土保持规划治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补偿、水土保持监督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所负的法律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9年7月12日国务院批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订,2000年3月24日国务院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该实施细则分总则、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9条。

《城市供水条例》 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第158号令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为加强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事业用水而制定的,分总则、城市供水水源、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经营、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罚则、附则,共7章39条。该条例对城市供水工作原则、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城市供水价格以及违反该条例的处罚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1991年2月15日国务院第74号令发布,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分总则、征地补偿、移民安置、罚则、附则,共5章27条。适用于国家兴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具体规定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原则,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及使用方向,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审批,迁移城镇、企事业单位用房及有关设施的新建投资,库区建设基金的设立和扶持移民的有关政策等。2006年7月7日,国务院第471号令发布新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第77号令发布施行。该条例是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共分总则、大坝建设、大坝管理、险坝处理、罚则、附则,共6章34条。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m以上或者库容100万m3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坝高15m以下、10m以上或者库容100万m3以下、10万m3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可参照该条例执行。

《水利产业政策》 1997年10月28日国务院国发[1997]35号文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到2010年止。该政策的目标是:明确项目性质,理顺投资渠道,扩大资金来源;合理确定价格,规范各项收费,推进水利产业化;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本政策实施期限内,使我国防洪抗灾能力明显提高,供水矛盾有效缓解。共分总则、项目分类和资金筹集、价格、收费和管理、节水、水资源保护和水利技术、实施等,共5章35条。该《政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台湾香港、澳门)的所有地区,适用于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所有活动。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2月25日国务院以国发[1997]7号文印发,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该办法共12条,规定: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和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该办法对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具体使用范围分别作了规定。还明确了财政、计划、水利和审计部门在基金管理、使用、征收等方面各自的责任。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2000年5月23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7日国务院第286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共分总则、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补偿程序、罚则、附则等,共5章26条。适用于附录所列国家蓄滞洪区,涉及到北京市的有永定河泛区、小清河分洪区。该办法明确了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的原则,在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补偿程序以及违反本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发布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57号),1985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该《办法》包括总则、水价核定原则及办法、水价制度、管理权限、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30条。核心内容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以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用水。明确了水利工程供水的商品属性,彻底改变了长期以来将水利工程水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模式,从法规层面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纳入了商品价格范畴进行管理;规范了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以及核价的原则和方法,明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以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要求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丰枯季节水价和季节浮动水价制度;逐步推广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制度。考虑到目前我国农业还属于弱质产业,为减轻农民负担,《水价办法》规定农业用水价格不计税收利润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1999年6月2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5日起施行。该条例包括总则、规划管理、水工程管理与保护、水质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58条。目的是加强城市河湖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城市河湖防洪、供水,改善水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本市规划市区范围内的及本条例规定的河流、湖泊、人工水道的保护和管理,均按本条例进行管理。它是北京市第一部具有城市管理特点和综合管理特点的地方性水法规。

《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 1985年6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98号文件发布,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共10条,主要内容是:明确开采河道砂石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在永定河(含小清河及大宁滞洪区)、北运河(含温榆河)河道内开采砂石,必须报经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市北运河管理处批准,由批准机关发给开采许可证方可开采,无开采许可证的,不得在河道开采砂石。在其他河道内开采砂石,必须报经河段所在地的区、县水利局批准。开采砂石的单位和个人有维护水利工程和防汛安全的责任,必须严格按批准机关规定的范围、深度进行开采;开采后回填的河床,不得改变河道纵坡和流势,不得影响穿堤涵闸或泵站的正常引水。规定禁止在铁路桥上下游各500m以内的河段、公路桥及重要管线上下游各300m以内的河段、危及工程安全的河段、危及堤防和危险工程的范围内开采砂石。为改善环境质量、保护水源地,2001年12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京改办(2001)92号公布《关于关停本市范围内砂石场的实施方案》。方案规定,禁止在本市范围内河道及河道两侧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2005年2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15日以市政府155号令颁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颁布实施后出台的第一部配套政府规章。《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共39条,主要内容有:厉行节约用水,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坚持地上水、地表水和再生水统一调配的原则;采取行政、经济、工程、科技等措施,充分发挥价格对用水行为的调节作用;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工业、农业、绿化和特殊行业用水在节水器具的使用和管理方面提出了要求;对浪费用水和不实行节约用水的行为设置了处罚条款。同时废止了1986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办法》、1988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办法》,以及1989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11月30日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根据1994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的《北京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1994年7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则》、2000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6号令发布的《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1995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分总则、保护区的划定、防止水源污染、管理部门职责、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41条。这部法规是为加强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简称两库一渠)水源保护,防止水质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制定的。其主要内容是:划定了两库一渠水源保护范围;规定了严格的保护管理措施,防止水源污染;明确了密云县、怀柔区和京密引水渠沿线的其他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和区县管理部门的职责;强化了法律责任。1999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密云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对《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正后的《条例》共6章42条。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1989年11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发布,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是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加强本市河道管理而制定的。《规定》共15条,其主要内容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和水利工程安全的义务。市水利局是全市河道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县水利局负责本区县河道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河道管理工作。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河道管理范围,市水利局统一管理的河道或河段,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范围执行;区县或乡镇管理的河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范围执行,并明确了管理的具体要求。(www.xing528.com)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于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办法》包括总则、水资源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水资源配置、节约用水、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69条。《实施办法》的突出特点主要有5个方面:①采取最严格的措施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规划和管理;②把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放在突出位置;③实现水资源的统一管理;④合理配置,科学利用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⑤强化法律责任依法行政。该《实施办法》是北京市实现水务统一管理后出台的第一部地方性水务法规。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该实施办法是一部具体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统管全市防洪工作全局、调整全社会有关防洪各项事业的地方性法规,包括总则、防洪规划、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防汛抗洪、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4条。该实施办法从北京市防洪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北京市防洪工作的基本原则,强化了防洪行政管理职责,确定了本市防汛抗洪工作组织体系,完善了防洪规划的法律制度;二是加强了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的力度,规定了资质证书制度;三是强化了对防洪工程设施的保护与管理,补充和加强了河道内建设管理等几项法律制度;四是建立了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与补偿、救助制度,进一步强化了防汛抗洪工作的组织、调度、监督,规定了具体的保障措施,使依法防洪更具可操作性。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2年6月1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它是一部具体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统管北京市水土保持工作全局、调整全社会有关水土保持各项事业的地方性法规。该《办法》包括总则、预防、治理、监督、奖励与处罚、附则,共6章41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 1992年9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后,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它是一部具体贯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配套政府规章,共11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2002年5月1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5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它是一部具体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统管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全局、调整全社会有关水污染防治各项事业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为依法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该《办法》包括总则、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城市污水处理、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68条。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1986年4月30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该条例包括总则、工程管理与保护、防洪与清障、奖励与惩罚、附则,共5章28条。其目的是加强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保障城乡人民生活用水,确保首都防洪安全。

《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 1994年9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号政府令发布,自1994年10月15日起施行。该规定是为加强防洪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提高防洪抗灾能力、保障首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该规定共8条,其主要内容是:在行政区域内征用土地、划拨土地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以及使用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同时明确了征收标准、缴纳程序和使用办法。

《北京市关于划定郊区主要河道保护范围的规定》 为加强北京市郊区主要河道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供水、排水通畅,根据《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1986年5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51号文件发布,自1986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共6条,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了本市郊区的永定河、潮白河、怀河、温榆河、北运河、运潮减河、凉水河、京密引水渠、潮河总干渠、港沟河共10条河道(含引水渠、排灌渠道)的起止地点及两侧的保护范围;规定在河道保护范围内,应严格执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不得从事挖砂、取土、修建鱼池、擅自建房堆料和爆破等危害水利工程的活动;区县水利局可对本区县所辖中、小河道划定保护范围,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利局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备案。

水行政管理体制 国家管理水资源的组织体系,是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组织保障。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水行政管理机构 国家根据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依法设置的专门负责涉水事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组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水政执法 广义的水政执法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中依法适用法律,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产生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的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行为等8个种类;狭义的水政执法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中特定的执法机构依据水法规处理水事纠纷案件、查处水事违法行为的执法活动。通常所说的水政执法均指狭义的执法。

执法队伍 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专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体系的统称。

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据权限,对其管辖权限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否遵守和执行水事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以及对行政检查过程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与解决和对不执行有关处理决定或不履行有关法定义务的强制执行。监督检查的方法包括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和特殊检查等。

水政监察 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北京市水政监察大队 1999年,根据《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北京市水政监察大队,专司城市河湖执法监察工作。2000年,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京密引水、官厅水库、密云水库、十三陵水库也相继成立了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所辖水资源、水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水事执法活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也成立了水政监察大队,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水事执法活动。

取水许可证 国家调控水资源需求,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和有效保护水资源的水资源管理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所有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都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世界水日 为了唤起公众的水意识,建立一种更为全面的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体制和相应的运行机制,根据联合国《21世纪议程》第十八章有关水资源保护、开发、管理的原则,1993年1月18日第四十七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193号决议,决定从1993年开始,确定每年的3月22日为“世界水日”。决议提请各国政府根据自己的国情,在这一天举办一些具体的宣传活动,以提高公众节水意识。历年世界水日的主题为:1994年,关心水资源是每一个人的责任;1995年,女性和水;1996年,解决城市用水之急;1997年,世界上的水够用吗?1998年,地下水——无形的资源;1999年,让每个人都生活在下游;2000年,21世纪的水;2001年,水与健康;2002年,水为发展服务;2003年,未来之水;2004年,水域灾害;2005年,生命之水。

中国水周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后,水利部即确定每年的7月1~7日为“中国水周”,后考虑到世界水日与中国水周的主旨和内容基本相同,因此从1994年开始,把“中国水周”的时间改为每年的3月22~28日,时间的重合,使宣传活动更加突出“世界水日”的主题。自1996年以来,中国水周的主题分别是:1996年,依法治水、科学管水、强化节水;1997年,水与发展;1998年,依法治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1999年,江河治理是防洪之本;2000年,加强节约和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2001年,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2002年,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03年,依法治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2004年,人水和谐;2005年,保障饮水安全,维护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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