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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市场调查:抵消机制对供给量和价格的影响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主管部门针对核证减排量的使用被称为抵消机制。与此同时抵消机制影响着市场供给量和碳价格,也影响着控排主体之外的企业的参与热情和参与程度。其次,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抵消管理办法,向北京市发改委提交使用CCER抵消履约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并且在《重庆市碳排放权配额管理细则(试行)》中要求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满足以下条件。

中国碳市场调查:抵消机制对供给量和价格的影响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开展的碳排放权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碳排放权配额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确定并发放,核证减排量是由控排企业主体自行在碳市场中购买用来抵消碳排放量。主管部门针对核证减排量的使用被称为抵消机制。该机制提供了更多灵活多样的交易方式,有助于增加碳市场的流动性。与此同时抵消机制影响着市场供给量和碳价格,也影响着控排主体之外的企业的参与热情和参与程度。

随着碳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7个试点省市的抵消机制设计也逐步完善,北京、湖北等省市均发布了关于抵消机制的一系列管理办法,对可用于履约的抵消机制的类型、来源和流程等做了规定,具体如下:

1.北京市

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包括核证自愿减排量、节能项目减排量、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三种,并且针对这三种情况分别做了要求,具体参见《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

重点排放单位可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同时满足如下要求:①2013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的减排量。②京外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其当年核发配额量的2.5%。优先使用河北省、天津市等与本市签署应对气候变化、生态建设、大气污染治理等相关合作协议地区的核证自愿减排量。③非来自减排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合物(PFCs)、氧化亚氮(N2O)、六氟化硫(SF6)气体的项目及水电项目的减排量。④非来自本市行政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固定设施的减排量。

重点排放单位可用于抵消的节能项目碳减排量应同时满足如下要求:①来自本市行政辖区内2013年1月1日后签订合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或2013年1月1日后启动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②须是实际产生了碳减排量的节能项目。③碳减排量按照节能项目连续稳定运行1年间实际产生的碳减排量进行核算。④重点排放单位实施的节能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除外。⑤未完成国家、本市或所在区县上年度的节能目标的单位实施的节能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除外。⑥试点期节能项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暂不考虑外购热力相关的节能项目。

重点排放单位可用于抵消的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①来自本市辖区内的碳汇造林项目和森林经营碳汇项目。②碳汇造林项目用地为2005年2月16日以来的无林地。③森林经营碳汇项目于2005年2月16日之后开始实施。④项目业主应具备所有地块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据,如区(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⑤项目应取得市园林绿化局初审同意的意见。

北京市对满足上述条件的核证减排量履约抵消的具体操作流程也做了规定,具体如图2-10所示。首先,重点排放单位在碳交易开设的一般持有账户中储存满足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条件要求的CCER量,在系统中进行上缴操作。

其次,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抵消管理办法,向北京市发改委提交使用CCER抵消履约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再次,北京市发改委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对经初审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并且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使用条件的CCER进行确认,并将经审核的CCER录入相关企业碳交易账户;对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申请通过电子邮件退回并说明理由。

最后,重点排放单位收到北京市发改委关于审核通过抵消履约申请的通知后,需及时登录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向履约账户提交相应的CCER,最终完成抵消履约工作。

图2-10 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北京市试点履约抵消流程

2.天津市

天津市要求纳入企业可使用一定比例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碳排放量,履行履约义务。并且在《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要求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比例上,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纳入企业当年实际碳排放量的10%;第二,规范性上,核证自愿减排量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及登记;第三,时间上,核证自愿减排量均应产生于2013年1月1日后;第四,地域上,优先使用津京冀地区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第五,范围上,核证自愿减排量要求仅来自二氧化碳气体项目,不包括来自水电项目的减排量。

天津市对满足上述条件的核证减排量履约抵消的具体操作流程也做了规定,首先要求纳入企业应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网站提交申请,并同时向天津市发改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天津市发改委收到申请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自愿减排量将由天津市发改委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系统和天津市碳排放权配额登记注册系统进行抵消操作(这点和北京市有所不同),最后将相关凭证反馈给纳入企业。

3.上海市

上海市要求纳入企业可使用一定比例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碳排放量,履行履约义务。并且在《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中要求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比例上,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试点企业该年度通过分配的配额量的5%,这个比例比天津市的10%更加严格。第二,时间上,可用于抵消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应为2013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的减排量。本市试点企业排放边界范围内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本市的配额清缴。第三,规范性上,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注册登记。试点企业如使用核证自愿减排量进行履约清缴的,应该在每年6月15日前提交清缴。

4.重庆市(www.xing528.com)

重庆市要求纳入企业可使用一定比例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碳排放量,履行履约义务。并且在《重庆市碳排放权配额管理细则(试行)》中要求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比例上,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试点企业该年度通过分配的配额量的8%,这个比例比天津市的10%更加严格,比上海市的5%略微宽松。第二,时间上,可用于抵消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应为2010年12月31日后实际产生的减排量(碳汇项目不受此限)。第三,规范性上,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注册登记。

5.湖北省

湖北省要求纳入企业可使用一定比例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碳排放量,履行履约义务。并且在《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中要求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比例上,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试点企业该年度配额量的10%,比上海市的5%、重庆市的8%略微宽松。第二,时间上,要求在国家发改委备案项目产生。其中,已备案减排量可以100%用于抵消;未备案减排量按不高于项目有效计入期(2013年1月1日—2015年5月31日)内减排量60%的比例可用于抵消。第三,范围上,包括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且纳入碳排放权配额管理企业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也包括与湖北省签署了碳市场合作协议的省市,经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减排量也可用于抵消,年度用于抵消的减排量不高于5万吨;但是不包括大、中型水电类项目。第四,规范性上,要求在湖北省注册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湖北省重点排放单位使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履约抵消应遵循以下程序:第一步提交材料。在申请自愿减排量用于抵消时,项目业主应及时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第二步减排量审核登记。省发改委接到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减排量予以登记。经登记的自愿减排量可在本省批准设立的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交易。第三步减排量注销。用于本省抵消的、国家发改委已备案减排量,应当在抵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注册登记簿予以注销;用于本省抵消的、国家发改委未备案减排量,应当在下一年度4月20日前获得国家发改委备案,并于4月30日前,将用于抵消的减排量等量的备案减排量在国家注册登记簿予以注销,不足部分应当等量补足。

6.广东省

广东省要求纳入企业可使用一定比例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碳排放量,履行履约义务。并且在《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中要求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比例上,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试点企业该年度配额量的10%,且其中70%以上应当是广东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第二,规范性上,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满足《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注册登记。第三,项目范围主要来自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减排项目,即这两种温室气体的减排量应占该项目所有温室气体减排量的50%以上;不能来自水电项目;也不能来自使用煤、油和天然气(不含煤层气)等化石能源的发电、供热和余能(含余热、余压、余气)利用项目;也不能来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7.深圳市

深圳市要求纳入企业可使用一定比例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碳排放量,履行履约义务。并且在《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比例上,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试点企业该年度通过分配的配额量的10%,比上海市的5%、重庆市的8%略微宽松;第二,范围上,管控单位在深圳市碳排放量核查边界范围内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深圳市配额履约义务;第三,规范性上,要求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核证自愿减排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在登记簿进行扣减,并报国家注册登记簿进行注销:管控单位将其用于履约,市场参与主体自愿将其注销,其他依法应当予以注销的情形。

表2-21 核证减排细则

表2-22 核证减排细则续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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