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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机制对减排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理的履约机制有利于提高ETS覆盖排放源的履约积极性,最终促进整体减排目标的实现。北京市发改委将于2016年3月9日前根据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结果发布最终纳入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新增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最后,企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履行履约义务,即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登记系统,足额提交配额,履行清缴义务。

履约机制对减排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

七试点省市重点排放企业每年都需要向注册登记系统开设的碳排放权配额账户上缴与其经核查的年度碳排放总量相等的排放配额,即称为履约。履约的目的是评估ETS覆盖的排放源是否完成了履约义务,通过对未完成履约义务的排放源进行惩罚、对完成履约义务的排放源进行奖励等方式来促进排放源履约。合理的履约机制有利于提高ETS覆盖排放源的履约积极性,最终促进整体减排目标的实现。各省市的履约程序不尽相同,具体如下。

1.北京市

北京市的履约程序在2013—2016年间有细微的区别,但在整体上都是按照先报送上年度碳排放报告,再提交第三方核查报告,最后履约的程序。与其他省市最大的区别在于北京市在2016年的履约分为两部分,分别为新增重点排放单位的履约和原有报告单位的履约。

新增重点排放单位具体履约程序如图2-2所示,即要求2014年二氧化碳排放量5000吨(含)以上的排放单位,首先按照《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指南(2015版)》要求,核算2009—2012年度、2015年度碳排放数据,并于2016年1月25日前,向北京市发改委报送2009—2012年度和2015年度碳排放报告。如果是新增移动源重点排放单位,需要额外报送2011—2014年度碳排放报告。其次要求新增重点排放单位应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于2016年3月4日前报送2014年度及历史年份排放数据第三方核查报告。北京市发改委将于2016年3月9日前根据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结果发布最终纳入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新增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进入名单的单位,应自行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2015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并于2016年3月30日前报送第三方核查报告。最后企业应在2016年6月15日前,向注册登记系统开设的配额账户上缴与其经核查的2015年度排放总量相等的排放配额(含经审定的碳减排量,用于抵消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不高于其当年核发碳排放权配额量的5%)。超配额排放部分可通过交易平台购买,富余配额亦可通过交易平台出售或储存至下年度使用。

图2-2 2016年北京市新增重点排放单位履约程序

原有报告企业具体履约程序如图2-3所示,即要求原报告单位(含原有重点排放单位)按照相关要求,核算本单位2015年度碳排放数据,并于2016年2月29日前,向北京市发改委报送2015年度碳排放报告,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碳排放报告。原有重点排放单位,应委托对应行业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2015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并于2016年3月30日前报送第三方核查报告(需加盖第三方核查机构公章)。最后重点排放单位应于2016年6月15日前,向开设的配额账户上缴与其经核查的2015年度排放总量相等的排放配额(含经审定的碳减排量,用于抵消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不高于其当年核发碳排放权配额量的5%)。超配额排放部分可通过交易平台购买,富余配额可通过交易平台出售或储存至下年度使用。

图2-3 2016年北京市原有报告企业履约程序

2.天津市

天津市的履约程序在整体上按照每年末先报送下年度碳排放计划,第二年提交上年度的碳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报告,最后5月份履约的程序。具体履约程序如图2-4所示,即要求纳入企业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报天津市发改委,并于每年第一季度编制企业上年度的碳排放报告,于4月30日前将碳排放报告连同核查报告以书面形式一并提交天津市发改委。最后,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履行履约义务,即通过登记注册系统所开设的账户,注销至少与上年度碳排放量等量的配额。

图2-4 天津市履约程序

3.上海市

上海市的履约程序在整体上和天津市类似,即每年末先报送下年度碳排放计划,第二年提交上年度的碳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报告,完成履约的程序。具体履约程序如图2-5所示,即要求纳入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制订下一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每年3月31日前,编制本单位上一年度碳排放报告,并报市发改委;每年4月30日前,向市发改委提交由第三方机构提交的碳排放核查报告。

图2-5 上海市履约程序

上海市发改委应当自收到核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据核查报告,结合碳排放报告,审定企业年度碳排放量,并将最终结果通知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最后,企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履行履约义务,即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登记系统,足额提交配额,履行清缴义务。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用于清缴的配额,在登记系统内注销。

4.重庆市

重庆市的履约程序在整体上和上海、天津市类似,但时间上略有差异。具体履约程序如图2-6所示,即要求纳入单位每年2月20日前向重庆市发改委提交上年度碳排放报告,5个工作日内由市发改委委托核查机构进行核查,这点和其余省市略有不同,最后在每年4月20日前由发改委公布上年度审定排放量和调整后的年度配额。每年6月20日前,配额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登记系统,足额提交配额,履行清缴义务。

重庆市由于碳市场启动晚,第一次履约做了特殊要求,将前两年合并履约,即要求配额管理单位在2015年6月20日前履行第一期配额清缴义务;在2016年6月20日前履行第二期配额清缴义务。

图2-6 重庆市履约程序

5.湖北省

湖北省的履约程序在整体上和上述省市类似,但时间上略有差异。具体履约程序如图2-7所示,要求纳入碳排放权配额管理的企业在每年9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交主管部门关于下一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明确监测方式、频次、责任人等。纳入碳排放权配额管理的企业在每年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碳排放报告。由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纳入碳排放权配额管理的企业的碳排放量进行核查,并在每年4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每年5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企业应当完成履约,即向主管部门缴还与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相等数量的配额和(或者)核证自愿减排量。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在注册登记系统将企业缴还的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未经交易的剩余配额以及预留的剩余配额予以注销;每年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企业配额缴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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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7 湖北省履约程序

6.广东省

广东省和重庆市类似,具体履约程序如图2-8所示,即要求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于每年3月15日前向省发改委提交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机构按照省企业碳排放核查规范要求,每年4月30日前向控排企业和单位出具书面核查报告;每年5月5日前,控排企业应将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查报告提交地级以上发改委,地级以上改委汇总后于每年5月10日前统一提交广东省发改委。

图2-8 广东省履约程序

省发改委对控排企业和单位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及核查报告进行评议。评议无疑议的,于每年5月20日前向控排企业和单位反馈其年度碳排放量;对有疑议的,省发改委将组织复查并于每年6月5日前向控排企业和单位反馈。控排企业和单位在收到经反馈的年度碳排放量后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请复核。

最后,每年6月20日前,控排企业应当完成履约,即按照碳排放核查机构核查并经省发改委认定的上一年度实际碳排放量,通过交易系统上缴足额的配额进行履约。

7.深圳市

深圳市的履约机制和其余省市都不太相同,具体流程如图2-9所示,即规定每年3月31日前由管控单位依据实际情况编制年度碳排放报告。并且管控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上一季度的碳排放报告,这对季度排放数据进行了规定,和其余省市都不一样,是深圳市的特色之一。

每年4月30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经第三方机构核查的碳排放报告;每年5月10日前提交经市统计部门核定后的统计指标数据,市统计部门可以委托统计指标数据核查机构对管控单位提交的统计指标数据报告进行核查;每年6月30日前,管控单位应当于向主管部门提交配额或者核证自愿减排量,最终完成履约义务。

图2-9 深圳市履约程序

鉴于试点省市的履约程序各有不同,汇总整理得表2-19,该表格将试点省市的政策和履约程序进行了归纳整理。

表2-19 中国碳市场试点省市履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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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试点省市开展碳交易市场以来,每年的6—7月是试点碳交易的履约期。履约也称“配额清缴”,纳入交易的试点省市的企业,须在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实际年度碳排放指标来完成碳配额清缴。通常以一个自然年作为周期,并在年中对上一年情况进行核查,这既标志着碳市场上一年运行的结束,也是对其机制的总结与检验。通过表2-20可以看到试点省市在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的履约率各有不同。

表2-20 中国碳市场试点省市履约情况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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