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放单位是碳交易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其纳入门槛对碳市场的覆盖范围和配额总量产生直接影响,同时还影响排放配额的分配方法、履约成本和碳交易活跃度等,由此可见,合理的纳入门槛对试点省市实现碳减排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1.北京市
北京市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纳入门槛在2013—2016年间有所变化。2013年和2014年北京市将重点排放单位限定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源于固定设施的年二氧化碳直接与间接排放量总和大于1万吨(含)的企业(单位),以及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单位);2015年将排放量降低到5000吨,并且增加了移动设施的排放量。2016年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纳入门槛做出了更细致的修改。2016年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重点排放单位分为三类:
原有重点排放单位、新增固定设施重点排放单位、新增移动源重点排放单位。“原有重点排放单位”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10000吨(含)以上的单位;“新增固定设施重点排放单位”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5000吨(含)~10000吨的单位;“新增移动源重点排放单位”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5000吨(含)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公共电汽车客运单位。
2.天津市
天津市和北京市略有不同,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纳入门槛一直保持不变,即将天津市钢铁、化工、电力、热力、石化、油气开采等重点排放行业和民用建筑领域中2009年以来排放二氧化碳2万吨以上的企业或单位纳入试点初期市场范围。
3.上海市
上海市和天津市类似,在纳入门槛的标准上一直保持不变,这点和北京市是不同的,并且上海市将重点排放企业划分为工业企业和非工业企业,其中工业行业包括钢铁、石化、有色、化工、电力、纺织、建材、造纸、化纤、橡胶等行业,规定这类行业的纳入门槛是在2010—2011年中任一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2万吨及以上(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的排放企业。非工业行业包括航空、机场、港口、铁路、宾馆、商业、金融等行业,规定这类行业的纳入门槛是在2010—2011年中任一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万吨及以上的排放企业。
4.重庆市(www.xing528.com)
重庆市采取的规定详见《重庆市碳排放权配额管理细则(试行)》,该规定和上海、天津类似,在纳入门槛的标准上一直保持不变,规定2015年前,将2008—2012年任一年度排放量达到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工业企业纳入配额管理。可见,重庆市纳入的企业排放标准比北京市高,企业分类不如上海市详细,且在航空、机场、港口、铁路、宾馆、商业、金融等行业的纳入门槛为2万吨及以上,比上海市要高。
5.湖北省
湖北省在纳入门槛的标准上一直保持不变,在企业分类上采取和上海市相类似的方法,在《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将纳入单位细分为四类,其中第一类是纳入企业,具体标准是2010—2011年中任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第二至四类是交易机构等,具体为合法拥有经核证的自愿减排量的法人机构、湖北省碳排放权储备机构、其他符合条件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
6.广东省
广东省在2013—2015年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实施方案文件中对重点排放企业纳入门槛都有所提及,并且每年的文件都做了少量的修改,但变化不大。广东省和上海市类似,也是将企业纳入门槛进行细分。在《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实施方案》中分为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企业,具体如下:
规定控排企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深圳市除外,下同)电力、钢铁、石化和水泥四个行业年排放2万吨二氧化碳(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新建项目企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钢铁、石化和水泥四个行业已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并有望于2015—2016年建成投产且预计年排放2万吨二氧化碳(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新建(含扩建、改建)项目企业。
7.深圳市
深圳市在纳入门槛的标准上基本保持不变,在企业分类上采取和上海市相类似的方法,并且在《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将纳入单位细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任一年碳排放量达到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企业;第二类是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业主;第三类是自愿加入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纳入碳排放控制管理的碳排放单位以及市政府指定的其他排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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