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试点工作的启动,各试点地区颁布了一系列地方行政法规,以立法保障碳排放权交易的顺利运行。深圳市第一个率先开展碳交易的地方立法。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2014年3月深圳市政府颁布《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此外,还包括其他一些相关规范性文件。2012年10月29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批复《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2013年11月,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11月28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开始交易。12月27日,北京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该决定主要明确了碳排放权总量控制制度、配额管理与交易、碳排放报告与第三方核查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次年5月28日发布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于2013年11月26日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其中《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确立基本框架,是上海市碳排放权交易依据的主要地方性法规。2013年1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通过《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0日,天津市政府制定发布《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做出了系统性规定。2014年4月26日,重庆市政府颁布了《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此外,重庆发改委据此制定了《重庆市碳排放权配额管理细则(试行)》等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政府于2014年4月4日颁布了《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包括碳排放权配额分配与管理、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监测、报告与核查、激励和约束机制、法律责任等。此外,各省市相关部门编制并颁发了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的地方标准和技术文件。各试点地区规范性文件如表2-1到表2-7所示。
可见,上述7省市碳交易试点的法律框架的主要内容包括地区配额总量控制目标和覆盖行业企业范围、配额核定方法和分配、温室气体测量等规定,对规范各地碳交易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建立全国性的碳交易法律制度起到了先驱作用。各试点省市的地方立法除深圳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外,其他地区为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
表2-1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主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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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主要文件
表2-3 上海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主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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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 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主要文件
表2-5 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主要文件(www.xing528.com)
表2-6 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主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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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7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主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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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8 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结构比较
表2-9 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结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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