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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强调资金支持与行动目标,提升透明度是关键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巴黎协定》的第4条“各缔约方应编制、通报并保持它打算实现的下一次国家自主贡献”。《巴黎协定》首次将全球气候治理的资金与减缓、适应并列为行动目标,并要求发达国家提高资金支持水平,制定切实的路线图。与此同时,《巴黎协定》还扩展了资金支持的提供主体。透明度是全球气候治理中最具有内容交叉性和技术复杂性的要素,也是各方落实《巴黎协定》、建立互信、确保整体力度的基础。

《巴黎协定》强调资金支持与行动目标,提升透明度是关键

1.制定背景

京都议定书》从制定到生效的前后一共经历了8年。之所以迟迟没能生效,主要是因为,以美国为主的部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在减排责任和减排模式等条款上存在很大分歧。在减排责任分配条款上,以美国为主的部分发达国家主张各国减排应该一致,发展中国家则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确立的“两分法”:发达国家承担有约束力的量化减排指标,发展中国家开展自主减缓行动。发达国家既考虑到自身的减排成本,又不愿发展中大国因获得更多排放而发展相对快速。欧盟除了有遏制发展中大国发展的意图之外,生态安全也是其重要考虑;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应考虑到特殊国情:发展中国家的首要任务是发展国内经济与消除贫困。双方经过多次博弈,也没能达成一致,导致本为“发起人”之一的美国最终反而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而《京都议定书》的正式生效也因温室气体排放量大国——美国的退出而一拖再拖,直至2005年俄罗斯的加入。《京都议定书》一波三折的生效过程,反映出《京都议定书》并没能很好地体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各自能力原则。

虽然《京都议定书》存在治理结构不均衡、原则体现不完全等缺陷,但在各方努力下最终还是生效了。由于《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为2008—2012年,因此,其只规定了2012年以前各缔约方的具体减排目标及相关承诺和义务,对2012年以后的气候变化问题应如何治理、达到怎样的目标、采取怎样的措施都没有相关说明。因此全球急需一个新的协定对未来的气候变化行动做出更适当的安排。

2015年12月12日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了全球气候变化新协定,对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做出安排。2016年4月22日,175个国家领导人齐聚纽约联合国总部,共同签署气候变化问题《巴黎协定》,承诺将21世纪内全球平均气温升高幅度控制在工业化前的2℃范围之内,并为控温1.5℃而努力。2016年11月4日协定正式生效,许多国家政府、媒体和专家称这是“历史性的一天”。《巴黎协定》促使各国超越短期利益,找到了全球共赢点,2020年后的气候治理也终于有了可以依据的大框架。

2.主要内容

《巴黎协定》采用“协议+决定”的形式,共32页,包括20页的决定和12页的巴黎气候协议。其中,决定包括协定的通过、国家自主贡献、关于实施本协定的决定、2020年之前的强化行动等,不需要经过各国立法程序批准。12页的巴黎气候协议列有29条,包括目标、减缓、适应、损失损害、资金、技术、透明度、盘点机制等内容,需要各国立法程序批准。同样《巴黎协定》的生效也需要达到“双55”门槛,即当不少于55个缔约方,且排放量占全球温室气体总排放量至少约55%的缔约方签署批准时,《巴黎协定》将正式生效。

(1)延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巴黎协定》在前言部分开宗明义表明遵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原则,包括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并在作为《巴黎协定》目标的第二条第二款中明确指出:“本协定的执行将按照不同的国情,体现公平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而在第4条第3款关于国家自主贡献的规定中和第19款关于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时都明确指出应当考虑和反映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后续关于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能力建设和透明度的条款中,都不同程度反映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分。但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所不同的是,《巴黎协定》并没有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模式对缔约方进行附件一和非附件一的二分法分类。

(2)设定全球气候治理的长期目标。《巴黎协定》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厘行动计划”的基础上,正式将减缓、适应、资金支持作为并列的应对气候变化全球合作目标。在减缓方面,《巴黎协定》的第2条明确指出:“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之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水平以上1.5℃之内,同时认识到这将大大减少气候变化的风险和影响。”其中“1.5℃的温控目标”首次成为全球共识,展现了国际社会对全球气候治理力度的期待。(www.xing528.com)

(3)采取国家自主决定贡献的“自下而上”减排模式。《巴黎协定》建立起了一套“自下而上”设定行动目标与“自上而下”的核算和遵约规则相结合的体系。按照《巴黎协定》的第4条“各缔约方应编制通报并保持它打算实现的下一次国家自主贡献”。这表明以后不再对各国强制性地分配温室气体减排量,而是由各国自己提出“国家自主贡献”的目标。同时建立全球盘点机制,以识别全球自主贡献与实现“2℃或1.5℃温控目标”之间的差距,并鼓励各国提高减排力度以弥补可能的差距。

(4)提供更大的资金资源,扩大资金支持范围。《巴黎协定》首次将全球气候治理的资金与减缓、适应并列为行动目标,并要求发达国家提高资金支持水平,制定切实的路线图。《巴黎协定》第9条表明,为了便于继续履行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现有义务,发达国家缔约方应为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减缓和适应两方面提供资金,并且鼓励其他缔约方自愿提供或继续提供这种支持。同时规定,缔约方要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3条第13款规定的模式、程序和指南,每两年通报一次相关的指定性定量定质信息。

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不同的是,《巴黎协定》一方面模糊了资金支持对象,另一方面也将各国国内的资金流动纳入了考虑。与此同时,《巴黎协定》还扩展了资金支持的提供主体。《巴黎协定》第9条第1款将提供支持的主体扩展到了所有发达国家,而不仅仅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二所列的发达国家;同时第9条第2款规定鼓励其他缔约方自愿或继续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

(5)设立内置灵活机制的透明度框架。为了保证各减排行动在互信的基础上有效执行,《巴黎协定》强化了对各国透明度的要求,同时提出在强化透明度框架下应为缔约方中的发展中国家提供灵活性。透明度是全球气候治理中最具有内容交叉性和技术复杂性的要素,也是各方落实《巴黎协定》、建立互信、确保整体力度的基础。透明度框架包括行动透明度框架和资助透明度框架,分别尽可能地反映自主贡献和资金支持两个方面的概况和进展,为全球总结提供参考。关于透明度的安排,包括信息通报、两年期更新报告和国际评估等,都沿用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相关规定,但《巴黎协定》也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规定:一是各国都需要定期报告全面的行动与支持信息;二是各国都要接受国际专家组审评,并参与国际多边信息交流;三是专家组将对各国如何改进信息报告提出建议,同时分析提出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需求。

(6)建立减缓成果的国际转让机制。《巴黎协定》允许使用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来实现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但要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指导来核算,避免双重核算。为了促进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支持可持续发展,《巴黎协定》要求建立一个机制,供各国自愿使用,并由一个指定机构监督,在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同时支持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

(7)增强适应行动合作,采取适当的适应政策。《巴黎协定》在《坎昆适应框架》的基础上加大对适应努力方面国际合作的支持,并鼓励各缔约方制定适应计划进程并采取各种行动。气候适应是具有地方、次国家、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的全球挑战,它是为保护人民、生计和生态系统而全球采取的应对长期气候变化措施的关键组成部分和促进因素。《坎昆适应框架》已提到要加强信息交流和体制安排、深入研究相关知识以及协助发展中国家适应行动,《巴黎协定》在此基础上提出,要提高减缓水平、制定国家适应计划进程、评估气候变化影响和脆弱性等,并要求各缔约方定期酌情提交和更新适应信息通报。

(8)建立定期盘点机制。《巴黎协定》设置了每5年定期盘点机制,以总结协定的执行情况,评估实现协定宗旨和长期目标的进展情况。协定要求在2023年进行第一次全球总结,此后每5年进行一次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总体盘点,以此鼓励各国基于新的情况、新的认识不断加大行动力度,确保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目标。此外协定还要求在2018年建立一个对话机制,盘点减排进展与长期目标的差距,以便各国制定新的国家自主贡献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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