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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市场调查:《京都议定书》背后的8年艰辛谈判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第一届缔约方会议上通过的“柏林授权”成为谈判和形成《京都议定书》的法律依据。1997年12月,第三届缔约方会议在日本京都举行,各方为确定议定书的内容进行了艰苦谈判,会议达成《京都议定书》。最后,由于俄罗斯的加入才勉强达到第二个“55”门槛,挽救了《京都议定书》,并使之最终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因此,《京都议定书》从文本批准到正式生效经历了8年时间。

中国碳市场调查:《京都议定书》背后的8年艰辛谈判

1.制定背景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只规定了关于防止气候变化最基本的法律原则,而没有涉及缔约方的具体国际义务,比如,公约要求各缔约方采取政策和措施,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但是对具体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和政策,这些政策和措施应该达到什么样的排放标准都没有具体的规定。

在第一届缔约方会议(COP 1)上通过的“柏林授权”成为谈判和形成《京都议定书》的法律依据。根据“柏林授权”,缔约方大会成立了柏林授权特别小组负责缔约方在2000年以后的行动。除了成立柏林特别小组,大会还成立了两个重要的附属办事机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

1997年12月,第三届缔约方会议(COP3)在日本京都举行,各方为确定议定书的内容进行了艰苦谈判,会议达成《京都议定书》。美国等西方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自愿承诺减排,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坚决抵制。最终,议定书仅为发达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减排指标,没有为发展中国家规定减排义务。

议定书文本虽获通过,但却设定了严苛的生效条件,即“双55”门槛。需要55个公约缔约方批准文本,且批准文本的附件一国家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之和占全部附件一国家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55%。由于美国国会否决了议定书,加之美国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占附件一国家的36.1%,导致第二个“55”的要求很难满足。最后,由于俄罗斯的加入才勉强达到第二个“55”门槛,挽救了《京都议定书》,并使之最终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因此,《京都议定书》从文本批准到正式生效经历了8年时间。

2.主要内容

《京都议定书》一共28条,分别为定义,针对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的政策和措施,减排目标、承诺、计算方法,共同履行,全球升温潜能值,联合执行,国家信息通报,国家信息通报评审,议定书定期评审,所有缔约方义务,资金机制,清洁发展机制,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议定书秘书处,议定书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多边协商程序,排放贸易,处理违约的程序和机制,比照适用,议定书修正,议定书附件,表决权,议定书保存,议定书开放签署,议定书生效,保留,退出议定书以及文本。

议定书确定了公约附件一国家自上而下的减排模式,即发达国家作为一个整体,2008—2012年第一承诺期应当将六种温室气体[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合物(PFCs)和六氟化硫(SF6)]的总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平均减少5.2%。对于这一目标的具体规定,如何达到这些目标以及检验方法,议定书中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www.xing528.com)

(1)限制和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和措施。这些政策和措施涉及多个方面,具体包括能源效率植树造林农业发展方式、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固碳技术、市场化减排政策、交通运输、废弃物和甲烷逃逸等多个方面。

(2)温室气体的总量目标量化和承诺期限。根据规定,各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分别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减少8%;日本、加拿大减少6%;俄罗斯、乌克兰、新西兰“零”增长;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别增加10%、8%和1%。

(3)建立三种灵活的市场化履约机制。《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种灵活的市场化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I)。即附件一国家可以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境外合作方式获得温室气体排放权。这样,就能够在不影响全球环境完整性的同时,降低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实现全球减排成本效益最优。

国际排放贸易机制是关于发达国家之前进行温室气体买卖的机制。简单来说就是: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并同时从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

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直接通过合作、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灵活机制。它允许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从而实现“经核证的减排量”(CER),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发达国家可以依靠此项目完成其在议定书第3条下的承诺,发展中国家则通过排放交易,结合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能够获得发达国家提供的技术、资金和投资,进而提高本国环保技术,达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共同发展的和谐境界。

联合履行机制的目的是帮助附件一国家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其量化的温室气体减排承诺。减排成本较高的附件一国家通过该机制在减排成本较低的附件一国家实施温室气体的减排项目。投资国可以获得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单位,从而用于履行其温室气体的减排承诺,而东道国可以通过项目获得一定的资金或有益于环境的先进技术,从而促进本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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