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面板数据模型分析结果可以发现,政府拥有的政策协同与执行力这一维度中的三项自变量与因变量都呈现统计显著性。这与研究假设一致,说明政府拥有的政策协同与执行力对环境综合治理政策的有效执行和省级环境绩效的提升有重要影响。
研究结果显示,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次数与“工业三废”排放综合达标率在10%的置信水平上呈现负相关关系。在控制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次数每降低1%,则2007—2015年的“工业三废”排放综合达标率平均会提升0.02317%。已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批次与“工业三废”排放综合达标率在1%的置信水平上呈现正相关关系。在控制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省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已经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批次每增加1%,则2007—2015年的“工业三废”排放综合达标率平均会提升0.00012%。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量与“工业三废”排放综合达标率在10%的置信水平上呈现正相关关系。在控制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省级政府和环保部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量每增加1%,则2007—2015年的“工业三废”排放综合达标率平均会提升0.00014%。
上述结果说明省级政府预防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应对公众环境反馈的能力和业务执法能力这三项政策协同与执行力越强,则省级环境绩效越好。相较于政策设置和政策资源投入而言,政府的政策协同与执行力对政策协同与执行效果的影响更为显著。因为在当前的中国,政府仍然是政策协同与执行和推动的主体力量。因此,政府的行政效率和业务能力是当前推动环境综合治理政策协同与执行的关键(李文钊,2015)。从统计分析结果可以得出结论,能够有效预防环境突发事件说明政府有较好的组织能力、动员能力与日常管理能力,这些能力对于环境综合治理政策的顺利执行十分重要(宁骚,2012);而能够较好应对和处置公众的环境反馈不仅说明政府日常工作的完成度较好,而且较为开明包容,能够把环境综合治理的公利放在首要位置(Parkins,2006),处事公平,主次分明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都是有利于环境综合治理政策顺利执行的。省级政府和环保部门进行环境行政处罚的案件的数量多不仅能够反映出相关部门的业务水平高和工作态度好,而且对于震慑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违规排污行为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Wang and Wheeler,2005)。这种来源于行政机构的处罚不仅反映了政府执行环境综合治理政策的能力,其震慑效果也代表了政府执行环境综合治理政策的决心和态度。(www.xing528.com)
总体而言,政府拥有的政策协同与执行力和环境综合治理政策的执行之间有较为显著的积极关系。这一维度中的三项自变量——政府预防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应对公众环境反馈的能力和业务执法能力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环境综合治理政策顺利有效地执行,提升省级环境绩效。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应对公众环境反馈的能力和业务执法能力这两项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都较小,仅为0.00012和0.00014。这说明虽然政府应对公众环境反馈的能力和业务执法能力的增强都能够有助于省级环境绩效的提升,但是省级政府和环保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强化这两项业务能力(齐晔,2014)。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进一步端正工作态度,提升业务水平,改进执法模式,真正靠近群众,走向环保一线,才能够进一步提升政策协同与执行力的作用效果,更好地提升省级环境绩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