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Dricoll-Kraay模型分析的结果可以发现,政策设置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这一维度中的两个自变量——政策协同与执行的责权要求和各省份备案的地方环境标准数量表现得不好。虽然三类环境综合治理政策文件中是否对地方政府进行政策协同与执行的责权有详细要求,这一自变量与因变量“工业三废”排放综合达标率在10%的置信水平上呈现正相关关系,但是其较小的相关系数表明,在控制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在环境综合治理政策文件中对地方政府政策协同与执行的责权有详细要求的省份,在研究的时间周期内对“工业三废”排放综合达标率增幅的平均影响不到0.01%。虽然政策协同与执行的责权要求对于“工业三废”的排放达标率的影响有着较为显著的统计学意义,但是这种影响的程度十分微弱;与该情况不同的是,虽然各省份在国家环保局备案的地方环境标准数量与“工业三废”排放综合达标率之间不存在统计显著性,但是在研究时间周期内,如果控制其他因素不变,省级行政单位在国家环保局备案的地方环境标准数量每增加一个单位,“工业三废”排放综合达标率就会提升0.7921个单位。由以上结果可以看出,当前政策设置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对于省级环境绩效的影响有限。虽然政府在政策内容的设置上已经考虑到其对于政策协同与执行效果的影响,但是政策内容对地方政府政策协同与执行产生的积极影响依然较弱。除了省级环保目标责任制这样强制性环境责任政策的内容能够有效提升地方政府的政策协同与执行效率,一般性环境综合治理政策和经济类环境综合治理政策中关于地方政府政策协同与执行的内容设置往往难以落到实处;虽然省级行政单位在国家环保局备案的、针对地方的环境标准数量越多越能够提升“工业三废”排放综合达标率,但是这些政策带来的是整体性的综合效果,并不单独针对“工业三废”的排放。这种政策内容的设置虽然带来的效果是积极的,不过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并不是有效的(郝春旭等,2016)。这样的设置不能够通过政策制定和政策内容来有效促进政策协同与执行向着确定的政策目标发展,而且可能会因为政策协同与执行的偏移和政策数量过多而引发新的问题。但是,利用政策设置的合理性与有效性来提升省级环境绩效是环境综合治理政策发展的必然趋势。当前中国正在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型,突出制度安排的重要性是解决当前政策协同与执行问题的重要议题(贺东航,孔繁斌,2011)。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各项环境综合治理政策的修订、完善,合理和有效的政策设置对于政策协同与执行的积极作用必将更加明显,也能在未来更好地推动省级环境绩效的提升。(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