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2.1 研究假设
国家和省级政府制定和颁布省级环保目标责任制的目的是为了弥补一般性环境综合治理政策和经济类环境综合治理政策的漏洞和不足,实现快速提升省级环境绩效的目标。因此,本节研究最重要的研究假设就是制定和颁布拥有量化评分细则的强制性省级环保目标责任制能够有效提升省级环境绩效,即颁布拥有量化评分细则的省级环保目标责任制与省级环境绩效呈现统计意义上的正相关。
为了确保环保目标责任制能够契合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实现快速提升环境绩效的目标,避免出现类似省级排污费征收政策修订前存在的政策漏洞和寻租空间,国务院和环保部还鼓励各省级行政单位根据自身经济与环境发展状况不断地调整和修订省级环保目标责任制。从“十一五”计划算起,虽然强制性的省级环保目标责任制颁布仅有10年时间,但是部分省份已根据本省份的实际状况对其进行多次修订(王丽珂,2016)。可以预计,修订次数越多的省级环保目标责任制越能契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能够更好地修补潜在的政策漏洞并履行环境监督和治理的职能,能够更为有效地提升省级环境绩效。
此外,由于环保目标责任制与主政领导的升迁直接挂钩,因此省级环保目标责任制能够较好地体现省级行政单位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可以预测,能够体现省级政府对于环境问题重视程度和投资力度的指标与省级环境绩效成正比。本节研究还认为,环保目标责任制会给执政官员带来强大的环境综合治理压力,这可以被看成为是释放给群众的积极信号(徐鲲等,2016)。所以可以认为新制定和颁布的、拥有量化评分细则的强制性省级环保目标责任制比一般性环境综合治理政策和经济类环境综合治理政策能更好地鼓励群众参与到环境监督和环境保护的行动中。而群众的环境诉求在环保目标责任制的政策环境下可以获得更多的重视,能够有效推动省级环境绩效的提升。
4.4.2.2 因变量
省级环保目标责任制主要衡量的是地方官员环境保护和环境综合治理的成效。作为当前环境污染的主体,污染企业的排污行为特别是违法违规排污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给大气、水体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相较于生态破坏和雾霾等多源头的复杂环境问题而言,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被主政官员有效监管和控制,从而实现省级环境绩效的提升(唐啸等,2016)。因此,为了兑现环保目标责任制,在短期范围内提升省级环境绩效,当前行政官员治理环境的重点在于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提升企业污染物排放的达标率。
鉴于此,本节研究将依然选取“工业三废”排放综合达标率作为研究的因变量。“工业三废”排放综合达标率的测算将沿用4.3中的方式将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工业粉尘排放达标率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和综合利用率进行等值加权处理以获得用以综合衡量“工业三废”排放和利用情况的指标。本节研究涉及的用于计算“工业三废”排放综合达标率的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工业粉尘排放达标率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和综合利用率四项研究数据(除西藏自治区之外中国大陆的30个省级行政单位的数据)均来源于《中国环境年鉴》(2008—2016年)。
4.4.2.3 自变量
本节研究自变量的选取将重点考虑省份是否制定和颁布拥有量化评分细则的强制性省级环保目标责任制,是否对省级环保目标责任制进行了修订和升级。此外,用于衡量省级行政单位对环境综合治理重视程度的指标和衡量群众对于环境问题诉求的指标也将被纳入自变量的选取中。
4.4.2.3.1 是否制定和颁布拥有量化评分细则的环保目标责任制
是否制定和颁布拥有量化评分细则的强制性环保目标责任制是衡量环保目标责任制对省级环境绩效影响的核心指标。与一般性环境综合治理政策和经济类环境综合治理政策不同,制定和颁布拥有量化评分细则的强制性环保目标责任制本身就具有重要的意义。该政策的颁布能够从制度层面和精神层面给主政官员施加压力,促使其关注环境问题,提升环境绩效。因此,是否制定和颁布拥有量化评分细则的强制性环保目标责任制就显得尤为重要(齐晔,2014)。制定和颁布拥有量化评分细则的强制性环保目标责任制被认为能够有效提升省级环境绩效。
本节研究采用二元变量的形式来定义省级行政单位是否制定和颁布拥有量化评分细则的省级环保目标责任制。如果一个省级行政单位从某一年开始颁布拥有量化评分细则的环保目标责任制,则该省份在这一年和随后的年份被定义为1,该省份未颁布拥有量化评分细则的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年份则被定义为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的官方网站提供了环保目标责任制量化评分细则的各种资料数据。
4.4.2.3.2 是否修订和升级环保目标责任制(www.xing528.com)
为了避免出现类似经济类环境综合治理政策存在的政策漏洞和寻租空间,拥有量化评分细则的强制性省级环保目标责任制在颁布之后就允许省级行政单位根据自身的情况自行修订和升级。对省级环保目标责任制的修订和升级有助于完善政策内容,修补政策漏洞,实现环保目标责任制设置的政策目标。这种有助于提升省级环境绩效的做法得到了一部分政府官员的支持和推广,但是也有一些政府官员依旧把本地经济发展和个人利益放置在首位而拒绝修订省级环保目标责任制。
政策修订和升级对于政策效果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王兴伦,2005),所以可以认为,对环保目标责任制进行修订和升级有助于提升省级环境绩效,且修订和升级的次数越多,对于省级环境绩效的提升越大。因此,本节研究将各个省份未修订和升级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年份定义为0,第一次修订的年份定义为1,第二次修订的年份定义为2,依次类推,环保目标责任制每修订1次,则数值加1。关于环保目标责任制修订和升级情况的相关数据和资料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的官方网站。
4.4.2.3.3 省级行政单位对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视程度
省级环保目标责任制的约束对象是政府官员。而政府官员为了实现环保责任目标,提升省级环境绩效,必然将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对于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视程度。相较于经济类环境综合治理政策而言,环保目标责任制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可以采用的政策手段更加多元,政府官员可以采用包括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在内的多种方式体现其对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视程度(张秋,2009)。政府官员对于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视可以体现在政府的资金投入情况、人力投入情况和政策投入情况三个方面。因此考察省级行政单位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将从这三个维度分别选取变量。
首先,本节研究沿用环境支出占省级行政单位的财政总支出比例这一因素来衡量政府对于环境综合治理的资金投入情况。本节研究认为,环境支出占省级行政单位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越大,说明政府对于环境综合治理的资金投入越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就会越高,而省级环境绩效就会越好。该项指标可以从《中国统计年鉴》(2008—2016年)中获得。
其次,本节研究将使用各省份环保机构总人数来考察省级行政单位对于环境综合治理的人力投入情况。环保机构的人员数量能够体现一个省份的环境综合治理的能力,也能够体现省份对于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视程度(黄爱宝,2016)。一般认为,环保机构总人数越多(在本书中认为各省份环保机构人员的专业素质基本一致),省份进行环境综合治理的能力就越强,这代表省级行政单位对于环境综合治理就越重视,“工业三废”排放综合达标率就会越高,环保目标责任制就更容易实现。从2007年到2015年各省份环保机构总人数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环境年鉴》(2008—2016年)。
再次,本节研究将使用各省份颁布的地方环境行政规章数量来考察省级行政单位对于环境综合治理的政策投入情况。环保目标责任制是提升省级环境绩效的总纲和动力。但是为了达到环保目标责任制设定的量化考评指标,省级政府官员还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地方环境行政规章来辅助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实现(冉冉,2013)。因此可以认为,省级政府制定和颁布的地方环境行政规章越多,就说明政府官员对于环境综合治理越重视,“工业三废”排放综合达标率就越高。各省级行政单位颁布的地方环境行政规章数量可以从《中国环境年鉴》(2008—2016年)中收集。
4.4.2.3.4 群众对于环境问题的诉求
本节研究将继续沿用群众对环保部门的来信来访数量来衡量群众对于环境保护的诉求和对于企业排污行为的抵制程度。由于省级环保目标责任制的政策目标比经济类环境综合治理政策的目标具有更强的强制力和时效性,政府官员为了快速实现政策目标而有更强的意愿去听取和遵循群众对于环境问题的诉求和反馈(李文钊,2015),所以可以认为,相较于在经济类环境综合治理政策中的情况而言,群众对环保部门的来信来访数量与“工业三废”排放达标率在环保目标责任制推行的情况下可以更好地关联,即群众对环保部门来信来访数量应与“工业三废” 排放达标率可以较好地呈现正相关关系。本节研究中群众环境来信来访批次数据来自《中国环境年鉴》(2008—2016年)。
4.4.2.4 控制变量
为了保证本节研究能有效仿照4.3的面板数据分析而不会出现模型偏差和数据失当,也为了省级环保目标责任制的研究结果可以与省级排污费征收政策的研究结果进行横向对比与分析,本节研究将继续使用年末人口数量,人均受教育年限,人均GDP和第二产业GDP占省份总GDP比重等四个控制变量用于辅助分析省级环保目标责任制对省级环境绩效的影响。由于本节具体的控制变量设置与选择和4.3相同,故在此不再赘述。关于控制变量的所有数据可以直接从2008—2016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中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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