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1 研究假设
由于省级排污费征收政策的制定和颁布在一些省份具有较长的历史,也面临诸多的问题,所以对其进行系统的定量分析会遇到众多困难和考验(郑石明等,2015)。为了使得研究具有条理性,能够更好地考察和反映省级排污费征收政策对于省级环境绩效的真实影响,本节内容将明确研究假设,并在研究假设的基础之上确定因变量和自变量。
首先,考察省级排污费征收政策对于省级环境绩效的影响,最主要的假设就是如果制定和颁布含有具体内容且被相关部门重视的省级排污费征收政策,则整体省级环境绩效将会较好。
其次,如果省级行政单位对于环境问题较为重视,愿意为地方环境整治和提升投入更多的资源和力量,且拥有较大的财政权力来征收排污费和应对其他问题,则省级环境绩效将会较好。
再次,如果地方群众对于环境保护有较强诉求,对于企业排污行为的抵制较强,则省级政府会更有意愿和动力来推动省级排污费征收政策的更新和升级,对于省级环境绩效会带来更为积极的影响。
除了上述主要假设之外,根据已有的研究结论可以发现,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工业发展水平和民众受教育水平都会对其环境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本节研究也将把相关内容作为控制变量进行考察,以辅助分析省级排污费征收政策对省级环境绩效的影响。
4.3.2.2 因变量
省级排污费征收政策是采用经济手段针对直接破坏环境的各项污染物排放的环境综合治理政策,排污费征收政策的有效与否对省级环境绩效有直接的影响。根据国务院出台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和环境保护部颁布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省级排污费征收政策针对的直接对象是向自然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三废”)的各个企业。而工业废水、工业废气和工业固体废弃物也是污染环境,影响环境绩效的重要指标(Hanifzadeh et al,2017)。因此,工业废水、工业废气和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和回收利用的达标率可以有效指代省级环境绩效,也能够较为直观的判断出省级排污费征收政策是否有效。如果“工业三废”排放的达标率和回收利用率较高,则说明排污费征收政策较为有效,省级环境的整体绩效较好。
但是,当前各种官方统计年鉴当中并没有明确针对“工业三废” 的综合评价指标。官方通行的《中国环境年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关于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和利用使用率的主流统计指标仅有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工业粉尘排放达标率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和综合利用率等具体指标。因此,为了综合考量“工业三废”的排放达标情况和回收利用情况,准确衡量“工业三废”处置对于省级环境绩效的影响,本节研究将在统计年鉴已有指标和数据的基础之上,对“工业三废”的主要衡量指标进行简单处理和综合,以获得“工业三废排放综合达标率”作为本节研究的因变量。
“工业三废”排放综合达标率是将各省级行政单位的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工业粉尘排放达标率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和综合利用率进行加权处理获得的用以综合衡量“工业三废” 排放和利用情况的指标。由于工业废水、工业废气和工业固体废弃物都是排污费征收政策针对的收费类别,彼此之间并没有孰重孰轻之分,因此在进行加权处理时,本节研究选择将上述四项指标的权重保持一致,以示平等对待不同类别的污染物。所以,一个省级行政单位在某一年的“工业三废”排放综合达标率就等于其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工业粉尘排放达标率与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和综合利用率之和再除以4,用公式表示为:
其中Y代表“工业三废”排放综合达标率,W代表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S代表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P代表工业粉尘排放达标率,U代表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和综合利用率。
由于在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排污费征收政策当中除上述四种笼统的工业污染物之外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收费的具体污染物种类,而是可以由各地方行政与环保部门根据本地的具体状况进行设置和调整,所以本书在进行“工业三废”排放综合达标率的测算时并没有直接使用其他具体的污染物排放指标来进行加权和赋值,而是选用统计年鉴中已有的四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拥有的、可以指代各种类型污染物排放的数据进行等值加权处理。这样的优势一方面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呈报统计数据时已经根据本地具体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测算,其统计数据可以直接使用,更加便捷;另一方面,相较于个人将各类数据进行统计处理,由统计和环保部门测算的污染物排放类别和比例会更加科学和客观,使其对省级环境绩效的指代作用更加贴近于真实的状况,可以避免出现某些学者在测算环境绩效指标时出现的偏误和疏失。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工业粉尘排放达标率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和综合利用率是用来衡量工业污染物排放的常用指标,《中国环境年鉴》的环境统计表中系统地收集了相关数据,故本节研究将直接使用相关数据作为原始数据来测算“工业三废”排放综合达标率。因变量测算涉及的四项研究数据来源于《中国环境年鉴》(2008—2016年),上述各项数据包括统计年鉴中涉及的中国大陆30个省级行政单位(由于西藏自治区常年缺乏各项环境统计数据,故本书在后续统计分析中将其剔除)。
4.3.2.3 自变量
本节研究自变量的选取将根据研究假设的三个维度进行。将会从省份是否制定和颁布含有具体内容且被相关部门重视的省级排污费征收政策,省份是否愿意为地方环境整治投入更多的资源和力量,且能够拥有更大的财政权力来征收排污费,以及地方民众是否对于环境保护有较强诉求三个方面来选择和解释本节研究涉及的自变量。
4.3.2.3.1 是否制定和颁布具体的排污费征收政策
是否制定和颁布具体的省级排污费征收政策对于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和省级环境绩效有着最为直接的影响。作为控制污染物排放最为直接和有效的经济类环境综合治理政策,省级行政单位可以通过征收排污费的形式控制企业的利润和市场行为,利用经济手段刺激企业控制污染物排放以节省成本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虽然中央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尝试颁布和推广排污费征收政策,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排污费征收政策的内容都较为笼统,排污费征收政策的强度和力度都由省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自行控制(王玉民,2015)。有的省份对排污费征收控制较紧而有的省份则控制较松。因此,本节研究假设制定和颁布包含具体内容的排污费征收政策的省级行政单位能够更加积极地应对污染物排放,拥有更好的环境绩效。
为了有效量化省级排污费征收政策,本节研究采用二元变量的形式来定义一个省份在2007年至2015年的某一年份是否制定和颁布该项政策措施。在本书中,如果某一省级行政单位在某一年份尚未制定和颁布具体的排污费征收政策,则被定义为0,而颁布有具体内容的省级排污费征收政策的省份在相应年份则被定义为1。所有关于一个省份是否制定和颁布拥有具体内容的省级排污费征收政策的资料数据均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的官方网站。
4.3.2.3.2 是否修订和升级排污费征收政策
中央政府建议出台省级排污费征收政策的时间较早,部分省份的排污费征收政策也拥有数十年的历史。为了保证排污费征收能够顺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潮流,切实实现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目标,国务院在2003年出台了《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并号召各省级行政单位根据国务院修订的管理办法重新调整和升级本省份的排污费征收政策。
由于国务院只是对省级行政单位提出倡议而非强制要求省级行政单位修订原有的排污费征收政策,所以只有部分省份响应中央的号召进行了排污费征收政策的修订,而部分省份则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和各种顾忌而并未及时修订和升级省级排污费征收政策。(www.xing528.com)
由于国务院2003年修订的《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比原有版本更多地考虑到环境领域特别是污染物排放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所以可以认定对原有排污费征收政策进行修订和升级的省级行政单位比其他省级行政单位拥有更高的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和更好的省级环境绩效。本指标依然采用二元变量的形式进行测度。如果一个省级行政单位在2007年至2015年根据国务院在2003年修订的《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对本省份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则被定义为1,若没有进行相关的修订和升级或只是简单地转发国务院新修订的《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则被定义为0。相关数据和资料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的官方网站。
4.3.2.3.3 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数量
一个省级行政单位拥有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量不仅可以反映出该省份工业发展的水平和污染物排放的情况,也可以反映出国家和省级行政单位对于该省份污染物排放的重视程度(Liu et al,2012)。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数量能够从侧面间接反映出省级排污费征收政策对于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和省级环境绩效的影响。一般认为,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数量体现的是中央政府对于省级行政单位污染物排放的监督和控制。如果国家重点监控的企业数量较多,则说明中央政府对该省份的污染物排放治理越重视,省级行政单位会在省级排污费征收政策的制定和颁布上投入更多的精力以实现更好的环境绩效。自2007年至2015年的各省份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数量的相关数据可以从环保部官方网站和《中国环境统计年鉴》中获得。
4.3.2.3.4 环境支出占比
环境支出占省级行政单位的财政总支出比例可以直接反映省级行政单位在环境综合治理和污染防控方面的投入力度。一般认为,如果省级行政单位在环境支出上投入的力度越大,则排污费征收政策的制定和颁布就会更精细,污染物控制和排放的达标率就越高,省级环境绩效就会越好(石磊,马士国,2006)。某一年份省级环境支出占比的衡量可以用省级政府的年度环境支出金额/省级政府的年度公共财政(总)支出来表示。《中国统计年鉴》提供了自2007年至2015年的省级政府环境支出金额和公共财政(总)支出金额。
4.3.2.3.5 财政分权程度
由于升级排污费征收政策的本质是更好地采用经济手段来控制污染物排放、解决环境问题、提升环境绩效,所以可以认为如果一个省份拥有更大的财政自主权,则其就拥有更大的权力来制定和颁布符合本省份实际的排污费征收政策,能够更好地利用经济手段来控制环境污染。而衡量一个省份财政自主权的重要指标就是财政分权程度。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和讨论,省级行政单位的财政分权程度可以用各省级行政单位预算内本级(本省)财政支出/中央预算内本级行政单位(本省)的财政支出来表示(王志刚,龚六堂,2009)。关于各省级行政单位预算内本级(本省)的财政支出和中央预算内本级行政单位(本省)的财政支出的数据均可以在《中国统计年鉴》中获得。
4.3.2.3.6 群众来信来访批次
大部分的群众对环保部门的来信来访反映的都是企业违规排污和破坏环境的行为(王华,郭红燕,2015)。因此,群众对地方环保部门的来信来访数量可以反映出群众对环境保护的诉求和对企业排污行为的抵制程度。如果群众的来信来访较多,则说明群众较为关注环境问题和污染物排放。群众的诉求会对政府有关部门形成压力,推动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投入更多的精力来应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问题。所以,可以认为群众的环境来信来访批次与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和省级环境绩效存在着正相关。群众的来信来访越多,政府环境综合治理的意愿和投入力度就越大,省级排污费征收政策的制定和修订就会更多地考虑到群众的利益。而相应的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就会更高,省级环境绩效就应该更好。本书中的群众环境来信来访批次数据来自《中国环境年鉴》(2008—2016年)。
4.3.2.4 控制变量
本节研究的解释变量还包括年末人口数量,人均受教育年限,人均GDP和第二产业GDP占省份总GDP比重四个控制变量。这些控制变量可以用于辅助分析省级排污费征收政策对省级环境绩效的影响。具体的变量设置与选择原因如下:
4.3.2.4.1 年末人口数量
人口数量会对于污染物排放造成重大影响。一方面,人口数量众多意味着省级行政单位需要更多的考虑就业问题和经济发展问题,需要将大量人口纳入工业体系当中。这样的情况会强化省级行政单位对于工业发展的追求,减轻省级行政单位对于工业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弱化排污费征收政策的实际效果。另一方面,众多的人口给省级行政单位带来巨大的环境压力,产生更多的污染物,影响工业污染物排放的达标率(王丽珂,2016)。但是,根据4.2省级固体废弃物处置和综合利用政策的相关论述,人口数量和压力对于省级行政单位而言也意味着机遇。如果省级行政单位能够把握好机遇,及时更新和升级省级排污费征收政策,加大对于污染物排放的治理力度,则人口数量与污染物排放达标率也可能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各省份每年年末的人口数量数据可以在《中国统计年鉴》中获得。
4.3.2.4.2 人均受教育年限
受教育水平的高低也会影响企业主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而影响污染物排放的达标率和省级环境绩效。一般认为,如果企业主的受教育程度越高,则具有的环保意识就会越强,在企业发展中就会投入更多的资金和精力应对污染物排放问题,其所在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就会越高(Hanifzadeh et al,2017)。而受教育程度与受教育年限是呈现显著正相关的,即受教育年限越长的人,其受教育水平就越高。因此,在本节研究中就可以假设,如果一个省份的人均受教育年限越长,则该省企业主的平均受教育水平就会越高,其环保意识就会更强,所在省份的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就会越高,而省级环境绩效就会越好。本节研究使用人均受教育年限来衡量一个省级行政单位的平均受教育水平。本项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8—2016年)。
4.3.2.4.3 人均GDP
根据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相关理论,经济发展水平与环境水平呈现出U形关系。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经济发展的初期,经济发展与环境绩效之间呈现出负相关,即经济发展会加剧环境污染。而在人均GDP达到或者接近1万美元时,两者的关系就会出现拐点。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经济发展与环境绩效之间呈现出正相关关系,环境绩效会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而不断改善(Ezeah and Roberts,2012)。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是当前衡量经济发展水平最重要的方式之一。通过对2007年至2015年各省份人均GDP的衡量,可以判断出这一时间段内各省份经济发展水平与环境绩效的关系,从而为判断省级排污费征收政策对于省级环境绩效的真实影响提供参考依据。本节研究将使用各省级行政单位当年的GDP总量/各省级行政单位的年末人口总量来衡量省级行政单位当年的人均GDP。各省级行政单位人均GDP的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08—2016年)。
4.3.2.4.4 第二产业GDP占省份总GDP比重
第二产业即工业GDP占省份总GDP的比重可以反映出工业在该省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如果第二产业GDP在全省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则说明该省份较为依赖工业促进经济发展。在这样的省份里,一方面会由于工业较为发达而排放大量的工业污染物;另一方面,省级政府为了促进和提振经济会制定和颁布较弱的省级排污费征收政策以鼓励工业企业的发展(钟茂初,张学刚,2010)。因此,在传统的发展模式中,可以认为第二产业GDP占全省总GDP的比重与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成反比,第二产业GDP会对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和省级环境绩效产生负面影响。第二产业GDP占省份总GDP比重的数据可以直接从2008—2016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中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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