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问题的产生不仅与经济发展和自然状况密切相关,也与相应的体制机制设置和治理模式有着密切的关系(张高丽,2013)。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应对环境问题、处置环境危机日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已经纳入各国的决策议程当中。当前,有效应对环境问题的挑战已经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国家战略目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习近平,2014)。
由于环境本身具有公共物品和外部性的特征(俞可平,2014),环境问题的表现、特征以及危害程度均有别于其他问题。所以,在应对环境问题时,不能简单地将环境问题等同于一般的公共问题来看待,而是应该采用合理的模式来应对和处置。只有这样,才能够将环境问题的危害程度降到最低,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因此,在应对环境问题时应该采用治理的手段和模式。
“治理”是公共管理领域的一种理念和策略。其主要是指通过协调沟通多方利益、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缓解各方矛盾与冲突,有效解决公共事务的各类方法的总和(俞可平,2000)。治理的方式包括正式治理即政府采用政策应对,也包括非正式治理即民众或者利益集团通过非官方协商、妥协的方式来解决各种问题。“治理”与“统治”“管理”等在公共领域最大的区别在于,在治理体系中,政府不能够无节制地使用自身的权威来迫使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按照自身的利益和意愿发展,必须考虑到普通民众和各利益集团的诉求(Parkins,2006)。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强制行政命令的模式不再是应对各类公共问题的唯一选择,多样化、多主体的治理模式才是有效解决公共问题,提升公共效率最为重要的保障(薛晓芃,张海滨,2013)。采用治理理论应对环境问题,即环境综合治理就是将上述治理的理论与方法应用到环境领域,采用多元化的方式和手段来有效应对环境问题(罗茨,杨雪冬,2005)。简言之,环境综合治理就是通过政府、市场、非政府组织和普通民众等多元主体采用多元化的手段应对环境污染、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等一系列问题的手段的总和(Li,2006)。环境综合治理历经了不同阶段的发展,从最初的单一环境行政处置发展到现在的多元化治理阶段,各种治理的方法和手段都日益成熟和完善,已经能够较好地协调各方利益,有效防止污染,提升环境质量(Mateeva et al,2008)。(www.xing528.com)
环境问题自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必须采用环境综合治理的手段系统化地解决各种问题。多元化的治理模式可以增加非政府主体承担的社会责任(Bache et al,2015),减轻政府的行政压力和财政负担,能够有效调动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共同关注和参与环境综合治理过程,从源头上减轻环境带来的一系列问题(Cent et al,2014)。中央和地方政府明确权责关系的治理模式有利于各方更加专注于自己的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可以有效提升环境绩效(Fisher,2013)。
当前,环境综合治理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普通民众都在环境综合治理体系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明确了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各方已经构建起有效的合作与互动网络,通过各种渠道和机制来提升环境综合治理的效果(李晓龙,2016)。环境综合治理体系更加注重多元化主体的协调与配合,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会考虑到多方的利益,同时采用多元化政策手段,使用多种政策工具相互配合协调来降低行政成本,提升环境综合治理绩效,激励各方积极参与(Newig and Koontz,2014)。但是,在环境综合治理的过程中参与各方都需要明确自身的责任,切实履行自身的环境义务,并且与其他参与主体密切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各类问题,提升环境综合治理效率(Tsang et al,2009)。此外,由于当前的环境综合治理模式涉及多个参与主体,信息的真实度和可接触性也成为了影响环境综合治理效果的重要因素(Marshall,2008)。只有保证环境信息透明公开,各参与主体之间有效合作,才能够将环境综合治理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