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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综合治理政策的协同机制研究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只有这样,多中心的治理模式才能够发挥其真正的效用。不同公共组织与公共机构之间的互动与合作构成了多中心治理的核心要素。因此,多中心治理的理念是一个复合概念,存在于不同的维度当中。首先,多中心治理意味着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其次,多中心治理意味着治理结构的多元化与网络化。再次,多中心治理中,利益主体的诉求也是多元化的。最后,多中心治理的模式当中,合作与竞争是并存的。

环境综合治理政策的协同机制研究

多中心的概念首先见诸《自由的逻辑》一书(博兰尼,2002:140-145)。该书强调了只有自发的秩序才能够带来真正的自由,社会的有序运行是建立在人与人合作的基础上的。只有通过合作来完成多样化的任务,才能够确保建立在公共意识之上的合作性,真正实现自由的逻辑(博兰尼,2002:195-202)。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等在1961年就发现了有效的地方政府管理模式应该是多中心形式的(Ostrom et al,1961)。这里多中心的意思不仅仅是政治体制允许多个决策中心在一定地区范围内的存在,更重要的是这些形式上相对独立的决策中心之间可以通过契约制度和合作关系的建立来提升管理的绩效。地方行政中的多中心存在意味着分权和灵活、有弹性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可以有效规避由于政府专权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可以充分考虑到普通民众和不同利益集团的相关诉求,有效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Ostrom et al,1961)。这种多中心的地方管理模式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并且其基本原则能够被不同社会群体有效遵守。只有这样,多中心的治理模式才能够发挥其真正的效用。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是多中心治理理论的集大成者,通过结合制度分析和变迁理论以及公共选择理论,奥斯特罗姆提出了自我治理(self-governance)和多中心治理(polycentric governance)的相关理论与概念。她认为,集体困境和公地悲剧等现象不是无可避免的(Ostrom,1990:25-27)。单纯依靠政府或者市场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为有其必然的局限性。在很多情况下,无论是单一的政府还是单一的市场都缺乏足够的能力提供有效率的公共产品供给(Ostrom et al,1992)。奥斯特罗姆指出,只有通过多中心的理念建立自治组织,才能够真正有效避免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实现长效的共同利益(Ostrom,2010)。不同公共组织与公共机构之间的互动与合作构成了多中心治理的核心要素。在多中心治理的体系中,各种制度不是由政府设定的,而是由各种自治组织鉴于需要而自主设定的(Ostrom,2006)。

因此,多中心治理的理念是一个复合概念,存在于不同的维度当中。首先,多中心治理意味着参与主体的多元性(王志刚,2009)。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不同的组织机构和个人都能够参与到多中心治理当中,并且发挥重要的作用(刘峰,孔新峰,2010)。其次,多中心治理意味着治理结构的多元化与网络化。多元化的参与主体以不同的形式进行相互连接与沟通,所有的参与者都处于一个庞大的扁平互联网络空间当中。在多中心治理的结构当中,是不存在所谓中心的,所有参与主体的连接都是直接而有效的(王兴伦,2005)。再次,多中心治理中,利益主体的诉求也是多元化的。普通民众和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被放置在更为重要的位置。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不仅仅是以官员的意志为转移,而是需要综合考量各方的利益(陈艳敏,2007)。最后,多中心治理的模式当中,合作与竞争是并存的。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会存在差异与重合,这就决定了多中心治理中不同群体的策略选择会根据自身利益的变化而做出相应的调整。合作或者是竞争都是可能出现的策略选项,各参与主体一直都处于不断变化的动态博弈过程当中(张克中,2009)。(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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