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照明系统节能改造的诊断原则
①当公共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值超过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限值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②当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照明未合理设置自动控制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③对于未合理利用自然光的照明系统,宜进行相应改造。
④采用低效光源或灯具,宜进行相应改造。
2)照明系统节能改造的设计原则
①照明系统的改造应符合国家与地方现行规范、标准与规定的要求,不宜影响公共建筑的工作、生活环境,改造期间应有保障临时用电的技术措施,宜结合系统主要设备的更新换代和建筑物的功能升级进行。
②照明配电系统改造设计时各回路容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对原回路容量进行校核,并应选择符合节能评价值和节能效率的灯具。
③根据不同的场所,选用合适的照明光源,宜优先采用下列光源:直管荧光灯三基色T8、T5直管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LED灯;荧光灯应选用高效电子镇流器。
④照明系统改造设计时各场所内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宜大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第6章中规定的照明功率密度目标值的限值。
⑤当公共区照明采用就地控制方式时,应具有声控、光控等感应功能;当公共区照明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宜根据照度自动控制照明。对于有2支及以上灯管的照明灯盘,宜按灯盘内灯管数量合理设置单独控制回路。照明配电系统改造设计应满足节能控制的需要,且照明配电回路应配合节能控制的要求分区、分回路设置。(www.xing528.com)
⑥根据室型指数选择合适的配光类型和灯具,采取合理照明方式。
⑦应充分利用自然光。
3)照明系统节能改造的施工原则
①利用原照明系统的线槽、桥架、导管时,线槽、桥架、导管的类型和规格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对锈蚀、变形、损坏等处进行修复后方可在改造工程上使用。
在节能改造实施过程中,应确保照明系统三相照明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分配平衡,其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②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必须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进场时应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要求的技术性能参数进行核对检查。
③照明控制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暗装的开关面板应紧贴墙面,四周无缝隙,安装平正、牢固,同一场所应高度一致。
通电试运行,应测试并记录照明系统的照度、功率密度值、统一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等指标并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相关规定。
④照明系统的改造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要求。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