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能单位在EPC中泛指一切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能源的单位。众所周知,能源成本是经营成本构成的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对于用能单位来说,是否开展EPC服务,不仅仅是为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或可持续发展,更重要的是对于节能的成本和效益的分析。我国在《节约能源法》中对重点节能领域进行了规定,涉及有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所以,这些领域中的用能单位为EPC的市场创造了大量的需求。
在EPC中,用能单位最主要且重要的权利是在合同期满后取得节能设施的所有权;同时,也包括在合同履行期内,享受由节能服务所带来的成本下降的收益。
由于ESCo在前期需要有巨大的投入,垫付大量的项目成本,因此,讨论用能单位的义务对于平衡承担巨大风险的ESCo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在EPC项目实施过程中,用能单位的义务主要有:
1)告知义务
为了ESCo能够安全、高效地完成节能项目的设计工作,用能单位应提供节能改造所需要的全部的有效信息和资料。
2)提供便利条件的义务
这项义务是指用能单位应根据ESCo的需要提供其所需要的必要的场地、辅助设施等,并且对节能项目进行必要的协助和配合。这些具体要求,ESCo和用能单位双方完全可以在合同的附件中明确约定。
3)取得施工许可义务
在节能项目的实施工程中,会涉及相关的审批备案手续。这需要用能单位协助节能公司完成。(www.xing528.com)
4)验收的义务
对节能项目的验收,一方面是ESCo的义务,另一方面更是它的权利。由于ESCo必须要在整个工程验收过后才能收取相关的费用,所以用能单位应当及时地对整个节能项目进行验收,从而保障ESCo取得收益。
5)规范操作义务
在项目实施期间或之后,用能单位需要保证节能设备的规范操作,以保障其良好的运行。
6)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
在合同中,ESCo应与用能单位明确规定用能单位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向ESCo支付合同约定的节能效益。
7)协助申请奖励的义务
目前,国家正在大力提倡并推广EPC项目,国家和政府出台了许多相关的奖励政策来鼓励ESCo的发展。所以,用能单位有义务配合ESCo通过已经实施的项目来申请相关的政策奖励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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