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EPC中所涉及的ESCo是指能够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在EPC项目实施过程中,我国对于ESCo所需要具备的在节能服务方面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上,必要的资本规模和财务水平上,风险对抗能力和开发能力上的要求较高。尽管入门的门槛较高,但是随着节能服务在中国的不断发展,我国节能服务已经扩展到工业、交通、建筑、公共机构等领域当中。
EPC项目的独到模式就是要求ESCo首先对用能单位进行用能分析。如果双方协商同意进行进一步的能源服务,则由ESCo进行设备、技术、人员的先期投入。
ESCo的权利包括以下两方面:
(1)收益权
ESCo作为盈利组织,当然有权利在节能项目完成时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条件,在合同标的实现时收取相关的服务费用。
(2)节能设施的所有权(合同履行期间)
ESCo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实践所需必须要拥有所有项目的所有权。其中可能包括购买设备的所有权等。(www.xing528.com)
在节能设施于合同期限届满,需要移交时,其所有权在移交的同时根据合同转移给用能单位。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在合同期间ESCo也必然要履行其基本的义务。其中包括:
①融资义务:ESCo是需要自己承担项目前期投资的义务的。ESCo所筹集的资金包括ESCo本身的自有资金,也包括ESCo从金融机构或其他途径进行融资所筹得的资金或借款。
②工程建设义务:用能单位凭借ESCo的节能项目建设能力将工程外包给ESCo。比如进行节能项目的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各项项目所必需的工作。
③移交义务:和前面所述相对应,ESCo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节能项目的所有权移交给用能单位。
④维护义务:ESCo需要承担节能设施的维护责任,保证节能设施的正常运转和操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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