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合同的法律属性,从名称上显而易见,是建立在合同关系基础上,即契约关系的基础上;从参与主体之间的来看,是由ESCo和用能单位之间,在平等地位的前提下通过双方协商,通过订立合同来约定如何处理用能问题;从合同的标的来看,是一方提供服务换取另一方的对价。虽然在订立能源管理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管理者可能会对该合同进行一定的审查或者批准,但是鉴于这样一种管理行为而非作为合同当事人参与合同本身,因此,能源管理合同本质上仍属于民事“契约”的一种。EPC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双务、有偿的承诺合同
由于能源管理合同中,ESCo需要提供节能需要的设备、技术、方案等实物和技术,而用能单位需要承诺将节能所带来的节约成本的一部分作为利润返给ESCo作为报酬。因此,EPC的双方均承担了一定的义务用以换取对价,属于双务合同、有偿的合同。同时,由于能源管理合同只要民事双方达成意见一致,合同本身即可成立,而无需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事实上,能源管理合同也不可能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考虑到能源管理合同本身的可操作性;同时,实践合同一般需要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因此,能源管理合同又属于信誉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2)既涉及使用权的转移,也涉及所有权的转移
由于能源管理合同中,ESCo负责提供节能所需的机器、设备等,并将这些设备移交给用能单位使用,因此在合同履行的初期,实际涉及转移的是这些设备使用权。而当依照能源管理合同的项目期结束后,依照合同规定由ESCo无偿或在用能公司支付相应的对价后,将这些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用能单位。因此,在合同履行的后期,会涉及这些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转移。(www.xing528.com)
3)周期长
无论是国外经验或者中国自身实践都证明了,EPC的合同履行周期相比一般合同长很多。一般为3~5年。有的国外节能项目的合同周期甚至达到了25年。这对于传统的合同制度无疑是一个新的挑战。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订立能源服务合同的时候,由于需要在合同中规范的内容相对纷繁复杂,不断增加谈判成本。并且,能源服务的专业性使得即便订立合同的双方都可以完全自由、理性地表达意思,也不可能完全预见在未来有可能发生的意外从而提前在合同中进行规定。所以,能源管理的合同由于自身的不确定性,合同双方无法完全通过合同来规避风险从而降低双方的成本。而即使相关的问题被双方写入了合同当中,谈判的双方对于某一条、某一款的理解也会由于自身的理解不同而产生差异。第二,在合同的履行方面,尽管谈判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达成了协议的,也会随着在实施能源服务项目的时候不断变化的外在环境的变化而产生相对的变化,从而带来合同的调整。比如,节能技术的升级,突发变化的能源价格等。
4)高度专业化
由于能源服务的复杂性和专业化,用能单位能够把自己不熟悉或不擅长的能源管理外包给ESCo来完成,一方面,用能单位可以更加专注于生产;另一方面,ESCo也获得了生存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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