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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手册中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确保节能效益型合同对ESCo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图2.3节能量保证模式示意图3)能源费用托管模式在此模式下,用能单位将约定的能源费用、设备或系统,委托给ESCo管理,ESCo负责设备或系统改造及管理,并支付实际消耗的能源费用。ESCo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省的能源费。所有权交还用能单位后,ESCo仍可以继续承担设备的维护和运行。

重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手册中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根据国外发达国家EPC机制的运行情况来看,EPC有4种基本的运作模式,分别为:节能效益分享模式、节能量保证模式和能源费用托管模式、节能设备租赁模式。具体阐述如下。

1)节能效益分享模式

节能改造工程的部分或全部投入和风险由ESCo承担,合同期内,项目所有权属于ESCo,ESCo与用能单位按比例分享节能效益;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项目所有权转移给用能单位,此后产生的节能效益全归用能单位。

一般在合同实施的前几年,全部节能效益由ESCo分享,以便尽快收回成本、偿还贷款、减少利息损失,而在合同实施的后几年,则采取用能单位和ESCo共同分享的办法。这种合同方式与确保节能效益型合同模式相比,合同期较长(5年或更长),同时对ESCo的综合实力要求较高。如图2.2所示。

图2.2 节能效益分享模式示意图

2)节能量保证模式

节能改造工程的部分或全部投入和风险由ESCo承担,在项目合同期内,ESCo向业主承诺一定的节能量,或向用能单位担保降低一定数额的能源费开支,将节省下来的能源费用来支付工程成本,达不到承诺节能量的部分由ESCo负担,超出承诺节能量的部分双方分享。与节能效益分享模式一样,在合同期内,节能改造所添置的设备或资产的产权归ESCo,并由ESCo负责管理;合同期结束后,ESCo将产权移交给用能单位,此后产生的效益也归用能单位。

这种合同的实质是ESCo向用能单位保证一定的节能量,或者是保证将用能单位的能源费用降低或维持在某一水平上。这种合同对用能单位最安全可靠,用能单位完全没有风险,ESCo为节能改造承担了主要风险。确保节能效益型合同对ESCo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所以,通常都采用可靠性高、比较成熟、投资回收期短、节能效果容易量化的技术。投资回收期控制在3~5年。如图2.3所示。

(www.xing528.com)

图2.3 节能量保证模式示意图

3)能源费用托管模式

在此模式下,用能单位将约定的能源费用、设备或系统,委托给ESCo管理,ESCo负责设备或系统改造及管理,并支付实际消耗的能源费用。ESCo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扣除新增的管理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省的能源费。ESCo出资形成的所有权,在合同期内归ESCo所有,合同结束后,所有权和此后产生的效益均归用能单位。如图2.4所示。

4)设备租赁型模式

用能单位采用租赁方式购买设备,即付款的名义是“租赁费”。在租赁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ESCo。当合同期满,ESCo收回项目改造的投资及合理的利润之后,设备的所有权归用能单位所有。所有权交还用能单位后,ESCo仍可以继续承担设备的维护和运行。一般而言,这种ESCo是由设备制造商投资的,作为制造商延伸服务的一种市场营销策略。其特点是设备制造商通过EPC这种模式出售设备,促使其设备获得广泛应用。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比较欢迎这种设备租赁方式,因为在这类单位中,设备折旧期比较长。如图2.5所示。

图2.4 能源费用托管模式示意图

图2.5 设备租赁型模式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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