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网络大讨论以来,雾霾这一气象学用语进入普通大众的话语体系。地理上的毗邻与空气的流动使得雾霾污染呈现出区域性特征。目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依然严峻,三大重点区域仍是空气污染相对较重区域,其中京津冀区域空气污染最重[14]。
环境保护部发布2015年12月重点区域和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表明,进入采暖期后,我国北方大部分区域均出现了重污染天气。其中京津冀区域污染程度最重、持续时间最长,12月该地区先后出现了5次明显重污染过程,区域内13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平均为34.9,空气质量总体状况同比、环比均转差[15]。
雾霾治理是政府对环境责任的积极承担,是对公众生命健康权的主动保障,也是对政府协同治理能力的重大考验。区域大气污染同时具有纯公共产品、地方性公共产品和跨域溢出效应公共产品的特征。美好而短暂的“APEC蓝”“阅兵蓝”已经表明采取区域合作治理是雾霾治理的有效途径。而各自为政的治理方式投资效益差,且不具有可持续性,不能有效解决大气污染问题[16]。
实施京津冀区域合作治理不仅可以节约治理成本、提升治理成效,还可以改进公众的健康水平,产生显著的环境效益和直接的经济效益。目前,各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雾霾污染的严重性、雾霾治理的紧迫性与合作治理的必要性,治理大气污染的决心前所未有,京津冀分别出台了《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联合成立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共同签署了《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率先突破合作框架协议》。然而,合作行动大多停留在会议制度和极端天气应急处理上,日常的协同联动机制尚未真正发挥作用,在处理地方政府间合作规则与信任关系构建、信息与技术共享等问题上仍面临着合作困境。
(一)优化开发区
2011年,国家“十二五”规划对我国的国土划成了四个功能区,第一是优化开发区;第二是重点开发区;第三是限制开发区,第四是禁止开发区。在2015年出台的《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里谈到这样的一句话:探索出一种人口经济密集地区优化开发的模式。
什么叫优化开发区呢?我们国家未来的国家级的优化开发区有五个:第一,环渤海;第二胶东半岛;第三长三角;第四珠三角;第五闽南福建沿海地区。这是我们国家五个优化开发区。我们国家的重点开发区考量指标是GDP的创造,那么优化开发区考量的指标是什么呢?是经济结构的调整。从统计数据来分析,这五个地区如果我们用GDP的占比来看,这五个优化开发区,目前GDP所创造的比重占全国一半以上,未来这五个地方对GDP的考核应该逐步的弱化,而要考量经济结构的调整。
在2010年,国家第六次人口普查展现人口的年龄金字塔,这个年龄金字塔,底部是少儿,中间是青年和中年,那么上面是老年人口的比例,但是现在,我们会发现,90后、00后,占中国人口的比例在迅速地收缩,我们会面临非常明显的用工荒。同时,在劳动力极其匮乏的情况下,90后、00后对于企业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对于京津冀的河北,如果我们把北京、天津淘汰的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甩给河北,把我们的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甩给河北,一定是走不通的。未来五个优化开发区,在未来5~10年,必须带领全国其他地方,通过转型升级,参与国际竞争。
(二)交通规划日趋合理
我们看到,从北京到天津,目前高铁只有三十多分钟的时间,北京到石家庄是一个半小时左右的时间,但问题是从天津到河北,依然目前需要是4~5个小时的时间。而长三角,已形成了一小时公路圈、高铁圈,两小时、三小时、四小时、五小时的高铁圈。在京津冀,五个小时天津才到了河北石家庄,但是在长三角,五个小时已经从上海到了北京。在上海,一小时的高铁圈覆盖的是南京、杭州、温州、宁波。从这样的一个对比中,可以看出京津冀在交通规划上面临着重要的问题,在规划纲要中,这一点在国家层面也受到了重视,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交通规划要先行。未来在交通规划的时候,进北京很迅速,但是出北京,这是未来交通规划在考虑的问题。
(三)生态环境的整体改善
2015年2月,习总书记在视察北京时提出要打破一亩三分地的思维,在各个领域要实现对接。从2000—2015年,应该说有15年的时间。在这15年的时间里,京津冀这样的地方,生态环境的问题类型发生了什么变化?在2003年,生态环境方面的问题是沙尘暴,后来,牧民退耕还草,或者是退耕还林。北京的生态环境的类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也就是说沙尘暴这些年已经减少了很多,但是更头疼的PM2.5成了目前最大的环境问题。2013年整个中国煤炭的燃烧量是36亿吨,京津冀烧了3.8亿吨,河北烧了3亿吨。如果北京、天津,不处理好这样的功能问题,北京不处理好舍与得的问题,把所有的优势都集中在北京、天津这样的地方,把不想要的东西甩给河北,整个的社会系统、自然系统,会用一种更多的负向反馈的形式来作用于北京、天津,所以,这也是目前从国家层面正在进行的京津冀地区的整体产业升级。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作为发展相对缓慢却蕴含巨大潜力的京津冀经济圈,激发其潜力最大化地释放,仍需要更多的制度创新。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体制机制创新是关键。京津冀需要在体制上进行全面综合配套改革,从观念、行政效率、政府职能、管理水平、服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对接,在公共事业、水利、环保、旅游、农业等部门率先打破各自为政的局面,畅通合作渠道,组成联合专门委员会,实现责任共担、利益均沾、互惠互赢。制度协同创新是生态协同创新的根本保障,严格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制度,设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一是要确定京津冀地区煤炭、水、土地的消耗上限,实行能耗强度及能源消费总量“双控”;二是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更坏”作为各级政府的环保责任,加强风沙源治理、防护林建设及水土保持,改善土地生态环境;三是要划定森林、湿地、草原、海洋等生态保护红线,明确生态用水指标,严格自然生态空间征占用管理,做到“数量要增加、质量要提高”。
诺贝尔经济学获得者缪尔达尔提出的“循环积累因果关系理论”,这个理论重点是:要解决一个地区的协同发展问题,第一,一定要注意经济系统和人口系统的协同,这两个系统缺一不可;第二,区域的发展有五个要素:投资、产业、就业、消费、税收。从投资形成产业,产业带动就业,就业形成消费,消费形成税收,税收再进行进一步的投资,这是形成一个地方良性循环的五个核心要素。
(一)财税制度是命脉性改革(www.xing528.com)
财税制度的改革将是未来束缚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改革。如果不处理好中央、地方财税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冲突可能永远都无法解决。构建特殊区域的特殊财政制度,建立纵向财政转移支付机制,时间区域内环境协同治理。一是建立首都财政。可以优先考虑北京核心区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以首都财政的形式由中央财政拨付财政款项,用于支持首都核心功能正常运作;二是建立首都圈财政。通过征收碳排放税、燃油消费税等环境税,建立首都圈财政,用于京津冀区域内生态涵养区的生态保护和发展生态友好型产业,用于三地跨界的道路建设等。
1.建立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的财税政策协调机制
前提是创新京津冀地区的财政管理体制,设立京津冀地区财政委员会。创造条件积极推动京津冀地区公共服务和税收征管的一体化,设立京津冀地区财政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京津冀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包括环境治理的转移支付,负责建立和健全区域内税收分享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机制。中央财政可将专项转移支付统一划拨给京津冀地区财政委员会管理。由京津冀地区财政委员会在区域内自行协商再分配方法,确保在区域内部最优化财政资源的使用。
2.开征环境税制
京津冀地区不断爆发重度或者严重雾霾天气,京津冀地区启动了大气污染防治协作,还要继续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以此来充实地方的财政,并作为地方税税种,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
3.完善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公共财政体制与保障机制
京津冀环境治理在财税体制上必须是三地联动、区域一体化,要做到这样必须突破公共财政体制与机制分割和多头治理,合理配置资源,避免政府环境保护事权与财权的分离;设立地区环境治理基金,以财政投入为主,综合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支持区域内环境治理。改革完善环境保护投资体制机制;有效拓展环境保护投资渠道;设立环境保护专项基金;通过信贷支持和制度创新加强环境保护;通过完善环境保护绩效评价制度促进环境保护制度的形成[17]。
(二)统计制度是关键性改革
统计制度之所以关键,是因为它的改革可以解决规划底数不清的问题。底数不清这个问题,其实困扰了很多地方政府决策,包括北京,也一样面临这样的问题。
(三)绩效考核是引导性改革
绩效改革解决的是GDP为中心的问题。优化开发区的绩效考核,一定要弱化GDP,强化公共服务,强化老百姓的满意度,这是未来绩效考核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挥棒。一是构建基于功能分区的政绩考核制度,建议将京津冀区域作为一个整体,根据京津冀不同地区的发展现状、资源环境禀赋和发展潜力,进行主体功能划分,将京津冀西、北部划分为生态保护和生态产业发展区(覆盖承德、张家口),中部划分为优化调整区(覆盖北京、天津、廊坊、唐山),南部划分为制造业与耕作业区(覆盖石家庄、保定、沧州),东部划分为滨海临港产业发展区(覆盖秦皇岛、唐山、天津、沧州),逐步形成区域主体功能清晰,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发展导向明确,开发秩序规范的区域发展格局。确定各个功能区的发展定位、发展目标、发展原则、发展任务、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分类指导区域发展,出台各类主体功能区适宜发展和不宜发展的产业目录,在此基础上构建基于功能分区的政绩考核制度。二是构建基于综合指标体系和多元评估主体的政绩考核制度。京津冀区域的政绩考核制度应在其主体功能区划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和完善,对生态涵养地区,构建以生态、绿色为主的考核体系;对优化调整地区,应重点考核其产业升级和发展质量;对重点开发地区,应重点考核其经济指标,同时也要考核其生态环境指标[18]。
(四)完善区域环境法律规制
201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以《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保规划》为指导,《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控制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工作已于7月正式启动,这意味着区域一体化大气污染防治的“顶层设计”已进入微观实施阶段,但反映在立法中尚需进一步规划设计,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尽管我国大气环境标准体系已相对完备,但是针对区域大气环境标准制定的法律规范仍存在诸多空白,尤其是区域一体化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设计尚付阙如。完善区域大气环境标准的法律规制应从如下两个方面入手:其一,进一步细化《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区域大气污染的法律规制。《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也首次明确了有关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规定。但在对接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工作中仍需要进一步细化其总领性规定,与地方治理实际相结合,统筹三地大气环境标准体系的一体化进程。其二,进一步完善京津冀区域一体化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京津冀三地地方立法机关可采取先试先行,共同调研、协商、论证、起草和发布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模式,制定效力范围适用于京津冀全境的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以保障京津冀一体化大气环境标准体系的实施与落实,为区域一体化大气环境标准体系的实际执行提供有利的法律保障与指引[19]。另外,探索建立以人为本的区域立法公众参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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