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地方政府一样,非营利组织、企业、社会公众都是跨域治理的重要主体。在社会公共事务治理中,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企业、社会公众之间应该建立一种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是,从梁子湖治理的现实状况看,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企业、公众的合作非常少。下面以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为例来阐述说明。
(一) 合作源于联系紧密
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源于二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美国学者保罗·斯特里滕 (Paul Streeten) 指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存在五个方面的联系: 第一,非营利组织的计划与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之间有联系。第二,非营利组织的计划经常是由政府来提供的,反之亦然。第三,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大部分来自政府、银行的捐赠。对于政府和非营利组织来说,合作是更为明智的做法。第四,非营利组织有时也会被政府接管,有时会被政府扩展。当非营利组织强大而且独立的时候,它与政府的合作是可以成功的。第五,非营利组织可以对政府的政策制定人施加各种各样的影响。非营利组织可以参加政策对话,可以施加政治压力来改变政策,还可以批评政策。[11]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这些联系,为二者在社会公共事务治理领域中展开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 合作方式多种多样
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范围十分广泛,目前可以在教育、环境保护、医疗、健康等公共事务领域积极展开合作,扎扎实实地作出一些成绩,将来的合作会越来越多。
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二元模式,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二者相对独立,处于并行地位,非营利组织弥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短缺,为政府力量没有达到的领域提供同样类型的公共服务,或者为特殊公民提供政府没有提供的服务; 二是委托模式,非营利组织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委托人出现,没有或只有较少的处理权,比如现实中已经出现的行政合同或者行政委托,就属于这种模式; 三是伙伴模式,非营利组织拥有大量的自治权利和决策权利,不仅仅局限于政府“代理人”的角色,而是通过与政府的协商、合作,在一些社会公共事务领域成为政府的“伙伴”。与政府的关系也更为紧密,这是二者的深度合作模式。[12]从二元模式到委托模式再到伙伴模式,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愈加紧密,合作程度愈加深化,合作效果也愈加明显。
(三) 合作机制不完善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二者的关系近似于一种命令—服从的关系,地方政府往往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这样不利于双方开展合作,不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在梁子湖水污染治理实践中,由于环保非营利组织目前还数量极少,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还处于萌芽状态。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意愿还不强,有效的合作机制还不完善,这导致梁子湖水污染治理中出现了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非常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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