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心理现象。中国社会对信任十分重视,自古以来一直如此。20世纪50年代,信任问题成为西方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中心课题,此后对信任问题的研究持续不断。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学术界对信任问题的研究日益增多。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信任问题进行研究,给出了不同的理解。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伦理学等学科都对信任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得出了许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一) 对信任的再认识
社会学从社会关系研究视角出发,既关注社会个体之间的人际信任,又关注大规模社会群体之间的社会信任,研究信任的社会功能和作用,重视社会制度和文化规范情境对信任产生的影响。[1]社会公共组织是公共管理学的研究对象,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对公共管理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德国社会学家齐美尔 (Simmel Georg) 在1900年出版的《货币哲学》一书中指出,信任是“社会中最重要的综合力量之一”,并论述道: “离开了人们之间的一般性信任,社会自身将变成一盘散沙,因为几乎很少有什么关系能够建立在对他人确切的认知之上。如果信任不能像理性证据或个人经验那样强或更强,则很少有什么关系能够持续下来。”[2]马克斯·韦伯 (Max Weber) 对信任进行了分类,将其分为一般信任 (universalistictrust) 和特殊信任(particularistictrust) 两种。[3]一般信任以信仰共同体为基础。特殊信任以血缘性社区为基础,建立在私人关系和家族或准家族关系上。他认为,中国人的信任行为属于特殊信任,其特点是只依赖和自己有私人关系的他人,而不信任外人。
科尔曼(James S.Coleman)、祖克尔(Zucker)、普特南(Robert D.Putman)、福山(Francis Fukuyama)等社会学家在研究信任问题时,从宏观层面分析社会关系、社会体制对信任产生的影响。科尔曼认为,在人际互动的基础上建立人际信任关系。良好的信任关系是平等交换的重要条件。能否建立长期的信任关系,取决于个体在与他人互动中可能收益与可能损失的比较。[4]他还指出,最简单的信任关系涉及委托人和受托人。信任是社会资本的一种形式,它可以减少监督成本与惩罚成本。祖克尔从发生学角度分析信任的产生和建构问题,认为信任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一是基于交往经验的信任,来自于交往、交换和交易经验的积累,核心是互惠性; 二是基于行动者具有社会特性、文化特性的信任,根源于社会模仿的义务和合作规则; 三是基于制度的信任,建立在规则、社会规范和制度基础之上。经过祖克尔的研究,信任由私人信任扩展到公共性的制度系统或法律系统。
美国哈佛大学社会学教授罗伯特·D. 普特南认为,信任是社会资本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普特南指出: “社会资本指的是社会组织的特征,如信任、规范,它们能够通过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的效率。”[5]他提出了社会资本的三个特征,即规范、网络与信任。他认为,如果一个团体的成员可以信赖,而且团体内成员之间能够相互信赖,那么这个团体就能比缺乏这些资本的相应团体取得更大的成就。同时,他把社会资本与现代自由民主制度联系起来,把价值因素注入社会资本概念之中,使这一概念不仅是一个分析范畴,而且成为一个评价标准。(www.xing528.com)
美国社会学家弗朗西斯·福山特别强调信任在社会资本中的重要性。他认为,社会资本是一个群体的成员共同遵守的一套非正式价值观和行为规范。非正式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包括“诚实、互惠、互相信任”。群体内的成员按照这一套非正式价值观和行为规范进行彼此合作。“信任恰如润滑剂,它能使任何一个群体或组织的运转变得更加有效。”[6]信任能够减少交易过程中的成本,减少再检阅、拖延、防备的现象。福山进一步强调: 公共精神如果没有雄厚的社会资本或者信任作基础,那么这个社会就会看不见超越自我利益的利他慈悲善意。因此,民主与自由主义制度要顺利运作,并非仅仅建立在法律、契约、经济、理性等基础之上,还必须加上互惠、道德义务、社会责任与信任,才能确保社会繁荣与稳定。[7]现代社会中,信任在调节社会关系、处理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
(二) 跨域治理依靠相互信任
社会公共事务的处理和公共服务的提供,涉及众多主体和多种组织。各个组织和主体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或者其他资源的运用,需要与其他组织和主体建立合作或交换关系。在这种合作或交换关系的建立过程中,必须依赖信任关系。信任是指互动过程中的各个组织基于过去的经验,经过理性算计或者主观认同,愿意在面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以及潜在风险的前提下,对于未来的互动保持乐观态度,对良性互动具有信心,并且以良好的态度面对未来互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组织之间建立了信任关系,就会产生三种期望: 一是不负众望地履行义务; 二是能够以可以预期的方式行动; 三是在出现投机心理时能够公平地行动和协商。
社会组织之间建立信任关系,对于组织彼此开展合作,共同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共同提供公共服务,可以产生许多正面影响。其一,能够降低组织冲突。组织彼此合作过程中容易产生分歧或冲突,如果组织之间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就能够通过沟通协调来解决分歧,降低冲突。其二,能够减少监督成本。组织之间如果形成了充满信任的合作伙伴关系,彼此就不会花费大量的监督成本,对细微琐事就不会吹毛求疵,这样可以提高组织的工作效率和绩效。其三,能够促进组织之间的合作。组织之间的信任既是一种治理机制,又是一种整合机制,可以维持和增进组织之间的团结,形成强大的凝聚力。组织之间以互惠的态度建立的信任关系,能够维持和实现长期的合作。其四,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对于任何组织来说,都希望选择一个交易成本最小、效率最大的治理结构。在具有信任关系的组织之间,各个组织都能够分享彼此的信息,容易达成共识,降低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交易成本。在信任的基础上,组织之间还能够冷静地协商,降低协调成本,提高组织的竞争优势。其五,能够促进组织学习。组织之间如果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在共同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彼此能够相互学习,了解其他组织的运作方式,借鉴其他组织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促进自身的发展。[8]可以说,信任是构建合作伙伴关系的关键因素,在维持社会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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