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普通市、自治区域或乡自治区域,得就本区域划分学区,每学区设教育委员一人或二人。
(二)教育委员辅助市长或乡长办理本学区内教育事务。
(三)市乡教育委员,由市乡自治会就具有左列资格之一者选任之:
甲、曾在师范学校或中等以上学校毕业者。
乙、曾任小学以上教员三年以上者。
(四)普通市教育委员应组织市教育委员会,乡教育委员应组织乡教育委员会,筹议本市、乡教育事宜。
(五)市、乡教育委员会会议时,市长或乡长均得列席与议。
(六)市、乡之教育委员因员数过少不能组织委员会时,其应行会议事项,由市、乡长及教育委员协议之。[8]
《教育总长交议案》(北京教育部1922年9月铅印,蔡元培批注本)
【注释】
(www.xing528.com)
[1]1922年9月20至30日,北洋政府教育部召开学制会议,到会78人,蔡元培被推为主席,他对于《教育总长交议案》两件(铅印品),用毛笔在原件上加以批注,并在原件封面上加写:(1)兴办蒙藏教育办法(成立建议案,下同);(2)现任劝学所长校长暂停选举权案;(3)请教育部组织教材要目编审会案;(4)扩充省视学员额案。但未写出这四项的全文。
[2]蔡元培在此处加“并顾及本国情形”一句。
[3]蔡元培批注:“但得依地方情形,定为七年。”
[4]蔡元培批注:“暂以四年为准,适当时期得延长。”
[5]蔡元培批注:“但得依地方情形,定为初三、高三。”
[6]蔡元培批注:“并得设二、三年师范科,师范讲习所,职业教员养成所。”
[7]蔡元培于全文后加批注:“注意四条:选科制,天才,低能与残废,成人补习。”
[8]蔡元培在文末批:“意见书——(一)教育经费不移用;(二)经费由董事会保管;(三)推广特别市之认定,以人口为准;(四)市乡教育委员,由教育局长委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