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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员保障案》的提议及蔡元培教育论著的精选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故辞退,特亦应经郑重之手续,不应凭学生之意见,或主任或教务长一人之意见,将其贸然辞退。一经商定后,应始终令其担任。即欲变更,亦须再行开会议决定。又本年所任功课,虽各方面并无不满意之表示,而至下年时,仍可由主任决定,另换他人担任。凡本系科目之增减,应开教授会议决,不能由主任或教务长一人决定。北京大学评议会抄件[1]此案经北京大学评议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教员保障案》的提议及蔡元培教育论著的精选

(1922年2月11日)

查本校聘设教授之意,要不外欲受聘者专心致意于功课之讲授及学术之研究,此意至善,亦即任教授者之所乐于从事者也。然事每与愿违,盖因尚有使教授不能专心致意者在耳。举其要者,如所任功课之常有变更,及地位之时有摇动,均足减少教授浓厚之兴味,发生不良之影响。如下列意见三条能见诸实行,则本校聘设教授之原意,及教授专心功课与学术之志愿,均可完成矣。

(一)凡已得续聘书之各系教授之辞退,应由该系教授会开会讨论,经该系教授会五分之四之可决,并得校长之认可,方能办理。如该系教授不及五人,应经全体教授可决。但开会时,本人不能列席。

理由:聘请教授时,既须经聘任委员会之通过,主任之赞成,校长之函聘,复有试教一年之规定手续,可谓郑重矣。试教期满,复经续聘,是校中认其能胜任矣。故辞退,特亦应经郑重之手续,不应凭学生之意见,或主任或教务长一人之意见,将其贸然辞退。

(二)各教授应担任何项功课,应由该系教授会开会,公同商定。一经商定后,应始终令其担任。即欲变更,亦须再行开会议决定。

理由:查现行办法,各教授担任何项功课,多由主任一人决定,并不先征本人同意。至近上课时,方由注册部通知。又本年所任功课,虽各方面并无不满意之表示,而至下年时,仍可由主任决定,另换他人担任。此法流弊甚多,撮要列举于后:

(1)各教授所任功课,往往有为本人所不能或不愿讲授者。

(2)通知过迟,遂致搜罗材料、编辑讲义均须仓促从事,本人既深感不便,讲授时又难使听者满意。(www.xing528.com)

(3)功课常有变更,致教授无意于数种学科为特别之研究。

若本项意见能见诸实行,则上列各弊可以免除。一二年后,教授对于学术界必能多有贡献。

(三)各系教授会,应每月至少开会一次。凡本系科目之增减,应开教授会议决,不能由主任或教务长一人决定。

理由:查教授会组织法中,原有“教授会每月开会一次,商议本部应办事宜”,及“凡关于下列诸事(其一即‘本部学科之增设及废止’)本部教授[会]皆有参预讨论之责”。自应切实施行,以收集思广益之效,而免垄断专制之弊。

北京大学评议会抄件

【注释】

[1]此案经北京大学评议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其决议:“(一)教授之聘任与辞退,均须经评议会之议决;(二)原案第二项,交教务会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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