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言教育者,莫不以家庭教育为重大问题。然求之实际,往往不逮所望:为父母者未必解教育之理,一也;囿于职务而无暇为教育子女之准备,二也;家庭之习惯,在成人行所无事,而或有害于儿童之心理,三也。自物质文明之发展,生存竞争之增剧,而家庭教育之实行,益多障害。富者以图逸乐、逐酬应之故,而委其子女于保姆。贫者以谋生计、操家政之故,而放任子女于自由。是以有幼稚园之教育。且创立之始,大抵为三岁以上之儿童而设,而今则大都会兼为一岁以上之儿童设之,其为鉴于家庭教育之不可能,而以是补充之,彰然可见也。
虽然,中国古语有云:教子婴孩。未及一岁之儿童,果可于其体育、德育之事,一不措意乎?且中国古代,尝有胎教之制。汉儒刘向(西历前一世纪人)于所作《列女传》中,言之曰:古者,妇人妊子,寝不侧,坐不边,立不跸,食不邪味,割不正不食,席不正不坐,目不视于邪色,耳不听于淫声,夜则令瞽诵诗,道正事。如此,则生子形容端正,才必过人矣。又言:周文王之母大任(西历前十三纪顷)有娠,目不视恶色,耳不听淫声,口不出恶言,能以胎教。夫人类遗传之规则,胎儿灵性之有无,在今日虽尚为聚讼之问题,然孕妇之疾病、羸弱与夫非常之激动,不能不影响于胎儿,为生理上所可信;体魄与心灵有密切之关系,又为近世所公认者;然则胎教之说,当亦不无假定之价值也。于是由幼稚园之命意而推究之,见有不可不扩充者二:
一曰未及一岁婴儿之保育所。凡此等婴儿之生而无母或其母有故不能自育者,以曾受特别教育之保姆育之,所不待言;即有母而且能自育者,亦得携儿而来,于适宜之建筑,循普通之规则,而无以生计家政之属分其心。(www.xing528.com)
二曰孕妇摄养所。其建筑,其陈设,其间起居、饮食之规则,劳逸之条件,所展览之图书,皆参合卫生术、美学、教育学之原理而规定之。凡孕妇皆得居焉。其贫者且得以公费协助其生计焉。
斯二者,在殷实之都市,力足以创举之,使教育家得缘是而增一种之实验。验之而有益,则他日以渐推广,或如今日之幼稚园,未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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