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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令第十七号:大学教育规定及学士证授予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部部令第十七号兹订定《大学令》二十二条,特公布之,此令。第十条大学各科学生修业期满,试验及格,授以毕业证书,得称学士。第十七条评议会审议左列诸事项:一、各学科之设置及废止。第二十一条私人或私法人亦得设立大学,除本令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外,均适用之。第二十二条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大学令第十七号:大学教育规定及学士证授予

(1912年10月24日)

教育部部令第十七号

兹订定《大学令》二十二条,特公布之,此令。

第一条 大学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闳材、应国家需要为宗旨。

第二条 大学分为文科、理科、法科、商科、医科、农科、工科。

第三条 大学以文、理二科为主,须合于左列各款之一,方得名为大学:

一、文、理二科并设者。

二、文科兼法、商二科者。

三、理科兼医、农、工三科或二科、一科者。

第四条 大学设预科,其学生入学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

第五条 大学各科学生入学资格,须在预科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

第六条 大学为研究学术之蕴奥,设大学院

第七条 大学院生入院之资格,为各科毕业生,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

第八条 大学各科之修业年限,三年或四年。预科三年,大学院不设年限。

第九条 大学预科生修业期满,试验及格,授以毕业证书,升入本科。

第十条 大学各科学生修业期满,试验及格,授以毕业证书,得称学士。

第十一条 大学院生在院研究,有新发明之学理,或重要之著述,经大学评议会及该生所属某科之教授会认为合格者,得遵照学位令授以学位。

第十二条 大学设校长一人,总辖大学全部事务。各科设学长一人,主持一科事务。

第十三条 大学设教授、助教授。

第十四条 大学遇必要时,得延聘讲师。

第十五条 大学各科设讲座,由教授担任之。教授不足时,得使助教授或讲师担任讲座。

第十六条 大学设评议会,以各科学长及各科教授互选若干人为会员,大学校长可以随时齐集评议会,自为议长。(www.xing528.com)

第十七条 评议会审议左列诸事项:

一、各学科之设置及废止。

二、讲座之种类。

三、大学内部规则。

四、审查大学院生成绩,及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

五、教育总长及大学校长咨询事件。

凡关于高等教育事项,评议会如有意见,得建议于教育总长。

第十八条 大学各科各设教授会,以教授为会员,学长可随时召集教授会,自为议长。

第十九条 教授会审议左列诸事项:

一、学科课程

二、学生试验事项。

三、审查大学院生属于该科之成绩。

四、审查提出论文、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

五、教育总长、大学校长咨询事件。

第二十条 大学预科,须附设于大学,不得独立

第二十一条 私人或私法人亦得设立大学,除本令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外,均适用之。

第二十二条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元年十月二十四日

《教育杂志》第4卷第10号(1913年1月10日出版)

【注释】

[1]蔡元培在《读周春岳君〈大学改制之商榷〉》一文中曾说:民元《大学令》第三条,“即鄙人所草也”。1935年秋,他在审阅《孑民文存》稿件时,亦曾向我提到此令是他起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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