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5月13日)
元培于教育行政,见识甚浅,实不称总长之任;但既勉强担任,即断不敢存五日京兆之心。今将所规画之办法,为诸君陈之。
一曰,教育方针。应分为二:一普通,一专门。在普通教育,务顺应时势,养成共和国民健全之人格。在专门教育,务养成学问神圣之风习。
二曰,教育设施。应分为二:
(甲)普通教育之设施。一曰普通学校,如中、小学校及中等以下之职业学校等;二曰社会教育之含有普通性质者;三曰特殊教育,如盲哑废疾者之教育。
(乙)专门教育之设施。一曰专门学校,如大学及高等专门学校是;二曰派遣游学;三曰社会教育之含有专门性质者。
三曰,画定中央教育行政之权限。
(甲)专门教育,由教育部直辖分区规定,次第施行。
(乙)普通教育,由教育部规定进行方法,责成各地方之教育行政机关执行,而由部视学监督之。
(丙)私立学校,务提倡而维持之。
四曰,教育经费之规定。(www.xing528.com)
(甲)专门教育经费,取给于国家税,或以国有财产为基本金。
(乙)普通教育经费,取给于地方税,或以地方公有财产为基本金。
(甲)以京师学务局为普通教育行政机关,其经费及所辖各学校经费,应暂由教育部直接筹拨。
(乙)各种高等专门学校,取其内容近似者合并之,以期经费易给,而学生均免荒学。查旧学部预算直辖高等专门各学校经费,岁出约一百二十五万八千有奇,临时岁出约五十五万三千有奇,统计一百八十一万一千有奇。而农、工、商部之实业学堂,法律馆之法律学堂,度支部之财政学堂,顺天府之高等学堂等,现均归教育部管理,其费尚不在内。
(丙)对于大学校图书馆等未完成者,皆渐图结束前局,而于一定期间内,为革新之起点。
六曰,对于海外留学生之计划。全国高等教育,既归教育部直辖,以后派遣留学,拟归中央政府直接办理,并以直接能进外国高等专门学校及在本国高等专门学校毕业成绩最优而更求深造者为限。
七曰,对于蒙、藏、回之教育。现既合五大民族为一国,自应使五族人民均受同等之教育。除满人已习用汉文、汉语,毋庸特为计划外,至蒙古、西藏及回部习俗、语文尚多隔阂,是宜特定教育方法,以期渐归统一。(下略)
《教育杂志》第4卷第3号(1912年6月出版),
并参阅《东方杂志》第9卷第1号(1912年7月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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