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过去,我国运动项目的管理体制基本是由体育行政部门直接进行管理,结果往往造成分段管理、多头领导、政事不分、职责不清的弊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点的“协会制”道路。“协会制”是指各运动单项协会具有独立负责本项目管理的法人资格,并根据章程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和义务,它是国际上特别是体育发达国家对运动项目管理通常采用的做法。当前,我国的运动项目协会制尚处于实践的探索中。
过去,我国运动项目的管理体制基本是由体育行政部门直接进行管理,结果往往造成分段管理、多头领导、政事不分、职责不清的弊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点的“协会制”(协会实体化)道路。“协会制”是指各运动单项协会具有独立负责本项目管理的法人资格,并根据章程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和义务,它是国际上特别是体育发达国家对运动项目管理通常采用的做法。
当前,我国的运动项目协会制尚处于实践的探索中。体育行政部门是实体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实体协会实行宏观管理和归口业务指导。其管理职能主要是:审定协会的长远规划、发展战略和有关方针、政策,对训练、竞赛、外事、宣传等项业务进行指导、综合平衡和组织协调;根据一个时期体育工作的需要,对实体协会下达任务,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协会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协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各运动项目的特点和担负的任务,确定国家拨款的数额,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在协会实体化的初期,对各运动项目体育事业经费部分的拨款数额按基数原则上三年不变,三年后再根据各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负责协会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人选的推荐或资格审查,审批对协会主要领导人的奖惩,以及协会副秘书长以上人选的综合平衡和协调;负责协会常设机构事业和社团编制的审核管理,主要依靠国家拨款的事业型协会实体,其人员编制要严格控制,对已基本实现经费自理的协会实体的人员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负责协会以体育行政部门的名义行文的审批;负责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等事项的审查,以及协会所属经营性实体的申报登记的审批。(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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