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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进展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环境治理工作伴随着一些环保政策和法规的出台和颁布,环境监管能力的高低一般通过政策法规的执行与落实来体现,所以,必须要提高政府环境治理工作的保障能力。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作为其治理的主体,明确各行政单位的主体职能,加大力度建设农村环保责任体系。完善政府机构建设、健全监管机制,是政府重视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主要表现。

内蒙古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进展

政府环境治理工作伴随着一些环保政策和法规的出台和颁布,环境监管能力的高低一般通过政策法规的执行与落实来体现,所以,必须要提高政府环境治理工作的保障能力。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作为其治理的主体,明确各行政单位的主体职能,加大力度建设农村环保责任体系。首先,全区各级政府要制定地区性的年度工作目标、领导机构、管理办法、奖惩机制等,定期对农村环境保护与治理问题进行监测,并将信息公之于众。同时,各级地方政府把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到地区目标考核管理评定内容中,把此项工作纳入到政府日常管理工作中去。其次,落实执法责任制管理目标,建立监管责任制等。加大对地方政府监管不力的惩处力度,采用“执法负责制”的原则,约束执法人的不作为、乱作为等,参照责任分工、责任落实等原则,建立起全区环保执法监管体系。

完善政府机构建设、健全监管机制,是政府重视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主要表现。政府要加强农村环保治理监管机制建设,由上级环保部门向下级部门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基层环保机构对辖区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监管,提高政府监管能力与水平,利用横向管理、纵向监督的模式,分级别、分区域地进行监管,避免出现监管上的漏洞。此外,完善政府机构的监管职能,结合农村居民的监管能力,在信息上、政策上、管理上为农民提供监督平台和明确监督范围,将农民的监督能力发挥现来,为解决内蒙古农村环境治理工作提供条件。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改善农村环境作为贯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始终的长期任务,持之以恒抓紧抓好。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全区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负总责;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对本地区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负主体责任,做好实施方案制定、规划编制、资金筹措、推进实施等工作;盟市党委、政府要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指导旗县(市、区)制定实施方案;苏木乡镇党委、政府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www.xing528.com)

强化协同配合。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党委农牧办统筹协调解决相关部门职责衔接问题。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联动,形成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合力。建立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盟市、旗县(市、区)政府协调联动机制,统筹解决农村环境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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