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上,管理是基础,制度是保障。内蒙古加大对农村环境治理工作要从制度上入手,加大治理制度与法律体系建设。我国应尽快制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方针、基本制度等。填补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空白,尤其是关于农村生态污染防治方面。修改《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中增设专章“农村环境保护”,具体分为农村污染防治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加快推进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地方立法工作,内蒙古应在国家现行环境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出具有内蒙古特色的适用于内蒙古区情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明确农村牧区农村环境改善基本要求、政府责任和村民义务。设区的市结合实际,制定农村牧区垃圾治理、乡村清洁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集中解决问题比较突出而国家环境立法尚未规定或者不宜规定的事项,在涉及农村大气、水、土壤、垃圾等方面的保护、惩处、治理上,建立起全面的、科学的、综合的地方性法规。增加农村土壤污染与防治、化肥农药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生活污染及城乡污染转移控制等农村环境保护条款;二是要避免照搬照抄上位法的规定,对上位法中规定不明确或者规定有矛盾的环节,在地方环境立法中加以明确和调整。创立适合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及乡镇企业环境管理的法律制度,规范各单项法的调整范围,避免内容的交叉和不协调。修改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款,补充单行法中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欠缺法律法规。如修改《农药管理条例》中农药使用的条款,同时规范农村农药使用的法律法规。针对化肥农膜的使用做具体的标准和规范。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建设实际情况,加强农村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乡镇工业污染防治规划、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规划等。如针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污染,制定一套收集、运输、处理等完整的流程,比如建立垃圾处理站、规定定点倾倒、定时收集。针对发展循环经济,完善农村循环经济促进制度,使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三是要完善环境程序法制度。在过去的环境程序法中,对于环境诉讼的案件要求很高,普通的环境受侵害人往往难以运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该放宽环境诉讼的门槛,使得环境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能够无缝对接,使得司法、行政、社会本身能够协调配合,解决与环境诉讼相关案件。对于环境纠纷案件,还应该建立起完善的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制度,切实保护环境受害人权益。制定符合内蒙古各地生态发展水平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使得环境保护能够切实促进地区的健康发展。加大内蒙古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力度,使得内蒙古地方立法能够更加有效地解决内蒙古地区的环境保护问题,以使得法律的运用更加符合本地的实际特点。(www.xing528.com)
建立健全村庄道路、供排水、垃圾和污水处理、公共卫生厕所、农牧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村庄绿化等长效管护制度,基本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督查、有经费的村庄人居环境管护长效机制。加强基层管理能力建设,建立村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推进制度。鼓励专业化、市场化建设和管护,探索引进第三方治理机制,培育市场化专业管护队伍。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城乡垃圾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推行环境治理依效付费制度,健全服务绩效评价考核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垃圾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完善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支持嘎查村级组织和农村牧区“工匠”带头人等承接村内环境整治、村内道路、植树造林等小型涉农工程项目。组织开展专业化培训,把当地嘎查村民培养成为村内公益性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的重要力量。简化农村环境整治建设项目审批和招投标程序,降低建设成本,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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