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污染具有地域差异性,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有关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即时涉及农村大气、土壤、水、畜禽养殖、生活污染等方面制定科学的、全面的地方性法规,如《农村环境治理管理办法》《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办法》《农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明确乡镇政府的环境监管职责和村民委员会的环保法律责任,细化环境污染者的法律责任。村规民约在乡村生态保护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计划》明确提出,要将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各级地方政府要根据地方特色制定或修改村规民约。要通过村规民约规范农民日常生活、生产行为,践行绿色低碳消费,摒弃不文明行为等。要确保农民履行村规民约中规定的环保义务,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合理处置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推广绿色生活方式。
【注释】
[1]赵芳,贾小梅,李冬.日本农村污水治理经验对中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借鉴[J].世界环境,2018,2:19-23.
[2]贾小梅,董旭辉,于奇,王亚男.中日农村环境管理对比及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环境管理,2019,2:5-9.
[3]王利明,曾宪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03.(www.xing528.com)
[4]刘冬梅,管宏杰.美、日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及对中国的启示与借鉴[J].世界农业,2008(04):36.
[5]张蕾.我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法律对策研究——以新农村建设为视角[D].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0.
[6]何晓燕.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及治理研究——以四川盐亭县为例[D].长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2.
[7]陆春梅.黑龙江省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及对策研究[D].咸阳: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8.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