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的农村环保法律十分健全,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农村地区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并形成独立的、健全的法律体系。1994年日本为防止土地污染和地下水污染,制定了《与有机氯化合物有关的土壤、地下水对策暂定方针》,1996年修订《水质污染防止法》,之后的《关于土壤、地下水污染调查对策方针》,到此为止日本已经建立了一套基于水质污染防治对策法律体系。1999年正式颁布新的《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其着眼点不仅要规制农业生产者的行为,也强调要发挥农业和农村在保持水土、涵养水源、保护环境和形成良好自然景观等方面的功能。《可持续发展农业法》等法律除了对农药化肥使用进行管理外,也对防治水资源环境污染做了详细规定。日本政府于2005年明确提出农业生产与环境发展之间的制度规范,《规范》中明确提出农村环境保护的内容、范围、标准、方法、体系等,从根本上明确起农村的环保法律体系,为日本农村环境治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与理论指导。
在畜禽污染上,日本在1994年颁布《家畜排泄物法》,规定具有一定养殖规模的农户禁止畜禽粪便直接向沟渠排放或野外堆积,用于粪便保管设施的地方要用非渗透性的建设材料,有侧壁并适当覆盖,还对税收所得返还作为促进措施。
日本制定了《农村家畜排泄物管理法》,对农村地区大型动物和家禽的排泄物的管理与治理工人做出明确规定,通过自家小型农业循环系统,对家禽的排泄物进行发酵使之形成有机肥料利用在农业生产上,这种循环利用发展模式减少对农村土壤环境的破坏值得提倡。在农村污水治理方面,日本建立了日本农村污水治理的责任管理体系。日本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主要由下水道、农业村落排水设施、净化槽三种建设方式构成,分别归属国土交通省、农林水产省和环境省管辖,在城市规划区域和农业村落排水设施之间涉及自然公园区域以及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区域设定了特定环境保护公共下水道,归国土交通省管辖。农业村落排水项目是农林水产省面向农业振兴地区提供的补贴项目,这种基于农业振兴地区的环境建设视角创建的生活排水处理项目,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地区的建设,农村地区的生活排水处理由此得到了飞跃性发展[1]。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方面,《废弃物处置法》《废弃物处置法修改案》都要求农民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和收集并定点投放,而且对不同垃圾的处理方式也有各自的规定,如填埋和压缩无毒化用来处理不可燃垃圾、循环利用技术用来处理可回收垃圾、专门的焚烧技术用来处理可燃垃圾等。日本不仅对垃圾的收集、分类和处理有明确的要求,对垃圾处理过程中费用的收取也做了严格的规定。日本制定了3种向农民收取垃圾处理费用的方式,包括按垃圾数量收费的计量收费制、按人口或家庭为单位的定额收费制和按照某些垃圾是否超过一定数量来收费的超量收费制。日本通过这种垃圾收费制的实施大大减少了农村垃圾的数量,取得了明显的效果。(www.xing528.com)
日本环保行业的许可制度,使环保企业在各类废弃物的运输、保管、处理和再利用过程中分工明确,既保证了治污企业的专业性,又可以避免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如市町村可对部分一般废弃物以公共服务的方式处理,并被允许以公共服务主体身份按照政令规定的委托标准将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委托给专业处理企业;产业废弃物依照排放企业负责的原则以排放企业自行处理为主,也可以按照委托标准委托给专业处理企业,但必须对运输和处理情况亲自把握,确认处理结果。容器包装先由消费者分类投放、市町村分类收集,再交由指定法人(日本容器包装再生利用协会)向处理企业招标进行再生处理;特定家电由零售商回收,集中送回生产企业(或委托企业)处理,费用由消费者承担等。日本政府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都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通过政策引导环保行业的发展方向。一方面强制企业遵循新的制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通过减税和补助金等经济手段鼓励企业将资源转向新的产业。在环保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一是对致力于节能减排的企业实行减轻税收的鼓励政策;二是创立“绿色税制”,减轻购置新能源汽车、环保型汽车和节能住宅的税率。受政策导向和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日本的环境产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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