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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物治理相关理论:内蒙古农村环境污染与治理成果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诺斯认为公共选择理论起源于《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并和布坎南与塔洛克的《同意的计算》、安东尼·唐斯《民主的经济理论》这三部书作为公共选择文献的经典著作。

公共事物治理相关理论:内蒙古农村环境污染与治理成果

2.2.2.1 公共资源悲剧、反公地悲剧和囚徒困境

公共资源悲剧最初由哈定提出。哈定(Garrit Hadin)1968年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北京大学的张维迎教授将之译成《公共地悲剧》,但哈定那里的the commons不仅仅指公共的土地,而且指公共的水域、空间等等;武汉大学的朱志方教授将《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译成《大锅饭悲剧》,有一定的道理,但也不完全切合哈定所表达的意思。将the commons译成“公共资源”似乎更确切些。哈定描述的“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我们可称为哈定悲剧。

哈定举了这样一个具体事例:一群牧民面对向他们开放的草地,每一个牧民都想多养一头牛,因为多养一头牛增加的收益大于其购养成本,是合算的,尽管因平均草量下降,可能使整个牧区的牛的单位收益下降。每个牧民都可能多增加一头牛,草地将可能被过度放牧,从而不能满足牛的食量,致使所有牧民的牛均饿死。这就是公共资源的悲剧[26]

正如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奥斯特罗姆所说,“自从1968年哈丁富有挑战性的文章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以来,‘公地悲剧’这个表述已经成为一种象征,它意味着任何时候只要许多个人共同使用一种稀缺资源,便会发生环境退化[27]”。

1998年,美国黑勒教授(Michael.A.Heller)在《The 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property in the transition from Marx to markets》一文中提出“反公地悲剧”理论模型。他说,尽管哈丁教授的“公地悲剧”说明了人们过度利用(overuse)公共资源的恶果,但他却忽视了资源未被充分利用(underuse)的可能性。在公地内,存在着很多权利所有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每个当事人都有权阻止其他人使用该资源或相互设置使用障碍,而没有人拥有有效的使用权,导致资源的闲置和使用不足,造成浪费,于是就发生了“反公地悲剧”[28]。就比如在大门上安装需要十几把钥匙同时使用才能开启的锁,而这十几把钥匙又分别被不同的人保管,这些人又往往无法在同一时间到齐。这样,打开房门的机会非常小,房子的使用率非常低。

“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两个模型反映的是公共物品问题。“公地悲剧”模型是公共物品过度使用的结果,“反公地悲剧”模型则是公共物品被闲置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公地悲剧”模型的问题在于产权不清,所以需要明晰产权;“反公地悲剧”模型的问题则是产权支离破碎,故要整合产权。当然“公地悲剧”还可以用博弈论的理论来解读,也就是经典的“囚徒困境”。这里有一定的理论性假定。对于一块牧地,它可以供养的牲畜数量是有上限的,限度之内可持续的放牧,是数量L。在两个人参与的博弈中,合作策略就是牧人放养不超过L/2的牲畜,背叛策略则是牧人放养尽可能多的牲畜,即放养数量大于L/2。如果他们都选择背叛策略,他们获得的利润为零。如果他们两人中的一人选择合作而另一人选择背叛,则背叛者获得11单位的利润,而合作者获得的是-1,当他们两个都选择合作时,则两人分别获得10单位的利润[29]

表2.1 囚徒困境模型视角下的公地悲剧

完全信息与禁止交流是囚徒困境两个基本假定。

囚徒困境是一种对局人拥有完全信息的非合作博弈。完全信息,指对局人都知道博弈的全部可能性结局及有关回报。非合作博弈,是指其中任何一个对局人都有一个占优策略(又为支配策略,即无论对方选择如何,选择都不会改变的这样一种策略),而且他们的占有策略都是选择背叛。这样,对局的双方就会实现一个均衡,即双方都会选择背叛。双方都选择背叛的均衡就是非合作博弈。在非合作博弈中,对局人之间的交流是被禁止或不可能的。即便交流有可能,而对局人之间的口头协议是否被遵守,依然是一个问题。这里面就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形:没有信息交流,有信息交流但是协议无效,有信息交流并且协议有约束力。“囚徒困境博弈深深吸引着学者。个人理性的策略导致集体非理性的结局这一悖论,对理性的人类能够取得理性的结果这一基本的信念似乎构成了挑战”[30]

2.2.2.2 公共选择理论

自20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以来,现代经济学中兴盛、发展起来了一门新的分支——公共选择理论,它研究的是传统经济学不予关心的非市场决策问题。传统经济学之所以不研究这类问题,无非是认为,诸如此类的决策和行动由于是由非市场因素决定的,所以就超出了经济学有关行为的传统假定。可现代经济学的拓展和进步恰恰证明了:非市场决策问题并不意味着不能用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相反,公共选择理论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牢牢扣住了“经济人”这个最基本的行为假定,认为除了参与私人经济部门活动的人之外,公共活动的参与者也受制与此,都有使自己行为最大化的倾向,无行为主体的所谓的公共利益是不存在的。现在,公共选择理论不仅在经济学术界独立门户、自成一派,渗透到对社会、经济、政治生活各个方面的研究中去,而且国外许多学者也用之来分析计划经济的形成、演变及其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日益受到我国学术界的热情关注。1965年美国经济学家曼瑟尔·奥尔森教授撰写的这本《集体行动的逻辑》则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奠基之作。诺斯认为公共选择理论起源于《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并和布坎南与塔洛克的《同意的计算》、安东尼·唐斯《民主的经济理论》这三部书作为公共选择文献的经典著作。

奥尔森认为:组织可以提供公共物品,也可以提供私人物品,但私人物品常常可以通过个人的行动获得,而只有在公共物品时,组织或集团的行动才是不可或缺的。

成本(C)是获得集体物品的比率或水平(T)的一个函数[C=f(T)],平均成本曲线为传统的“U”形[31]。有时一个集团必须建立一个组织形式,这样才能获得集体物品,但建立组织的成本就会使第一批集体物品的价格相对较高。任何集团也肯定会发觉,当它的需求超过了一定程度而被认为“过分”时,增加额外的集体物品所遇到的阻力和增加的成本都会不成比例地上升。

一个集团是否可能在没有强制或外界诱因的条件下为自己提供集体物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集团中个人的数量,因为集团越大,任何一个人就越不可能做出贡献[32]。集团越大,增进集团利益的人获得集团总收益的份额就越小,集团成员的数量越大,组织成本就越高,这样在获得任何集体物品前需要跨越的障碍就越大[33]

一个集团,如果其成员对一件集体物品的兴趣程度很不平均,而且它希望获得的集体物品与成本相比极有价值(在一定的供给水平上),那么比其他拥有相同数量成员的集团,它更有可能为自己提供集体物品[34]。只有一种独立的和选择性的激励会驱使潜在集团中的理性个体采取有利于集团的行动。在这种情况下,集团行动的实现只有通过选择性地面对集团个体的激励,而不是像集团物品,对整个集团不加区别[35]

可以肯定,经济激励不是唯一的激励;人们有时候还希望去获得声望、尊敬、友谊以及其他社会和心理目标[36]。为了区别于经济激励,后者被称为社会激励。社会激励的本质就是它们能够对个人加以区别对待;不服从的个人受到排斥,合作的个人被邀请参加特权小集团[37]

社会压力和社会激励只有在较小的集团中才起作用,这些集团很小,成员间有着面对面的接触。在大集团(或者陌生人社会、原子化组织)中,损人利己的做法不会受到指责,却会成为榜样受到羡慕;在小集团(或者熟人社会、关联度较强的组织)里,损人利己会招来强烈的不满情绪。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说明个人理性不是实现集体理性的充分条件,个人理性在实现集体目标时往往具有搭便车倾向,且集体行动的规模越大,搭便车行为越多。所以,集体行动只在特定条件下才可能存在,也就是说组成集体的人数足够少,且集团内部存在着迫使或诱使出现集体利益的选择性激励机制。

奥尔森发现,许多合乎集体利益的集体行动并没有发生。相反地,个人自发的自利行为往往导致对集体不利,甚至产生极其有害的结果。集体行动的搭便车行为“看不见的手”为什么会失灵?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大家的理想为什么常常无法实现?原来,集体行动的成果具有公共性,所有集体的成员都能从中受益,包括那些没有分担集体行动成本的成员。例如,由于罢工的胜利,工人获得加薪,这对所有工人都有好处。但那些参加罢工的工人却承担了所有风险和成本。这种不合理的成本收益结构导致搭便车的行为。“滥竽充数”的南郭先生就是搭便车者的祖师爷。南郭先生不会吹竽,却混进了宫廷乐队。虽然他实际上没有参加乐队合奏这个“集体行动”,但他表演时毫不费力的装模作样仍然使他得以分享国王奖赏这个“集体行动”的成果。

2.2.2.3 公共池塘资源理论

公共池塘资源理论是美国著名行政学家、政治经济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针对“公共事物的治理这个世界性难题”提出的理论模式。她认为,人类虽然存在许多的公地悲剧,极少有制度不是私有的就是公共的;或者不是“市场的”就是“国家的”。许多成功的公共池塘资源制度,冲破了僵化的分类,成为“有私有特征”的制度和“有共有特征”的制度的各种混合,这些制度存在着搭便车和逃避责任的环境,能使人们取得富有成效的结果。她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和研究,把这种制度模式抽象为“公共池塘资源理论”。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打破了前人在公共事物治理难题这个问题上的国家理论和企业家理论模式,认为人类可以通过自组织的行为有效解决这个困境。这种理论模式给了我们思考公地困境问题一种新的视野和理论的替代解决方案

公共池塘资源这一术语指的是一个自然的或人造的资源系统,这个系统大得足以因使用资源而获取收益的潜在受益者的成本很高,但并不是不可能排除[38]。理解认识组织和治理公共池塘资源过程的关键是要在认识资源系统和由该系统产生的资源单位的流量之间相互依存的同时,对两者加以区别。在资源系统中提取资源单位的过程称为“占用”,提取者被称为“占用者”。奥斯特罗姆书中对资源的秉性突出强调的是可再生和稀缺这两点。稀缺才存在排他性的问题,可再生才存在可持续性的问题。奥斯特罗姆分析,资源系统的占用者们是相对封闭的,他们不拥有市场权利,也不会对外界构成影响。就自然资源而言,一方面是使用和自然退化的关系,另一方面则是养护与修理的投资支出关系,前者对应着占用者,那么相应地,后者则对应着提供者(生产者)。“占用问题考虑的是流量配置,提供问题则与存量相关;占用问题是时间独立的,提供问题是时间依赖的[39]”。在研究公共池塘资源之前,必须对纯粹公益物品与公共池塘资源二者的差异进行准确辨析。由于在公共池塘资源系统中长期存在拥挤效应和过度使用问题,而纯粹的公益物品中却没有;资源单位的这种可分导致了逼近公共池塘资源所产生的资源单位数量的极限的可能性。奥斯特罗姆认为,提供纯粹公益物品的人并不真正在乎谁使用产品或者何时何地使用产品,只要有足够的人分担产品供给成本。提供公共池塘资源的人则很在乎有多少人使用,以及在何时何地使用,即使其他所有人都对公共池塘资源的供给有贡献[40]

在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上,资源单位和资源系统二者的关系映射着私对公、个人对集体的关系。资源单位对资源系统既有制约的一面,亦有依赖的一面。私对公、个人对集体的制约:使用人数的多少、使用方式等,在特定的公共池塘资源中,可分资源单位的占用相关的问题变得严重,当地的占用者可能就会拒绝承担公共池塘资源的活动。没有公正、有序和有效地分配资源单位的方法,当地占用者就几乎不会有为继续提供资源系统做贡献的动机。私对公、个人对集体的依赖:没有资源系统就不可能发生资源单位的占用。极少有制度不是私有的就是公共的——或者不是“市场的”就是“国家的”。许多成功的公共池塘资源制度,冲破了僵化的分类,成为“有私有特征”的制度和“有共有特征”的制度的各种混合。在现实场景中,公共的和私有的制度经常是相互啮合和相互依存的,而不是存在于相互隔绝的世界里[41]。如果一个对局人所建议的合约是以不完全的或有偏差的信息为基础,另一位对局人就会表示不同意。他们决定他们自己的合约,要求执行者执行的只是他们已经同意了的东西[42]

而如何实现公共池塘资源占用者有效的、成功的自组织行动,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需要解决三大问题,即“新制度的供给问题”“可信承诺问题”和“相互监督问题”。她认为制度可以扩大理性人的福利,这个制度能使人们不再单独行动,而是为达到一个均衡的结局协调他们的活动。“制度可以界定为工作规则的组合,它通常用来决定谁有资格在某个领域制度决策,应该允许或限制何种行动,应该使用何种综合规则,遵循何种程序,必须提供或不提供何种信息,以及如何根据个人的行动给予回报”。这种制度应当是众所周知的,即“每一个参与者都知道这些规则,知道其他人知道这些规则,知道其他人知道他知道这些规则”。而要保证这些制度和规则得到长期有效的遵守,就必须解决后两个问题,即“可信承诺问题”和“相互监督问题”。外部强制常常被用来作为解决承诺问题的方案,但问题是一个自主组织群体必须在没有外部强制的情况下解决承诺问题,所以就必须存在着相互监督。没有监督,不可能有可信承诺,没有可信承诺,就没有提出新规则的理由,即“有效监督”是有效治理的前提。

【注释】

[1]习近平.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7-10/18/c_1121820551.htm

[2]高吉喜,栗忠飞.生态文明建设要点探索[J].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2014,30(5):545-551.

[3]张晶.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农业经济,2019,9:35-37.

[4]习近平.之江新语[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43.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43.

[6]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央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 2014-03-16.

[7]张悦.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环境问题及治理路径研究——安徽省怀远县为例[D].合肥:安徽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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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M].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11.

[22]李岩循环经济与北京:发展·问题·对策[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3.

[23]李岩.循环经济与北京:发展·问题·对策[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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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Hardin,G(1968).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J].Science,Vol.(10),P13-23.

[27](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M].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11.

[28]M.Heller.“The 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property in the transition from Marx to market”,Harvard LaRevie,No.3(January),1998.

[29](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14.

[30](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15.

[31](美)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32.

[32](美)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37.

[33](美)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40.

[34](美)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37.

[35](美)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41.

[36](美)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70.

[37](美)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71

[38](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52.

[39](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77.

[40](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57.

[41](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31.

[42](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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