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同年,由世界卫生组织建立的国际医学科学组织以“哈佛标准”为基础,确立了脑死亡标准。此后,许多国家都陆续采用全脑死亡的概念。我国在1980年提出脑死亡应是全脑死亡,从而摈弃了之前沿用的“大脑死”、“脑干死”等的观点。几经讨论,我国医界终于出台了自己的“脑死亡判定标准”。
“脑死亡”这一概念,最早由法国学者P. Mollaret和M. Goulon于1959年在第23届国际神经学会上提出。后来,在1968年第22届世界医学大会上,由美国哈佛医学院脑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提出了世界第一个脑死亡诊断标准,即“哈佛标准”:(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2)自主呼吸停止; (3)脑干反射消失; (4)脑电波消失。
同年,由世界卫生组织建立的国际医学科学组织以“哈佛标准”为基础,确立了脑死亡标准。此后,许多国家都陆续采用全脑死亡的概念。我国在1980年提出脑死亡应是全脑死亡,从而摈弃了之前沿用的“大脑死”、“脑干死”等的观点。
几经讨论,我国医界终于出台了自己的“脑死亡判定标准”。大致内容如下:
1.定义: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不可逆的状态,即死亡。
2.先决条件:昏迷原因必须明确,必须排除一切可逆性昏迷的原因。
3.临床判定:
(1)深昏迷。格拉斯哥昏迷计分法(GCS)评分为3分。
(2)脑干反射全部消失。包括瞳孔对光反射、角膜反射、头眼反射、前庭脑反射(温度反射)、咳嗽反射。
(3)自主呼吸停止。靠呼吸机维持,自主呼吸诱发试验证实无自主呼吸。(www.xing528.com)
以上三项必须全部具备。
4.确认试验:
(1)脑电图(EEG) 。 EEG平直,不出现>2μV的脑波活动,即脑电静息。
(2)正中神经短潜伏期诱发电位(SISEP)。P14及其后的电位消失。
(3)经颅多普勒超声(TCD)无脑血流灌注表现,脑血循环停止。
以上三项至少有一项阳性。
5.脑死亡的时间判定:
首次判定后,观察12小时复查无变化,方可正式认定为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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