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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齐勇解读亲亲互隐与儒家伦常观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思想的内在发展理路,具体而言就是从柏拉图的早、中、晚期的相关著述出发,我们发现苏格拉底和柏拉图不仅在“亲亲互隐”上与孔子有一致性,而且也与儒家一样非常重视家庭伦常和孝道。但苏格拉底对这些神话“表示厌恶”、“听了觉得很难接受”。这其实暗示了苏格拉底同样厌恶和不能接受游氏的告父行为。儒家和苏格拉底对此都明确地给予了否定。在柏拉图的最后著作《法篇》中,同样谈到了家庭伦常与孝道。

郭齐勇解读亲亲互隐与儒家伦常观

孔子明确提出了“亲亲互隐”观念,并赋予它三个特征:第一,“亲亲互隐”之“隐”是隐默之义,是知而不言的不作为性,而非窝藏、包庇之义。第二,“亲亲互隐”有其界限,即只限于家庭成员的所作所为没有逾越社会公认的规范、原则;第三,“亲亲互隐”是不对外人或官府称扬或告发其亲的过失,但“隐”亦要求家庭成员之间以公义来相互教育、帮助、规劝、批评。

苏格拉底柏拉图思想的内在发展理路,具体而言就是从柏拉图的早、中、晚期的相关著述出发,我们发现苏格拉底和柏拉图不仅在“亲亲互隐”上与孔子有一致性,而且也与儒家一样非常重视家庭伦常和孝道

柏拉图的早期对话《游叙弗伦篇》提供了这样一个例子。该篇对话的开场白告诉我们:苏格拉底被指控“创立新神,不信老神”而被雅典法庭传讯,苏格拉底在前往法庭准备为自己申辩的途上碰到了同样前往法庭控告父亲的游叙弗伦。游叙弗伦家中的一名雇工杀死了一名奴隶,游父把他捆绑起来扔在沟里,并派人向雅典神职人员询问如何处置,不料使者返回之前,那名雇工已不幸逝世。游氏为此控告父亲杀人,并且认为这是对神的虔敬。游氏亲属(包括游父)则认为“儿子控告父亲是不虔敬的”。由于游氏自命精通宗教、懂得神意,而苏格拉底被指控的罪名之一即与宗教有关,因此,苏格拉底欲拜游氏为师,学习关于宗教和虔敬的知识,以便回应针对他的指控。于是,两人开始了一场关于虔敬的讨论。像许多“苏格拉底式对话”那样,苏格拉底通过他那著名的“反讽”和“诘问”,使得游叙弗伦陷入自相矛盾的窘况,苏格拉底则进而告诫他说:“如果你对什么是虔敬,什么是不虔敬没有真知灼见,那么你为了一名雇工而去告你年迈的父亲杀人是不可思议的。”(引自王晓朝译《柏拉图全集》,下同)

游氏对虔敬究竟有无真知灼见呢?其实,整篇对话从头至尾都充分表明,游氏对虔敬的理解兜来兜去离不开令神满意。他把虔敬看作是与诸神做买卖,在祈祷和献祭中懂得如何讨好诸神;作为回报,诸神则赐福予他。他之所以选择告父杀人(而不是先告那名雇工杀人),就是为了讨好神,因为神亦有弑父行为。根据苏格拉底的著名命题“美德即知识”,游氏没有关于虔敬的确切知识,当然就不可能具有虔敬的美德了,其告父当然也就不可能是虔敬的了。

游氏告父杀人,其根据是希腊神话中所描写的神的“弑父”行径。但苏格拉底对这些神话“表示厌恶”、“听了觉得很难接受”。这其实暗示了苏格拉底同样厌恶和不能接受游氏的告父行为。在柏拉图的中期作品《理想国》中,苏格拉底谴责了荷马、赫西俄德等诗人把诸神描写得丑陋不堪、甚为恶劣的诗歌作品:“最荒唐莫过于把最伟大的神描写得丑陋不堪。如赫西俄德描述的乌拉诺斯的行为,以及克罗诺斯(按:乌拉诺斯之子)对他的报复行为,还有描述克罗诺斯的所作所为和他的儿子对他的行为,这些故事都属此类。即使这些事是真的,我认为也不应该随便讲给天真单纯的年轻人听。”苏格拉底如此反感这些“弑父”神话,为了教育孩子孝敬父母,他甚至要把渲染这些神话的诗人驱赶出“理想国”。对游氏模仿神灵行大逆不道的观念提出了警戒:“一个年轻人不应该听了故事得到这样一种想法:对一个大逆不道,甚至想尽方法来严惩犯了错的父亲的人也不要大惊小怪,因为他不过是仿效了最伟大的头号天神的做法而已。”(引自郭斌和、张竹明译《理想国》)

在《回忆苏格拉底》的第二卷第二章中,色诺芬用了整章的篇幅来记述苏格拉底是如何循循善诱教导他的儿子应尊重其母亲。苏格拉底认为,不敬父母的人就是忘恩负义的人,也是不义之人,法律对他们会处以重罚,且不让其担任国家公职,因为不尊重父母的人不可能很虔敬地为国家献祭,也不会光荣而公正地尽他的其他责任。这与儒家(也是我们一直在论证)的一个观点不谋而合,即:家庭私德是培养社会和国家公德的起点。对父母、兄长、老师都不孝不敬不义的人,他能公正地对待“路人”么?儒家和苏格拉底对此都明确地给予了否定。

在柏拉图的最后著作《法篇》中,同样谈到了家庭伦常与孝道。如“如果父母在盛怒下用鞭笞或其他方式杀死了儿子或女儿,……流放期则为整整三年”,“一个人的生命有时会受到来自父母的威胁,但没有法律会允许在这种独特的情况下杀人,即杀死生育他的父母,哪怕是自卫也不行”,以及“总有一些可悲的恶人会残忍地蓄意杀害父母、兄弟或子女,我们凡间的立法者要针对这种情况制定法规”。这与《游叙弗伦篇》中委婉批评游氏告父,《理想国》中强烈谴责“弑父”神话,以及色诺芬所载苏格拉底认为法律应对不敬父母之人处以重罚的思想一脉相承。法国学者卡斯代尔·布舒奇曾总结了柏拉图《法篇》中的种种罪名,共计115种,其中涉及家庭伦常的至少有3种:(1)为父的无法尽到父亲的作用;(2)儿女不能中悦自己的父母,甚至在父母看来品行不正;(3)对犯下前项之罪者不揭发。(参见[法]布舒奇著、谭立铸译《〈法义〉导读》)显然,柏拉图对家庭伦常非常重视,很类似儒家“父慈子孝”和“父父,子子”的观念。正是对家庭伦常的重视,柏拉图才把它纳入立法的范围内,意在禁止亲属间的互相伤害。如果不幸而有伤害,则子女杀害父母的罪刑远远大于父母杀害子女的罪刑(此与汉至清代的有的法律条文相类似);子女受到父母不公正的虐待,也唯有忍受(此与儒家《礼记·内则》中“父母怒,不说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所有这些都表明柏拉图明显地倾向于维护父母的权威。(www.xing528.com)

若拿苏格拉底与儒家对勘,我们会发现他们在处理公事与私事时亦具有某种一致性。比如:苏格拉底服从雅典法律从容就义,这恰好符合儒家“门外之治义断恩”的原则,因为至少从形式上讲,苏格拉底的审判绝不是私人事务而是公共事件——虽然法律对他不公正。儒家同样反对以亲情来妨碍司法公正。类似地,苏格拉底非难游叙弗伦“子告父罪”,也很符合儒家“门内之治恩掩义”的原则,因为在古希腊就游氏父子、游氏家人与雇工和奴隶的关系而言,都属家庭私人领域

我们还应当看到,儒家不是寡头的刑罚主义者。儒家强调的是宗教伦理精神,主张以“德主刑辅”的方法,移易、养育人之性情,使人懂得廉耻,有一定的文化教养,特别是通过感化,通过美俗、善政,来调节家庭、社会关系。“法”与“刑”不是目的。儒家深通“法”背后之“意”,而不是停留在“法”或“刑”之表层。以对天、天道天德之信仰为背景的礼、乐文化中蕴含有价值(包括正义)。儒家从来就把礼、乐放在刑罚与政令之上,强调礼、乐、刑、政的配合。对于民间亲戚故旧之讼,尤其不能简单处置,这关系到正风俗的问题,要求维护人之所以为人之根本,培育天赋予人的本性,进至“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如果父子、兄弟、夫妇、亲戚故旧间都没有爱心,相互杀伐,法律又鼓励告奸(由告亲人始),风俗日坏,人间社会会变成什么样子呢?如文革那样,还有社会公正、正义可言吗?缘自人之天性的爱心及其推广,乃法的基础,也可以补充法的盲点、纰缪与毁坏。法律是根据人情制定的,“理”是经过洗练的“情”,司法的内容是“说情说理”及判决要“合情合理”。“合情合理,即是好法”,“情理法”包含了最大的公正、公平、正义。

孔子、苏格拉底、柏拉图,希腊与先秦哲学,西方与中国文化,包括中西伦理、法律等问题,都很复杂,研究与讨论似不能太过简单、片面啊!

【注释】

[1]原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系与陈乔见博士合作,选入本书时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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