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学者赵世瑜先生在著作《小历史与大历史:区域社会史的理念、方法与实践》中将历史划分为“大历史”与“小历史”两种类型。所谓“大历史”,是指“全局性的历史,比如改朝换代的历史,治乱兴衰的历史,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典章制度的历史”[4],也就是我们所谓的“正史”。而“小历史”则指区域社会的历史,是指“那些‘局部的’历史:比如个人的、地方性的历史;也是那些‘常态的’历史:日常的、生活经历的历史,喜怒哀乐的历史,社会惯制的历史等”[5]。然而,我们通过调查发现,随着近几十年来“小历史”——区域社会历史研究的日趋完善,其已经打破了过去“大历史”在传统史学领域一统天下的局面,“历史不再是过去的伟人史、政治史、军事史等一切都围绕着重大事件而展开,普通人成为了历史的主体。史学朝着整体化与大众化趋势发展”[6]。可以说,“小历史”在史学界尤其是在社会学学界已经具备了与“大历史”平分秋色的实力,它们所蕴含的历史价值也具有与“大历史”旗鼓相当的显著地位。如胡适先生说:“在历史的眼光里,今日民间小女儿的歌谣,和《诗三百篇》有同等的位置;民间流传的小说和高文典册有同等的位置……总之,我们所谓‘用历史眼光来扩大国学研究的范围’,只是要我们大家认清国学是国故学,而国故学包括一切过去的文化历史……过去种种,上自思想学术之大,下至一个字,一支山歌之细,都是历史,都属于国学研究的范围。”[7]由此可见,“小历史”领域的研究也成为我国历史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受到我们的关注。
“小历史”是区域社会的历史,区域社会中包括音乐在内的诸多构成元素的历史无疑也是“小历史”的范畴。如音乐学者张君仁博士将民族音乐学关注的历史层面也称作“小历史”,甚至称之为“微历史”,即“平民历史”或“个体历史”等,并将“微历史”特意用来指称“相对于国家历史、民族历史等统治者的大历史以及种族历史、区域历史、类文化历史或学科历史等小历史而言的个体历史,它可以是一个人的历史,一首歌曲的历史,一件乐器的历史,甚至是一个音的历史,一个音乐术语的历史等等”[8]。据此观之,我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是主要流传于新疆这一多民族聚居地域环境中的区域性的乐种,也是维吾尔族在其所生存的自然生态和社会人文环境中创造的乐种,这就决定了其生存历史也属于上述“小历史”或“微历史”的范畴,也应该是我国音乐史学乃至历史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众所周知,传统音乐史(“大历史”)的研究多以古代音乐文献典籍和地下音乐文物互证为依据,以此来探索社会音乐发展的规律,但在历朝历代那浩如烟海的正史音乐文献典籍中很少涉及少数民族音乐历史的记载。虽然有些音乐学家依照结构、体裁、速度变化序列、情绪发展序列的相似性将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的历史追述至汉唐大曲,如喀什十二木卡姆之于疏勒乐,和田十二木卡姆之于于阗乐,库车木卡姆之于龟兹乐,吐鲁番木卡姆之于高昌乐,哈密木卡姆之于伊州乐等,但终因文献记载不足等问题,而只能成为学者的一种假设和推测,不能够完全确定为信史。近年来相当数量的学者质疑上述假设,并给予相当程度的反驳就是有力的明证。就历史价值而言,“小历史”或“微历史”的价值丝毫不亚于“大历史”的,正如音乐学者臧艺兵先生在民间歌手的口述史研究中所指出的那样:“诚然,一个字,一首歌谣固然是历史,但一个字、一首歌谣如何在过去的环境中‘存活着’?是什么人使它‘存活着’并延续下来?这也许是更加真切的历史,这个历史是依靠了民间歌手流传下来。”[9]毋庸讳言,这鲜明地指出民间歌手对民歌历史的承载肩负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事实上,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传承人与民间歌手的地位一样,他们才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历史的真正承载者。换言之,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的历史也是依靠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传承人流传下来的。(www.xing528.com)
库车县十二木卡姆艺人表演/杨叶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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