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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民族志文本中人的缺场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关音乐与人的关系,学界也有颇具创见的观点。据此,我们说,音乐民族志写作的主要对象是人,是人的音乐概念、音乐行为和音乐声音等。因此,音乐民族志的书写一定要对人的构成、人的思想、人的行为、人的音声乃至它们之间的网络关系等层面进行详细的记录、描述和阐释,从而真正揭示音乐民族志中音乐人事与文化研究之间的整体关系。此外,通过查找文献也会发现,维吾尔木卡姆的民族志写作中“木卡姆奇”——“人”严重缺席。

音乐民族志文本中人的缺场的研究成果

我们知道,民族音乐学是以研究人的音乐行为与其所属的文化体系之间互动关系的学科,因此,研究音乐首先应该研究音乐的承载者——人。然而,就我国当下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成果来看,学者们对这一点的关注非常不够,这就是美国著名音乐学家劳伦斯·韦慈朋在其文论中所揭示的:“与西方不同的是,人类学在中国人的音乐研究中,实际上还没有什么影响。尽管一些中国学者曾经做过广泛的实地考察工作,但有关的背景资料和被调查者的透视却很少被包括进去。”[31]可以说,这是我国当前民族音乐学研究的弊病,尤其值得学者们反思和重视。

有关音乐与人的关系,学界也有颇具创见的观点。譬如,英国著名音乐人类学家约翰·布莱金曾言:“音乐是人制造的,不管是受过高等教育的欧洲音乐家,还是非洲部落的土著人,都是人类的一员,都是音乐的制造者。不管是巴赫的弥撒,还是南非文达人的民歌,都是‘以人的方法组织的音响’,从这个角度来说,文化之间没有本质区别。我们在坚持不同文化中的音乐体系时,起点应该是平等的,一致的。”[32]中国资深民族音乐学家郭乃安曾热切呼吁:“音乐学,请把目光投向人。”他说,“音乐,作为一种人文现象,创造它的是人,享有它的是人。音乐的意义、价值皆取决于人。因此,音乐学的研究,总离不开人的因素……如果排除人的作用和影响而孤立的研究,就不能充分地揭示音乐的本质。”[33]薛艺兵也曾指出:“音乐是人的音乐,音乐的创作、音乐的形态、音乐的风格,都是人所赋予的,离开对人的研究就无从说明音乐之所以如此的原因。”[34]可以说,这些经典论断道出了人在音乐形成、发展、传承乃至传播之中具有的举足轻重的地位。据此,我们说,音乐民族志写作的主要对象是人,是人的音乐概念(或音乐思想)、音乐行为和音乐声音等。另外,中国著名音乐学者洛秦在《论音乐文化诗学:一种音乐人事与文化的研究模式及分析》[35]一文中指出,“书写音乐文化”的音乐诗学的模式——“音乐人事与文化研究”,其在“结构关系”中所涉及的音乐人事即(乐)人及事(乐)是在历史场域、音乐社会和特定机制中所形成的。这一观点与美国著名民族音乐学家蒂莫西·赖斯所提出的“历史的建构、社会的维持、个人的创造和体验”的民族音乐学研究模式异曲同工,均鲜明地体现了人在社会语境中“制造、演绎、传承和传播”音乐这一醒目的主题。为什么要把“人”作为音乐人类学研究和音乐民族志写作的核心目标?笔者赞同薛艺兵的观点。他论述道:“作为注重田野实践出真知的这门学科来说,不可能简单地像研究专业艺术音乐或现代流行音乐那样从乐谱中或从唱片里去了解音乐,我们必须走进田野去‘收集’音乐资料。但是,进入田野以后我们不可能直接面对音乐,也不可能借助现代化装备(录音机、录像机)从田地旷野中凭空去收录音乐。我们必须通过人了解音乐,通过那些我们选定的传统音乐持有者去了解他们所持有的传统音乐。这样,持有那些音乐的人便也进入了我们的调查视野,成为了我们的研究对象,最后也成了我们音乐民族志写作的核心目标。”[36]薛先生是将这种原因归结于音乐人类学这一学科方法学的宿命层面,可谓一语中的,令人信服!因此,音乐民族志的书写一定要对人的构成、人的思想、人的行为、人的音声乃至它们之间的网络关系等层面进行详细的记录、描述和阐释,从而真正揭示音乐民族志中音乐人事与文化研究之间的整体关系。

据此,我们再来反观当前维吾尔木卡姆的研究情况。通过分析发现,尽管我国有那么多版本(或类型)的维吾尔木卡姆,很多学者也都对各种类型的维吾尔木卡姆进行过程度不等的记录与描述,但是,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维吾尔木卡姆的文论,其中所描述和记录的音乐行为和音乐表演过程都很少涉及维吾尔木卡姆表演者的情况,即使有也仅是为数不多的几位著名木卡姆奇[37]而已,并且这些木卡姆奇的重要信息,诸如家族背景、家族谱系、性别构成、年龄构成、学历构成、身份类别、收入来源、社会交往情况、师承状况、传承谱系、学艺经历、授徒状况、演唱水平、演奏乐器的水平、审美水平等均不甚明了。以表演行为为例,学者们在描述田野中的一个木卡姆表演的个案时,通常是隐去表演者的详细信息,并且在描述这些被隐去姓名和详细信息的“隐形人”的表演行为时,一般采用第三人称的写法,至于表演者的表演情绪、表演动作、演奏技巧,表演者群体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即兴性表演等能够鲜明体现表演细节的具体化的问题则基本没有记录。尤其是维吾尔木卡姆是如何被制作、欣赏、接受和流传至其他的个体、群体的过程也很少被记录,此种情况犹如薛艺兵所形容的那样——“基本上没有把研究‘人’——作乐(music-making)或用乐(musicusing)的社会个体或群体(民间音乐家或与民间音乐有关联的其他社会个人或群体)——作为研究和写作的中心目标”[38]。(www.xing528.com)

此外,通过查找文献也会发现,维吾尔木卡姆的民族志写作中“木卡姆奇”——“人”严重缺席。据此我们不得不说,缺少对具体的“人”——“木卡姆奇”的音乐概念、音乐行为的具体描述和研究,我们就很难清楚了解维吾尔木卡姆究竟是如何被“制造、演绎、传承和传播”的,我们也很难准确把握维吾尔木卡姆的文化内涵和重要价值。因此,维吾尔木卡姆的研究也应该如其他音乐种类的研究一样,“我们需要研究的和应该写入研究文本的,不是音乐的形态规律,也不是空泛的音乐文化,而是人与音乐的关系,是特定社会文化中具体的人对音乐的创造、对音乐的使用、对音乐的享用、对音乐的感受、对音乐的审美、对音乐的评判以及他们拥有的或使用的音乐对他们的作用和影响”[39]。进而,笔者也想借用郭乃安先生发出的那句让人警醒的名言——“音乐学,请把目光投向人”,热切呼吁“维吾尔木卡姆研究,请把目光投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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