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词典》(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出版)将直播界定为“广播电视节目的后期合成、播出同时进行的播出方式”。按播出场合“可分为现场直播和播音室或演播室直播”。电视现场直播是“在现场随着事件的发生、发展进程同时制作和播出电视节目的播出方式,是充分体现广播电视媒介传播优势的播出方式”。按照此定义,电视直播大概可以归为三类,一是串联意义上的直播或演播室直播。这种直播主要是由电视媒体事先设计好节目编排,然后按照固定的流程,让节目录制和播出同步进行。现在大部分电视媒体的新闻直播都是这种类型。二是议程式直播。不同于演播室直播,电视媒体在这种直播中是处于被动状态的,要严格按照各种活动的议程来进行,很难创新。议程完成,直播即告结束。如奥运会开幕式的直播、大型会议的直播等都属于这一类型。三是突发事件的直播。笔者认为这类电视直播是直播的本质意义和核心魅力所在。由于突发事件的不可预测性,通常需要打断正常的节目播出来插入对突发事件的直播,使得直播结果充满悬念,对受众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因此这一类直播通常能带来较高的收视率和影响力。美国“9·11”事件的直播就是这一类型。
根据电视直播的定义和分类进行分析就可以发现,我国的电视直播现状存在很多问题。
目前我国大部分省级以上电视媒体的主打新闻都实现了直播。但是,这种直播除了一定程度上把新闻截稿时间延后了以外,意义不是很大。因为受众看到的仍然是播音员正襟危坐、字正腔圆地进行新闻播报,与录播没有什么区别,受众仍然是旁观者,不能很好地参与到节目中,不能对节目的好坏发表自己的意见。在这方面,中央电视台(简称央视)每年的春晚是典型的例子。受众看到的是几十年如一日的某某机构全体工作人员给全国人民拜年,演员们在舞台上自娱自乐,现场为数不多的受众很配合地热烈鼓掌。既然没有与场外受众的实时互动,不如干脆改成录播,也省得浪费人力和物力,也好让演职人员好好过个除夕夜。 (www.xing528.com)
近几年来,各级电视媒体每年都要进行大量的议程式直播。这使得大众有一种误区,即电视直播是某项活动规格的象征,如果某项活动或会议不进行电视直播似乎档次不够、领导不重视。于是很多领导硬性要求直播各种会议或活动,白白增加了电视媒体的负担,占用了宝贵的频道资源,也浪费了受众的时间。而对突发性事件的直播却凤毛麟角,除了在2003年央视对“非典”的直播、2008年对“5·12”汶川大地震昙花一现般地展示了直播的魅力以外,绝大部分所谓事件性直播都充满了导演和策划的痕迹,所以能够从头到尾有条不紊地进行,毫无悬念可言。
实践中不管是演播室直播还是议程式直播、事件性直播,都基本拘泥于传统的节目形态,多年来鲜有创新。电视是一种技术应用型媒体,但各种直播对网络、手机等新技术的整合却并不积极。电视具有娱乐功能,但是各种直播对微博、飞信、QQ、MSN等新的娱乐方式却熟视无睹。电视是大众传播媒体,但是各种直播却对3G、网络视频等各种新的传播渠道敬而远之。这直接导致了电视直播的节目形态原始化,滞缓了直播形态的创新进程,影响了受众参与节目的深度和广度,压抑了受众主体性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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