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世界遗产名录》的可信度,因为它是突出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属性的代表以及地理平衡的见证物。”(WHC,2005a)。该一战略的主要目标是形成比现有版本更具平衡性的《世界遗产名录》,并以此获得更多的国际认可。这也意味着当前的遗产地存在着地理、类型和内容的不平等。自1978年开始提名世界遗产起,由于欧洲占据提名的主导地位,这种不平等现象便已存在。欧洲遗产主要由文化遗产组成,而文化遗产地与自然遗产地之间存在着最明显的不平衡。
目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911个遗产地中(截止到2008年),有704个文化遗址和180个自然遗址。在这911个遗产地中,有60%以上在欧洲国家和美国。另一种统计方法显示,2007年有4个国家占了世界遗产地总数的20%,它们分别是:中国37个,其中26个是文化遗产,4个是自然文化双遗产,7个是自然遗产;德国33个,包括32个文化遗产和1个自然遗产;意大利43个,包括42个文化遗产和1个自然遗产;西班牙40个,包括35个文化遗产、2个自然文化双遗产、3个自然遗产(WHC,2008)。
根据突出普遍价值的类别,世界各地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的不平衡分布反映了地理位置上的不平等。在名单上的704个文化遗址中,最多的是古迹和历史建筑。2005年,近350个建筑被提名为古迹或历史建筑物。它们当中近200个位于欧洲和北美(WHC,2007)。而且,在全球将近190个世界遗产城市中,约100个位于欧洲和北美(WHC,2007)。然而,岩石艺术方面只有约30个提名作品,考古场所仅有约170个代表(ICOMOS,2005)。尽管世界各地考古遗址的分布相对平衡,但欧洲的地位仍然保持不变,因为纪念碑和建筑群都位于人口密集的欧洲,而岩石艺术或自然遗产遗址则位于其他地区,例如非洲、澳大利亚或拉丁美洲(所有数据来自WHC,2007)。
为了达到理想的平衡,第30届世界遗产大会于2006年决定在维尔纽斯采取一套新的管理措施。其中包括:
· 新铭文的年度数量限制;
· 鼓励缔约国提名自然遗产;
· 提名某地为两个或更多的国家文化景观的战略;
· 特别要优先提名代表性不足的遗产类型的遗产地(WHC,2007)。
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但不可否认的是西方工业化世界的遗产在名单中仍然占主导地位。这是由多方面原因导致的,其中一个原因可能是世界遗产的整体概念是以欧洲的认知为中心的。
以欧洲为中心的例子之一便是提名程序的复杂性,它对人力资源的质量和数量有较高要求,拥有这种人力资源能力的地区集中在欧洲和北美,而这在世界范围内是无法达到的。尽管这是能力建设的战略目标,但这个问题并不能在短期内解决。实现的唯一有效方式是减少贫困,这更多的是社会经济问题而非文化问题。(www.xing528.com)
这种不平等传播的另一个原因是世界遗产保护战略的指导方针,这再次证明世界经济权力的不平衡分配。根据世界遗产标准,发展中国家只有通过巨大的财政努力才能达到世界遗产标准要求的遗址保护和保存水平,这往往难以实现。这意味着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平衡清单上的内容,需要做的不止“5C”。显然它需要一个平衡的发展政策,包括形势导向的战略和实施这些战略的工具,也需要提高对所有相关国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情况的认识。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制定了“保护计划伙伴关系倡议(PACT)”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理念:
· 促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对话、交流和互动;
· 提高对世界遗产的认识;
· 调动可持续资源进行长期保护;
· 不同机构、组织和公司之间的国际合作系统(WHC,2005b,2007)。
尽管在短时间内建立了新的战略联盟,但是发展中国家在提名阶段既不能培养出所需的能力,也不能习得所需的专门知识,同时也不可能具备实施恰当的保护战略的经济潜力。但这都是世界遗产保护不可或缺的。
迄今为止,提高世界遗产解决方案的可信度,以解决发展中国家缺乏权利和能力的尝试仍然需要更多的反思。在短期内,遗产提名和恢复的标准都必须适应当地情况。这需要注意从当地角度确定那些值得保护的地点,使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类别适应发展中国家的可能性和局限性,从而改变整个范式;还需要注意当地居民的动员、教育和能力建设工作,这说明第5个“C”和前4个“C”是紧密联系的。
然而,整个《世界遗产名录》要实现文化和自然遗产在地理、类型上的公平分布,只能通过精简整个系统来实现。我认为,名单上有20多处遗产的国家不应该在某个确定的时期内再提名更多的遗产,应该支持那些有杰出遗产地但缺乏提名进程资源的国家,帮助其完成提名。如果采取这样的措施,经常被提名遗产的这些国家(神圣的建筑物和古迹、历史悠久的古镇或其中一部分,多属于Ⅲ和Ⅳ类型的遗产)的支配地位会自动下降。这将使自然遗产遗址数量自动调整,保持世界遗产清单上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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