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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与社区发展:探讨发展、人权和文化多样性的关系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20世纪90年代的世界首脑会议到21世纪初期,国际上就发展与人权两大主题之间密切的相互依存关系达成共识。对于人权与发展间密切的相互依存关系的认识促成了联合国在系统内广泛推行“基于人权的方法”。实现人权被视为这种方法发展的最终目标,而发展又是权利持有者与责任承担者之间的关系。

世界遗产与社区发展:探讨发展、人权和文化多样性的关系

从20世纪90年代的世界首脑会议到21世纪初期,国际上就发展与人权两大主题之间密切的相互依存关系达成共识。[9]我们充分认识到,正如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的结果文件所述:“民主、发展、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是相互依存且相辅相成的。”(第135段)此外,促进和保护所有人充分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对于推动发展、和平与安全来说至关重要,在可持续发展层面,国家和国际的良好治理同等关键(第11、12、24、39段)。而反过来讲,良好的治理又被普遍理解为需要以尊重人权为前提,特别是尊重那些少数群体和社会上最弱势的群体(教科文组织大会,2005)。[10]教科文组织2008—2013年中期战略反映了这一共识,强调在执行任务方面,教科文组织“将不懈地寻求能够加强和平、可持续发展和人权的支撑力量”。

对于人权与发展间密切的相互依存关系的认识促成了联合国在系统内广泛推行“基于人权的方法”(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2006)。教科文组织的中期战略宣布,将“通过在其力所能及的领域内采用基于人权的方法”(第69段)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做出贡献。实现人权被视为这种方法发展的最终目标,而发展又是权利持有者与责任承担者之间的关系。发展项目和方案的影响是以有明确人权规范和原则的人权指标为基础进行监测和评估的,对于发展的进程和结果具有重要意义。2003年,在联合国机构间研讨会上,各机构对基于人权的方法发展达成了共识(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2006:附件二),对此的理解包括以下三点原则:

1.所有的发展计划和政策能够进一步实现人权。

2.在人权规范和原则的指导方案编制过程中,每个部门应在各阶段进行合作。

3.发展方案有助于“权利所有者”(拥有有效权利的个人或群体)主张权利,同时也使得国家或非国家的“责任承担人”履行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人权在2000年《联合国千年宣言》和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中被反复提及,这本身就是人权的重要发展。[11]联合国大会1986年的《发展权宣言》指出,“发展旨在不断改善全体人民的福祉,是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的综合的全面进程”(序言)。

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每个人都有权参与。发展权使得每个人都能够为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做出贡献并共享发展成果,使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都得以充分实现(第1条第1款)。

发展权也意味着人民拥有充分行使自决的权利,包括……对其所有的自然财富和资源行使不可剥夺的完全主权(第1条第2款)。

因此,大会认为实现包括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这二者是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内的人权是实现发展的先决条件,同样也是发展的根本目标。

《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重申了原住民有“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利益发展的权利”(序言)。第23段提出:(www.xing528.com)

(原住民)……拥有决定和制定优先事项与战略的发展权,并且有权积极参与制定和确定会影响他们的方案,并尽可能通过自己所在的组织提出意见。

原住民一直在对“不断追求经济增长,而忽视了文化发展、社会公平和环境可持续性”(Tebtebba,2008)的发展战略提出质疑。他们呼吁从当地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和精神福祉出发,以尊重原住民的集体权利(包括土地和资源权利)、独特习俗、文化、传统、法律体系和习惯法为基础,寻找一个范例。他们还强调,“只有地方控制才能使发展真正适合当地的实际情况”(Tebtebba,2008),避免采用“一刀切”的办法。原住民独特的发展模式和主流模式的区别是“有身份认同的发展”和“自决发展”(Tauli-Corpuz,2008)。

因此,联合国原住民第二个“国际十年”(2005—2014年)的主要目标是在公平的语境中重新定义发展政策以实现在文化上的发展,同时应当尊重原住民文化和语言的多样性(联合国大会,2005:第9段)。

《第二个世界原住人民国际十年行动纲领》第12段提议:

应该把文化融合作为发展项目设计的前提和基础,尊重人的生活方式,实现人的可持续发展,以此实现“有身份识别的发展”。

这反映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广泛而全面的视角看待发展,强调文化和发展不可分割的政策目标。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第3条可知,文化多样性是发展的源泉之一,应当“不单单从经济增长的角度进行考量,还要同时注重获得更多的智慧、情感道德和精神价值”。《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则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并呼吁各国“将文化融入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各级政策中”(第2条第6款和第13条)。[12]此外,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牵头制定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教育十年规划》(2005—2014年)中特别强调,“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经济、社会和环境都是以文化,特别是文化多样性为基础的”(教科文组织大会,2005)。

这与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WCCD)的结论是一致的。他们强调,在以人为中心的发展模式中,文化不应该仅仅被视为促进经济增长的手段,而应当是目标本身。他们认为,发展“必须包括文化发展、培养尊重所有文化的意识和尊重文化自由的原则”(WCCD,1996b)。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强调在这样的发展模式中承认集体权利的重要性:“文化自由……是集体自由。它指的是一群人自己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文化自由同样也是个人自由发展的先决条件,“它不仅保护集体权利,还保护每一个个体的权利;个人权利可以独立于集体权利而存在,但集体权利和文化自由又为个体自由提供了保护”(WCCD,1996b)。

该委员会还注意到,有计划的发展进程使得世界各地的原住民在与他们直接有关的事项上没有充分的政治代表权,由于土地和资源基础受到侵蚀,原住民正在逐渐丧失他们的语言、社会和政治机构、风俗传统、艺术形式、宗教习俗与文化价值观,并且面临丧失其独特民族文化身份的危险(WCCD,1996b:68-71)。委员会得出以下结论:

对于那些致力于保护文化多元性和政治民主性的国家而言,如今他们面临的挑战是要创造一个一体化发展的环境,并且在真正具有包容性的基础上建立最佳的实施机构。这就意味着他们需要尊重价值体系,尊重原住民社会和环境中形成的传统知识,尊重他们的文化基础……以及这些社区在和平合作中决定自己的优先事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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