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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裁为主的网络言论处罚机制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三种责任追究中,应当以行政处罚机制为主。在现代刑法下,追究刑事责任只能适用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体现了刑事处罚的谦抑性。事实上大部分的违法言论并没有达到需要运用刑罚进行处罚的程度,我国目前实行网络言论的全面规制,对违法言论的定义较为广泛,行政责任可以有效地处罚大多数的违法言论制造者和传播者。

行政制裁为主的网络言论处罚机制

从总体上,我国目前主要采种刑事和行政处罚来处理违法网络言论表达者,当然对涉及侵犯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网络言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这三种责任追究中,应当以行政处罚机制为主。这是因为刑事机制过于严厉,且有违刑法的谦抑性,而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相比,行政责任可以有效地规制网络言论,而且运用较为灵活,效果较好。

民事责任适用于网络言论侵权的纠纷,在法理上不属于国家规制的范围。我国对刑事责任的运用较为普遍和严厉,主要是以对刑法所保障的利益(我国简称为法益)造成侵害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在人类历史的很长时期内,曾经是国家调整社会关系的首要选择,对不当言论施加酷刑的实例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屡见不鲜,如中国古代曾经存在过的“非所宜言罪”“偶语诗书罪”的规定,还有实际执行该规定的实例。就西方国家而言,不论是世俗政权还是教会组织,都存在大量对言论进行刑事处罚的事例。如英国1534年《第一继承法案》规定,利用或正在利用书写、印刷等形式诽谤、扰乱、损害国王与安妮·博林王后神圣的婚姻,或对该婚姻抱有偏见的行为,构成叛逆罪;1534年《叛逆法》规定,利用言语、书写形式恶意煽动或传播国王为异教徒、分裂者、暴君、无信仰者或篡位者的行为,构成叛逆罪。1536年托马斯·摩尔被指控犯有否认王权至尊罪和煽动他人否认王权至尊等罪行受到严惩。中世纪宗教裁判所对与正统教义相悖的言论进行刑事制裁甚至从肉体上消灭发言者的行为更是层出不穷,诸多被后世证明为与客观世界相符的理论被宗教裁判所采取了各种措施试图予以扼杀,如尼古拉·哥白尼提出了“太阳中心学说”和天主教提倡的地球中心说不相符合,遭到了天主教会人士的打压。近代宪政以来,言论自由被视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运用刑罚打击言论不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多数国家的刑法在近代化过程中不再将不当言论尤其是批评政治的言论视为犯罪。在现代刑法下,追究刑事责任只能适用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体现了刑事处罚的谦抑性。有学者将其总结为,“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犯罪”。[7]因此,多数国家出现了较为明显的限制运用刑罚手段打击言论表达的情形,如美国“《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8]确立了“真实恶意原则”。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为了保障新闻自由,政府官员不得单纯因新闻报导中的内容有失实的部分而提出诽谤起诉。除非他们能证明媒体的报导存在“真实恶意”,并且还需证明自己的实际利益因为这一部分失实的内容而确实受到了伤害。由于证明“真实恶意”需要通过证据加以证明,而要达致该目的,难度极大,因此在客观上几乎不可能。日本刑法第230条中规定了打击诽谤行为的内容,但对于涉及公共事务的事实发表言论,即使不能证明为真实或者说真实性证明失败,只要有合理根据、握有一定的资料,也能免除诽谤罪的处罚。

行政责任运用较为灵活且有效。事实上大部分的违法言论并没有达到需要运用刑罚进行处罚的程度,我国目前实行网络言论的全面规制,对违法言论的定义较为广泛,行政责任可以有效地处罚大多数的违法言论制造者和传播者。行政责任可由法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予以追究,适用范围广,运用及时与灵活,对正在建设中的我国网络言论市场的管控能够发挥关键作用。所以,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应当根据我国网络发展的情况,及时补充制定相关的法规,加强行政责任的规定以及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以行政责任为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为辅的网络言论责任追究体系。

【注释】

[1]《论语·子路篇》。

[2]《论语·卫灵公》。

[3]新郎接亲让背社会主义价值观[EB/OL].http://news.sina.cn/sh/2015-05-03/detailiawzuney4816452.d.html?vt=4&pos=108&wm=5312_0010,2015-05-03.(www.xing528.com)

[4]2011年6月16日,四川凉山自治州会理县政府网站在首页发布的一条题为《会理县高标准建设通乡公路》的新闻中,使用了合成痕迹明显的照片。在该照片中,三位县领导“飘浮”在一条公路的上空,图片说明称这几位领导在“检查新建成的通乡公路”。文字则对这次检查的情况进行了描述,记录了县领导对通乡公路下一步建设的“四点要求”。此新闻一经发布,立即引起了强烈的讨论,被称为“悬浮视察照”。该照片刊登后立即引起网友热议、恶搞,被称为“悬浮照”。随后会理县政府开设微博,证实照片确实PS过,并公开致歉。相关报道可见:四川会理县政府致歉贴出领导漂浮PS照原图[EB/OL].http://www.chinadaily.com.cn/dfpd/sc/2011-06/28/content_12789435_6.htm,2015-05-03.

[5][美]托玛斯·潘恩.常识[M].何实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2.

[6]于同志: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J].人民司法,2008,(14):53-58.

[7]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9.

[8]New York Times Co.v.Sullivan[Z].376 U.S.254(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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