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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协会对网络言论规制的研究与实施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业协会对网络言论的规制,主要以中国互联网协会为主。但在互联网协会公布的公约之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会员单位违反公约内容的行为时,互联网协会也可以对违反者进行处罚。但在互联网行业单位和网络服务使用者二者间,互联网协会将约束的重心置于前者。

互联网行业协会对网络言论规制的研究与实施

行业协会对网络言论的规制,主要以中国互联网协会为主。

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于2001年5月25日,是由中国互联网行业及与互联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互联网协会对网络言论的规制主要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和对行业内部执行规范的行为进行引导、检查的方式进行。

(一)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建立网络过滤机

表: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文件(按公布的时间先后为标准排序)

续表

来源: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站“行业自律”版块
(http://www.isc.org.cn/hyzl/hyzl/?page=1、http://www.isc.org.cn/hyzl/hyzl/?page=2),并经筛选、整理。

互联网协会制定的上述文件具有以下特点:

1.互联网协会公布的文件中,既有技术规范也有行为规范。如《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公共电子邮件服务规范》(试行)侧重于对提供公共电子邮件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技术方面的要求。该规范第七部分以“系统运营维护和客户服务质量指标”为题,对网络服务者全年无故障运营天数、计费差错率等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在技术规范之外,还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提出了要求,如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向用户发送第三方广告(“除电子邮件服务商为客户提供的与电子邮件服务相关的信息、通知等外,未经客户同意,电子邮件服务商不得向客户发送第三方广告类信息”)、网络提供者负有保护用户隐私的义务(“电子邮件服务商对于客户的电子邮件地址、邮件内容、个人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等。2002年公布的《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2003年《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2012年的《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2012年的《中国互联网协会抵制网络谣言倡议书》、2011年的《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2006年的《文明上网自律公约》等对包括“从事互联网运行服务、应用服务、信息服务、网络产品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生产以及其他与互联网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在内的行业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在“爱国、守法、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下,提出“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自觉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自律义务:

“(一)不制作、发布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迷信、淫秽等有害信息,依法对用户在本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及时清除有害信息;

(二)不链接含有有害信息的网站,确保网络信息内容的合法、健康

(三)制作、发布或传播网络信息,要遵守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四)引导广大用户文明使用网络,增强网络道德意识,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传播。”

2006年,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了《文明上网自律公约》,其内容是“自觉遵纪守法,倡导社会公德,促进绿色网络建设;提倡先进文化,摒弃消极颓废,促进网络文明健康;提倡自主创新,摒弃盗版剽窃,促进网络应用繁荣;提倡互相尊重,摒弃造谣诽谤,促进网络和谐共处;提倡诚实守信,摒弃弄虚作假,促进网络安全可信;提倡社会关爱,摒弃低俗沉迷,促进少年健康成长;提倡公平竞争,摒弃尔虞我诈,促进网络百花齐放;提倡人人受益,消除数字鸿沟,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2.互联网协会的文件以引导、柔性的方式(区别于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方式)实施为原则,以处以轻微不利影响之行业惩戒为例外。以《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为例,该公约第二十条为“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强调“自愿”。但在互联网协会公布的公约之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会员单位违反公约内容的行为时,互联网协会也可以对违反者进行处罚。如《反网络病毒自律公约》第十八条即规定,“凡签署本公约的单位或个人应认真履行本公约约定的各项义务,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本公约的组织实施机构视情况给予内部警示、社会公示等处罚”。《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同样规定了“凡签署本公约的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规范履行本公约的各项内容,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本公约的组织实施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警示或向社会公布”的规定(第十六条)。

3.互联网协会约束者范围较广,包括互联网行业成员(包括从事互联网运行服务、应用服务、信息服务、网络产品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生产以及其他与互联网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行业成员)和互联网服务的使用者在内,其中以互联网行业成员为主。互联网协会的规定仅就特定的互联网行业成员适用,如《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约束软件提供者,《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约束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文明上网自律公约》则试图引导所有的上网者文明上网。但在互联网行业单位和网络服务使用者二者间,互联网协会将约束的重心置于前者。这是因为:第一,作为一个行业组织,互联网协会所能影响的群体,原则上仅限于该行业的组成成员,而不能延伸到非行业成员之外,仅在较为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对行业成员之外的主体施加影响;第二,对互联网行业单位进行直接的、有效的约束,也能起到虽然是间接地但也是有效地对网络服务使用者借助网络发表的言论进行约束。以《博客服务自律公约》为例,该公约用于约束博客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健全的博客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用户注册流程、用户信息保密措施、博客内容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的基本要求,博客服务提供者承担对借助其所提供的博客服务发表的内容进行审查的职责,在与博客服务使用者间的使用协议中,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博客用户提出保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律、法规,文明使用网络,不传播色情淫秽信息以及其他违法和不良信息、不传播侮辱或贬损其他民族、种族、不同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的信息、不传播造谣、诽谤信息以及其他虚假信息,不传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以及不传播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等要求(第八条),对违反协议者,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予以督促改正,直接删除相关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或停止为其提供博客服务”(第十条),并“自觉履行对博客内容的监督管理义务,应当设立便捷的在线投诉窗口、投诉电话等渠道,受理公众对博客服务和博客内容的举报与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第十四条)。如果博客服务提供者遵循《博客服务自律公约》中的审查规定,则在其网站上发表的博客将不会发生法律禁止和传播的内容;第三,要求服务商履行网络言论管理义务,具有实效性可行性。直接对网络服务使用者进行限制存在极大的困难,中国使用网络服务的人数以亿计,而这些人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数量庞大,如果直接对这些言论之表达者进行规范和限制,难以取得成效。互联网协会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要求网络服务商对网络上的言论承担审查、删除违法和有害言论的义务,是实现网络言论规制的有效手段。

4.互联网协会发布的文件和规则能够得到网络服务商的接受,原因有二:一是这些文件和规则本身就是各互联网单位参与制定,以互联网协会的名义通过,而互联网协会又是由互联网行业单位共同构成的,在文件和规则的形成过程中,互联网行业单位均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志,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互联网行业单位的共同意志,因此容易获得各互联网行业单位的自愿接受;二是重点网络服务商的示范作用。在目前的状况下,虽然各互联网企业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在行业内部其重要性略有区别,全部由政府出资设立及维持的互联网如新华网、人民网等无疑具有其他互联网不可比拟的重要性,它们的行为对本行业其他企业具有影响深远的示范作用。新华网、人民网在执行互联网协会文件和规则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如《文明上网自律公约》就是包括新华网、人民网在内的数十家互联网成员单位共同努力下制定的。这两方面的原因促进了互联网协会的各项文件和规则获得了广泛接受。2004年的一则报道显示,“全国2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1800多家机构参与互联网服务自律”,重点对管理制度、信息内容、BBS和个人主页、链接采取措施,主动清除了不良信息,[11]足以表明参与自律已成为互联网行业单位共同的、普遍的选择。

5.互联网协会制定的规则与政府制定的法律规则相比较,具有两个方面的优势,一是能够紧跟网络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步伐,二是实现规则的具体化,针对不同的网络服务分别制定规则。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具有越来越浓厚的互联网的印迹,同时互联网上的新事物越来越多,且出现速度极快导致政府部门难以应对。由于政府制定法律规范的行为往往滞后于社会现实的发展,因此,全部由政府对网络言论制定约束规范的做法就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互联网协会在应对这些新事物时具有专业和行业优势,它可以根据互联网的新动向提出相应的对策,而且它可以针对不同的互联网服务制定专门对之适用的规则,如针对垃圾邮件泛滥的现实,形成了《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针对搜索服务形成了《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针对中国不时有人利用互联网带来的便利造谣生事的现实,形成了《中国互联网协会抵制网络谣言倡议书》。这些规范,对政府制定的对互联网言论进行总体规制的规范进行了具体化,对法律规范做出了适当的补充。

(二)互联网协会执行本协会通过的规则以及国家有关网络管理的法律和法规

互联网协会还承担引导各互联网行业单位遵守国家法律、组织各互联网行业单位执行国家法律等职责。(www.xing528.com)

(1)执行协会通过的规则。互联网协会通过的各种规则均规定相应的执行机构,依《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之规定,互联网协会下设会员代表大会作为其权力机构,设理事会作为其执行机构。随着形势之需要,还设置了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由其负责包括《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在内的规范之实施;设置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负责《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的实施;设置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商抵制淫秽、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的实施。

(2)协助国家机关对网络进行监管。政府机关确定某一特定的执法目标后,互联网协会予以协助,如政府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目标确立后,互联网协会即组织落实。据《关于落实2012年“剑网行动”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报道显示,依《2012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中国互联网协会决定组织开展2012年度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自查自律工作,要求各互联网行业单位针对网络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以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重点产品进行自查自纠,查找侵权盗版隐患,努力做到不传播侵权盗版信息,不为侵权盗版违法活动提供网络接入、搜索链接、存储空间、交易平台等服务,并要求各自查单位向互联网协会上报自查结果。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言论的管理

目前,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基于履行法律规范或行业组织通过的规范之义务的目的,对网络服务者的行为进行了引导和约束。多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为上网者提供表达平台的同时,会提醒上网者应当注意的事项。如新浪网在允许上网者对网站提供的新闻进行评论的同时,会要求上网者登录自己的账号,同时会要求上网者遵守《新浪跟帖用户自律公约》。[12]

【注释】

[1]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2]吴鹏.论“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法法源地位[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30-35.

[3]上网实名制登录武汉[EB/OL].http://www.hb.xinhuanet.com/jdwt/075/,2014-01-24.

[4]如厦门大学名为“鼓浪听涛”的BBS上有“只有在校生才能通过实名认证。毕业生离校后实名权限收回”“没有实名注册的用户可浏览文章,但无其他权限。实名注册后可浏览文章,发表修改文章,收发信息,收发邮件”的规定。参见:[EB/OL].http://bbs.xmu.edu.cn/frames.html?mainurl=/bbscon.php%3Fbid%3D218%26id%3D17,2014-05-03;南京大学小百合BBS上也有类似的要求。参见:[EB/OL].http://bbs.nju.edu.cn/bbscon?board=sysop&file=M.1307783150.A&num=8117,2014-05-03.

[5]原文有“我分局决定从7月10日至9月30日开展为期三个月”的表述.[EB/OL].http://news.qq.com/a/20050720/001544.htm,2014-01-24.

[6]《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EB/OL].http://beian.netbank.cn/index.php?mod=plugin_laws&mod_action=LawView&afficheid=38,2014-01-24.

[7]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3月1日施行(全文)[EB/OL].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5-02/04/c_127457277.htm,2015-03-22.

[8]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就绿色上网过滤软件问题答记者问[EB/OL].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12433840.html,2014-06-16.

[9]OpenNet Initiative.Internet Filtering In China In 2004-2005:A country Study[EB/OL].http://dash.harvard.edu/handle/1/2794918,2014-07-07.

[10]http://baike.baidu.com/view/10360755.htm?fr=aladdin,2014-07-14.

[11]全国1800多家机构参与互联网服务自查自律活动[EB/OL].http://news.xinhuanet.com/it/2004-12/30/content_2397867.htm,2015-04-26.

[12]《新浪跟帖用户自律公约》全文为:
一、本网站(包含移动客户端,下同)开办“跟帖评论服务”,旨在为用户提供文明、理性、友善、高质量的信息分享和公共讨论的网络交流空间。
跟帖评论服务,是指通过运营网络互动传播技术平台,供用户对本网站传播的各类信息发表评论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语音、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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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提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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