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立法法》第七十一条之授权,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根据该法之规定,有权对网络进行规范和管制的行政机关均有制定规章之权力。依该授权之规定,有权制定与网络言论规制相关之规范的机关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邮电部、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国家保密局等。如公安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公安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的授权,于1997年制订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我国互联网络言论行为的规制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对禁止发表的言论之范围的规定成为了其他行政规章的范本。即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原则性规定与第五条的列举。[1]
与行政法规相比,部门规章对网络言论的规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规章的规定更加具体,对言论的管制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如有专门针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BBS)上的行为进行规制的规章《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有针对互联网文化产品传播进行规制的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针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进行规范和限制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有针对特定类型的网站进行规范的规章《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规章对网络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进行规制的内容较多,如《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对电子公告服务使用者的行为设置了较多限制,其中第四条规定,“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第九条规定了“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www.xing528.com)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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