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特定的言论表达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设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规定适用于在网络上侮辱他人和诽谤他人的行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8月23日通过了《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该决定的主要内容有二:一是规定了哪些言论属于违法和不当的言论;二是对这些言论设定了法律责任。该决定试图通过刑罚和行政处罚打击危害社会、危害互联网安全的行为,从而达到“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该决定明确规定适用刑法追究网络言论者的刑事责任,其中第二条规定,“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第四条规定“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构成犯罪,但属于违反(该决定通过之时有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也被适用于网络言论。(www.xing528.com)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危害社会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做出了规定,对借助网络言论从事违法行为的可以适用治安行政处罚。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网络言论侵犯公民个人权利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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