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国家对网络言论的规制,由于受到宪法言论自由的约束,国家在立法和行政方面均较少直接实施管制,总体而言,发达国家的政府在网络言论限制方面直接发挥作用不明确,但不能说,国家不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只是在西方宪政背景下,政府对网络言论的规制主要通过行业协会自律并且根据政府之目标建立言论的过滤与分级机制来实现,其中美国和英国的管理制度具有代表性。
哈佛大学伯克曼互联网与社会研究中心的约翰·帕尔弗里曾经将各国对互联网的规制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开放网络”阶段,自网络产生之日至2000年;“拒绝访问”阶段,自2000年至2005年;“控制访问”阶段,自2005年至2010年;“访问竞争”阶段,自2011年至今。[1]在“开放网络”阶段,当时占主流的管制理论是:网络本身是一个独立的空间,被称为“网络空间”,因此,无需政府管制,在该理论的影响之下,政府忽略网络言论的限制,或仅对网络言论进行最低限度的限制,并且政府往往倾向于以不同于对待现实空间的思维模式对待之。在“拒绝访问”阶段,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认识到网络言论具有危害性,应当采用各种方式进行封锁(Block)或管理,在此背景下,一些国家开始采用过滤机制,拒绝人们获取某些类型的信息,北美及西欧的一些国家则采用了过滤技术之外的机制对网络进行规制。在“控制访问”阶段,政府不仅大量采用并强调过滤或封锁技术等网络规制方式,而且发展出了其他多种网络规制方式。这一时期的网络规制所采用的最重要的手段是结合法律控制和监管机制的审查,其效果是“让在网络上传播各种信息者知晓他们处于政府的监控之下且政府有能力将其信息给予删除或将其投入监狱”。 2010年后,政府对网络的规制处于“访问竞争”阶段,这是由于对普通的网络使用者而言,网络上的行为已经越来越成为其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政府也越来越认识到,借助数字技术而从事的行为对经济、政治、文化的影响越来越重大,“网络空间”不再是独立于现实的空间,而是紧贴现实的空间。由于此前政府对网络的规制方式导致社会强烈反应,而政府也对网络规制有了新的认识,如军方逐渐认为网络环境已经是成为战略领域之一,并成为一个潜在的战场。政府与社会对网络的看法共同构成了网络规制不可回避的因素,在此背景下,政府的规制与民众对网络的需求形成了一种竞争关系。网络的规制成为各国共同面对的一个不可回避的、棘手的社会问题,导致了国际社会试图通过同步合作的方式寻求解决之道,2012年12月3日,在迪拜召开了联合国网络规制条约会议[2],探讨网络言论规制的规则、原则和方式。互联网企业也在积极行动之中,2011年,包括Facebook,Google and Twitter等互联网巨头在内的企业参加了被西方媒体称为“E-G8”的峰会,[3]就如何规制网络上的言论进行了探讨。(www.xing528.com)
与传统媒体一样,网络同样需要接受一些共同的规制。包括:法律可以禁止特定类型的内容,主动或依申请要求删除或封锁某些内容;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违法犯罪的作者或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逮捕、刑事指控、罚金或监禁处罚;作者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因违法侵权而被追究民事责任。由于网络作为一种与传统媒体存在鲜明区别的媒体,需要制定符合网络特征的规则予以规范和限制。所以,本章将从审查体制、管理机制、管理主体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主要对美国、英国及其他部分国家的网络言论规制体制和方式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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