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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制网络言论保障权益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的冲突时需要政府对网络言论进行限制,为保障他人合法权益,需要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网络言论所代表的言论自由,最容易与他人名誉权和隐私权发生冲突。与侵权行为的增加相适应的则是政府居中处理纠纷的权力随之扩大,此过程中又出现了政府权力与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而不论是解决权利与权利的冲突还是权力与权利的

政府规制网络言论保障权益

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御。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及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27]一个人行使权利的行为需要受他人权利之限制已成为世界各国宪法所确认的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一条就做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借助网络对公共事务发表自己看法的自由是受宪法保障的自由,但该权利的行使会产生侵犯他人权利的结果,此时会出现权利与权利间的冲突问题。而当网络上的言论对社会实际造成或有极大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况时,政府或政府之外的特定组织,会对网上言论进行处理。由于这种处理可能给相应的行为人带来不利影响,又会出现具有暴力特征的权力与发表言论者权利之间的冲突。此时解决冲突仍然需要遵循相应的规则。在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的冲突时需要政府对网络言论进行限制,为保障他人合法权益,需要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

网络言论所代表的言论自由,最容易与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发生冲突。

名誉权作为一项公民、法人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重要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即有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011年发生的“郭美美事件”无疑是近年来对法人名誉权构成重大伤害的典型实例。2011年6月20日,微博上一个名叫“郭美美baby”的女孩引起了众人瞩目。她在微博上经常展示自己的生活照,从中能看到,她开玛莎拉蒂跑车、在别墅开生日会,皮包手机、手表都是昂贵的奢侈品。而她微博认证的身份是“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此后该博主又发微博称,“我所在的公司是与红十字会有合作关系,简称红十字商会,我们负责与人身保险医疗器械等签广告合约,将广告放在红十字会免费为老百姓服务的医疗车上”。郭美美说的这种合作模式,让公众产生了疑问:是否有人在利用慈善牟利,为个人获取巨额的财富?在此疑问的影响下,导致中国红十字会声誉受到严重损害,并进而影响到了中国慈善事业的开展。而侵犯公民个人之名誉权的网络言论行为数量更加庞大,如“中石化‘非洲牛郎门’”。[28](www.xing528.com)

另一种易受网络言论侵权的权利为隐私权,即权利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而网络的存在以及普遍具有的好奇心的驱使下,有大量人员对窥探及公开他人隐私怀有极大兴趣。如2013年在北京发生的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审理过程中部分辩护人的行为。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通报,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及案外人李某等,到海淀区某酒吧包间内饮酒消费,酒吧服务员张某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在该包间内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凌晨3时30分许,杨某某在张某的陪同下随李某某等人先后来到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和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后李某和张某因故先行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奥迪Q7离开人济山庄,后杨某某被5人带至海淀区湖北大厦,在酒店房间内,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由于该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及被害人隐私权的双重原因,该案依法应当不公开审理,即除与该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外,其他人不得旁听庭审,媒体也不得对庭审过程进行报道。不公开审理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出席庭审者不得将庭审相关信息随意向外界公布,但甚至在其向法律做辩护发言之前,被告人之一的李某某聘请的辩护律师便将其在庭审中发表的辩护词借助网络向不特定人公开,使该辩护词处于任何人均可得知的状态。其披露的内容包括对被害人林女士的身体状况医学检查报告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欲图将林女士界定其为从事色情服务者,通过将李某某的行为描述为达成合意基础上的“嫖娼”而非违背意志的“强奸”,从而达到为被告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的目的。但其在网络上公布辩护词的行为,给林女士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的伤害。该律师的行为以及本案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有违反执业规则的行为受到了北京市律师协会的调查和处分。在网络空间中,有一种普遍的、影响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即以查找相关人士身份的“人肉搜索”行为。人肉搜索从本意上看,是指在网站上提出一个问题,由人工参与解答,而不是由机器,在搜索过程中可能有不计其数的网络使用者参与了某一问题的解答。不少网站开辟包括人肉搜索内容的版块,如新浪的“新浪爱问”、百度的“百度知道”,甚至以“人肉搜索”命名的网站,如“人肉搜索”(http://renrou.baigle.com/)网。在人肉搜索过程中,就会涉及寻求某一行为由谁所为的问题,成为实实在在的对人的搜索。由于参与者人数众多,相关信息难保不会被发现,且由于我国的重名现象比较普遍,在搜索过程中会出现同名同姓者被误伤的情况。[29]虽然参与搜索的网民的热情值得称道,但这过程中,“误伤”他人则不可取。且如果搜索所得信息不实,则将可能侵犯被搜索者的名誉权,而如果信息属实,但如果被搜索人员或搜索所获得的信息与公共利益无关,且相关人员不愿相关信息为公众所知,则此类行为即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由于在人肉搜索的情况下涉及个人隐私权与公众利益、公众知情权的冲突,而如何处理则非普通民众即可做出大致准确的判断的问题。在传统媒体时代,通过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同样存在,但通过网络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情形数量更多、影响范围更广。曾有学者将其称之为“群体极化”效应,即在网络和新的传播技术领域里,团体成员的观点并没有因为讨论的推进而改变,相反,而是随着讨论的推进而走的更远。与侵权行为的增加相适应的则是政府居中处理纠纷的权力随之扩大,此过程中又出现了政府权力与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而不论是解决权利与权利的冲突还是权力与权利的冲突均需要政府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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