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并通过国家权力的配置和法律制度的设计为权利提供保障,既防止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也为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也正因为宪法对公民权利保障具有重大意义,所以才有了“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11]的论断。但是,宪法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秩序并保护公共安全,还需要对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施加必要的限制。此种限制一般来说主要有:明确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秩序、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授权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对基本权利行使施加必要的限制;明确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在国家和社会处于紧急状态或者战争状态时应当受到限制或者限制其实现,从而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因此,公民的基本权利虽然受到宪法的保障,但同时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从宪法文本的规定来看,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与限制可以划分为二种情形:禁止剥夺但可以限制的权利、可以剥夺也可以限制的权利。
(一)禁止剥夺但可以限制的权利
1.宪法对禁止剥夺的权利做出明确规定
一些国家在宪法文本中禁止国家剥夺公民的某些权利,如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不受剥夺,该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人均享有自由地选择或改变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享有单独或与其他人共同地在公共或私人生活中通过礼拜、教义、习俗或仪式来表达其宗教或信仰的权利”;安道尔共和国宪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人人享有身体和精神的完整权。不得对任何人实施刑讯,或者残酷、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与处罚”以及“禁止适用死刑”,此两款规定了诸多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身体和精神的完整权、免于刑讯、残酷、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与处罚的权利以及生命权;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人都有思想、信仰以及表达思想的自由”“不能强迫任何人表达或者放弃自己的信仰”,表明“信仰”自由是不可被剥夺的自由,甚至有的国家在宪法中笼统地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得被剥夺”(保加利亚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九条)。
综合宪法文本的规定来看,不可剥夺的权利主要有:精神、信仰方面的权利,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四条第一款“信仰和良心自由、信仰宗教和世界观的自由不受侵犯”)、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无论何人都不能被强制表达自己的思想和信仰或者放弃自己的思想和信仰”);生命权、身体的完整权,如波兰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禁止适用酷刑以及残酷的、不人道的、贬低人格的待遇或惩罚。禁止适用肉刑”)等。
宪法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这些限制在文本上表现为: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做出概括性的规定以及对某些基本权利规定相对明确的限制条件两种情形。
2.宪法对应当受到限制的权利做出概括性规定
(1)不得滥用权利,表明权利的行使需要受目的之限制,如保加利亚宪法第五十七条“禁止滥用权利”的规定。
(2)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如立陶宛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人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应遵守立陶宛宪法和法律,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3)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受到限制,如保加利亚宪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宣布实施军事法或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可依据法律暂时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使”;罗马尼亚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仅在下列必要情形下才能由法律对行使特定权利和自由进行限制: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健康和道德、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进行刑事调查,预防自然灾害、灾难或严重灾祸”。
3.宪法规定限制权利的条件
宪法所确认并保障的权利无疑对权利主体具有重大影响,对特定权利做出限制就需要采取谨慎的态度,但宪法是根本法、需要对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大事项做出规定,所以,宪法对某些重大事项只能做出原则性规定,其目的在于为国家立法保留空间。在权利保障和限制方面,宪法虽然以保障基本权利为目的,但为了维护法律秩序,国家必须限制某些基本权利的行使,为了防止国家过渡限制或者利用限制而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规定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和条件。一般来说,宪法规定只能通过法律才能限制,只有满足特定条件才能由法律施加限制等等。
首先,宪法对可以限制的基本权利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www.xing528.com)
一些国家对公民人身自由、住宅、文件等物品的安全规定了保障机制,但由于保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秩序之目的,需要对这些权利进行限制。为此,很多国家在宪法中对这些权利规定了相对明确的限制情形。
如墨西哥联邦宪法第十六条对人身自由、住宅及文件安全做出了规定,并对特定情况下的人身自由应受的限制做出了规定,“任何疑犯均不得被检察院拘禁超过四十八小时,在此期间内,其自由应由司法机关决定,或被置于司法机关的处置之下,在法律规定的有组织犯罪中,该期限可延长一倍。任何滥用前述规定的行为均应当接受法律之制裁”;在第一款做出了“非依有权机关出具的、写明依据和合法理由的书面命令,任何人之人身、家庭、住所、文件或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之后,第十款对刑事程序中的搜查做出了规定,“任何搜查决定,均应当由司法机关应检察官之请求做出,决定中应当载明搜查的场所、写明被搜查人员的情况以及欲搜寻的物品,上述搜查内容均以与诉讼相关的范围为限,搜查后应当由执行搜查任务的机关提交详细的搜查报告,并附有两名由被搜查场所的占有者提供的证人,当被搜查场所的占有者不在场或拒绝提供证人时,由两名由搜查执行者提出的证人签名”。该条对限制人身自由之特殊情形——拘禁做了相对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长时间二十四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倍),对人身、住宅及文件进行搜查时应当遵循的程序做了限定。
黑山共和国宪法中对特定权利做了特定限制,这种限制主要体现为目的方面的限制。如该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思想、良心、宗教自由可以进行限制,但“只有为了保障生命、健康、公共安宁与秩序以及其他受宪法保障的权利之需时才能予以限制”;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表达自由,只有为了保护他人的尊严、名誉、荣誉之目的,以及公共道德和黑山共和国的安全受到威胁时才能加以限制”。
克罗地亚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就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之限制做出了规定,此种限制包括需要依法院的书面令状、房宅或其他房屋的占有者与见证人在场等规定。[12]
其次,宪法对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和程序做出规定。
如克罗地亚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对迁徙和居住自由做了规定,其中第三款规定,“在例外情况下,为保障法律秩序、健康以及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之需要,法律可以暂时地限制在共和国境内迁徙和离开共和国的权利”;立陶宛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三条对财产权提供了保障,但也规定了限制,“只有为了社会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并经公正补偿,财产才可以被征收”;列支敦士登公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护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没收只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下才被许可”。
不论是对各种权利适用的限制,还是对特定权利的限制,限制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于特定目的对权利进行限制。权利的行使需要服务于一定的目的。一种行为,可能被用于不同的目的,只有那些将会对人们共同生活于其中的社会产生积极影响的行为才受保障,而对社会有害的则不能被允许,因此宪法中往往从目的上对权利之行使做出了规定。如墨西哥联邦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组织工会的权利规定了目的上的限制,该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工人和雇主均享有联合起来组成用于维护其各自利益的工会、专业联合会等组织”,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只有在侦查、预防刑事犯罪或者保护人民健康的情形下,才能根据法院的决定限制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对罢工自由的行使规定了目的上的限制,该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承认罢工权。只有为了保护工作人员的经济和社会性质的职业利益进行罢工”。
(2)程序上的限制。某些权利的行使,如果不加约束和限制,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产生不利影响,其中以集会、游行、示威以及罢工等权利的行使最为典型,集会、游行、示威由于多发生于公共场所,这些权利的行使会影响其他人利用该公共场所的机会,也会给政府部门维持秩序带来压力,因此很多国家在宪法中均保障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也对这些权利的行使提供了程序上的要求,如需要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后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以及罢工,如拉脱维亚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已预先公告的和平集会、游行和罢工的自由权利”。
(3)对权利的行使方式进行限制,如对集会权利的行使就要求以“和平”的方式进行。墨西哥联邦宪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具有合法目的的和平结社或集会的权利不受限制;但就共和政治事务而结合或集会的权利仅限共和国公民享有。任何武装集会均不得举行”;罗马尼亚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和平和不携带武器进行的公众集会、游行或其他集会自由”;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集会、示威权利规定了方式的限制,即“所有公民都有不携带武器举行和平集会的权利”,强调“不携带武器”和“和平”方式进行。
(二)可以剥夺也可以限制的权利
宪法规定某些基本权利既可以被剥夺也可以被限制。如马耳他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就含有生命权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剥夺之意,该款规定“除为执行法院依马耳他法律而就刑事犯罪所做的死刑判决外,任何人不得被故意剥夺生命”,其后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则规定了自由可以被剥夺(be deprived of)的十种情形。[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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