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将政府视为言论自由的潜在威胁,并通过宪法规定排除国家对出版的事前审查以削弱政府对言论自由的侵害。“出版自由的影响不仅及于政治观点,而且及于老百姓的一切见解。它不仅能使国家改变法律,而且能使社会改变风气。”[2]为了保证表达自由,思想家提出了“信息自由市场”理论。该理论将追求、发现真理作为言论自由的社会目标之一,为了能够发现真理,就不能压制意见的表达,而应当使不同的意见能够自由交锋,在自由争论中使真理得以传播。这是因为没有人能够预知何种意见是正确的。“如果一个意见是除对所有者本人而外便别无价值的个人所有物,如果在对它的享用上有所阻碍仅仅是一种对私人的损害,若问这损害所及是小数还是多数,就还有些区别。但是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是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对后代和对现在的一代都是一样,对不同意于那个意见的人比对抱持那个意见的人甚至更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和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3]政府部门不具备足够的知识可以独掌判断何为正确何为错误的强制权力,“真理只能是从真实的、虚伪的,荒谬的或理智的各种思想的斗争中产生出来。在这种思想的混合中,一般理智的人的辨别善恶的能力会选择其中的一些东西,或者抛弃另一些东西”,“意见的性质是好的,还是坏的,只能依照它们同理智和正义的各项原则,甚至往往同许多特殊情况所发生的或者比较复杂或者比较不复杂的关系,才能加以断定”,甚至罗伯斯比尔从法国的历史中指出了同一思想和观点在不同时代会有不同的命运,“同是一个作者,由于时间和地点的不同,忽而得到赞扬,忽而遭受迫害;有时人们为他塑像,有时则把他送上断头台……我们所批准的原则被我们所推翻的法庭指责为罪恶的规则的那个时代难道离开我们很远了吗……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借口取缔滥用出版权利而为作品规定的任何刑罚,都会完全不利于真理和美德,而有利于恶习、谬误和专制政治”,[4]思想、观点还是那种思想观点,而之所以有不同的命运,只取决于它们是否符合当时统治者的利益,这不利于真理的存续。而如果误杀了真理,则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远超剥夺人的生命,“杀人只是杀死了一个理性的动物,破坏了一个上帝的圣象。许多人的生命可能只是土地的一个负担,但一本好书则等于把杰出人物的宝贵心血熏制起来,目的是为着未来的生命”。[5]弥尔顿还对三种为出版检查制度进行辩护的理由做出了深刻的反驳,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任由人可以阅读各种观点(尤其是包括各种谬误的观点)则“可能使毒素流传”,[6]弥尔顿认为如果此辩护理由成立,则任何出版物均不应存在,因为即使圣经中也存在“非常粗野的渎神事件以及恶人们非常不雅的肉欲”,且单就事关宗教的问题上论,“宗教问题论战的书籍显然对于有学识的人比对于无知无识的人的危险更大,更值得疑虑”,因为“很难举出例子说明任何一个无知识的人被英文的天主教书籍引诱坏了”;第二种辩护理由则是“我们没有必要不应当让自己受到引诱”且“我们也不应当把时间浪费在没有用的东西上”,弥尔顿认为“对于所有成熟的人来说,这些书籍并不是引诱或无用之物,而是有用的药剂和炼制特效药的材料,而这些又都是人生不可缺少的”;且从实效的角度看,弥尔顿认为“这种法令绝达不到自身的目的”,其原因之一在于检查员的特点。
卡尔·马克思同样反对通过书报检查制度的方式进行出版控制,他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成文于1842年)一文中同样以追求真理作为社会目标之一,从多个角度论证了政府对出版控制的非正义。该文认为,书报检查令具有“哪里还存在新闻出版自由,它就取消这种自由,哪里应当实行新闻出版自由,它就通过书报检查使这种自由变成多余的东西”的效果,而“这样的法律不能认为是有利于新闻出版的”,该制度将“把个别官员说成是能窥见别人心灵和无所不知的人,说成是哲学家、神学家、政治家,并把他们同德尔斐城的阿波罗相提并论”,这本身就违背了该法令所提供的谦逊。而且在马克思看来,检查员也不可能具有这样的才能,因为如果这些人确实具有才能和学识,则“既然在普鲁士有这么一批政府所熟悉的万能天才(每个城市里至少有一个书报检查官),那么,这批博学多才的人物为什么不以作者的身分出现呢?要是这些因人数众多、更因博学多才而显得声势浩大的官员们一旦崛起,用自己的声势去压倒那些仅仅用某一种体裁写作、而且连用这种体裁写作的才能也未经官方验证的可怜作者们,那么,这就会比用书报检查更快地消灭报刊中的一切混乱现象”,而现实是这些人仍然采用了书报检查的方式而不是用写作的方式消除想要消除的出版物,这本身也就表明了这些人员难以胜任其职责。
所以,上述观点旨在从个人自由的角度论证政府不干预的积极意义,认为只有政府不干预信息的自由流通,才能在各种观点的交锋中发现真理。而为什么特别强调需要排除政府对信息的审查和压制,不提其他社会主体对信息的压制,原因就在于在密尔、罗伯斯比尔以及卡尔·马克思生活的年代,尚无其他可以足够强大的力量,可以如政府一样对思想、表达进行压制。在当代世界,诸多组织有能力扮演政府曾经扮演的角色,即压制信息的交流,根据其好恶决定何种信息的沟通。当代世界各国均存在一些富可敌国的经济组织,建立了名符其实的经济帝国,这些经济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一国的经济命脉,决定着国家的趋势,如韩国的三星、现代和LG等五大财阀的资产总额,相当于2012年韩国经济产出的57%,[7]其中尤以三星集团最为强势,以致韩国有说法称,韩国人一生无法避免三件事:死亡、税收和三星,它涉及韩国生活的各个方面;另据新华网2013年的报道显示,美国的苹果公司当时持有现金1470亿美元,持有现金最多的前50名公司持有了62%的现金总量。[8]这些经济组织掌握着足够强大的力量,可以强制他人按其所希望的方式行为,甚至在经济组织能够以特定方式改变他人行为能力的意义上看,它们掌握了源于经济的权力。[9]由于经济上的强势,这些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孤立的个人的就业、发展等方面的机会,并进而影响着社会的思想,从而间接地影响探索真理的能力和路径。在政府与经济组织二者之间做比较,当代背景下,经济组织利用其可资利用的资源为恶的可能性并不比政府的小。政府的宗旨并不在于为政府本身谋利,政府主要在于为社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维持秩序,经济组织的目的则在于为自身谋利。二者目的的不同影响了其所采取措施的不同,经济组织就有可能在追求自己利益过程中损害社会的利益;政府在人员构成上比经济组织的人员组成更加多样性。各国在政治宣言、正式文件中均确定了主权在民或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为此,各国的正式法律保障各阶层均有机会参与政府的组成、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在这过程中,未能选派代表参与到政府之中的群体还可以通过受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机制表达自己的意见;经济组织中的决策层的组成则相对封闭,遵循经济世界的规制,即资本决定发言权,因此,部分人员即可决定公司的走向,也留下了公司为恶的可能性。对于本身存在为恶可能性且掌握极大经济权力的经济组织,尤其是掌握话语权的各种媒体,就需要有源于经济组织外部的力量对之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手中掌握的权力。(www.xing528.com)
除间接影响社会的思想,经济组织还会向社会传播其想要的思想。网络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实力的经济组织,在向社会传播信息时会选择传播符合其主观标准和经济利益的信息,而不仅仅扮演一个传播工具的角色。在这一过程中,网络经营者同时发挥信息审查者和传播者的功能,在审查时具有很大可能性遵循极为主观的标准。网络既然有存在垄断的可能,且这种垄断既包括表达内容的垄断,还可能包括选择机会的垄断,使网络使用者的选择权受到极大限制,就需要对之网络进行规制。网络服务提供商凭借其源于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优势而形成的影响力,可能超出合理范围限制网络使用者使用哪一种设备、软件,从而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腾讯与奇虎公司的纠纷就是此种现象的体现。2010年,奇虎公司和腾讯公司之间互相指责对方不正当竞争的事件,由于该事件涉及的程序主要是奇虎公司的360杀毒软件和腾讯公司的QQ通讯软件,因此该事件被简称为“3Q大战”。 2010年9月,奇虎公司针对腾讯公司的聊天软件QQ发布了360隐私保护器。2010年11月3日晚,腾讯发布了“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称其做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360随即推出了“WebQQ”的客户端,但腾讯随即关闭WebQQ服务,事态紧张发展。在腾讯公司做出该“艰难的决定”时,原本同时为腾讯QQ软件及奇虎公司软件用户的上亿网民同样面临着需要做一个两难的选择:保留QQ软件,则自己的电脑面临着各种病毒入侵的风险,不保留QQ软件则面临着自己少了一个方便、快捷地与其他人联系的途径。该事件最终在工业信息产业部等部门的协调下得到了解决,实现了3Q的和平共处,但这事件表明了网络离开了政府的规制,网民的权利将难有保障。
不同的个人、团体和组织利用网络发表言论的机会存在差异,对社会的影响有别,如何保障不同的使用者享有充分的发言权,让人们能够听到不同的观点,形成多元思想和文化市场,迫切需要政府的干预。媒体素有“无冕之王”的美誉,这充分体现了媒体对社会的重要影响。经媒体发表的观点极大地影响了社会普通民众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因此导致社会各界均极为重视媒体宣传(不论是思想观点还是商业宣传),而利用媒体的能力直接影响到不同群体的话语权。如果媒体在向社会不同群体或个人分配利用媒体进行政治宣传的机会时采用了歧视性的作法,则对社会和思想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不仅如此,包括网络媒体在内的各种运营媒体、经营者为了自己的利益,有可能掩盖事实真相甚至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欺骗他人。其中,2014年披露的21世纪网涉嫌“有偿沉默”经济犯罪案件[10]和中国中央电视台部分领导、记者、编辑经济犯罪均为其实例。21世纪网通过公关公司招揽介绍和业内新闻记者物色筛选等方式,寻找具有“上市”“拟上市”“重组”“转型”等题材的上市公司或知名企业作为“目标”对象。对于愿意“合作”的企业,在收取高额费用后,通过夸大正面事实或掩盖负面问题进行“正面报道”;对不与之合作的企业,在21世纪网等平台发布负面报道,以此要挟企业投放广告或签订合作协议,单位和个人从中获取高额广告费或好处费。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犯罪,依法对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总监郭某某、制片人田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涉案行为在于上述人员利用其所属媒体在国内媒体中不言而喻的强势地位以及其经调查发现的公司、企业的违法行为或产品缺陷等信息,向相应企业提出利益方面的要求。公安机关还通报,新快报记者陈某某受人指使,于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间,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连续发表针对中联重科的大量失实报道,多次收取他人提供的“酬劳”,致使中联重科声誉严重受损,广大股民损失惨重。这些经过中国政府机关公布的案例表明,媒体在掌握着话语权的情况下,也存在滥用话语权的情况,如果任由其自由行为,则将会出现其所做的行为严重偏离媒体的宗旨,社会不仅不能从这些媒体的报道中获得探索真相、发现真理的有益信息,反而会将大众引入歧途,同时损害涉事人员、企业的利益。而媒体在如此行为时可能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并不亚于政府利用权力封锁消息、发布不实消息所带来的危害,对政府的此类行为需要提防,同时,对媒体可能的行为同样需要进行规制。网络之于言论,好似道路之于车辆——网络为言论提供了一种可以表达的途径。正如前网络时代的表达需要受到立法、行政以及司法的约束一样,网络言论同样需要受到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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