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学术界对乡村旅游至今还没有完全统一的定义,旅游体验论者、文化审美论者、社会人类学者、经济实用论者均从不同学科的角度进行了多层面、多维度的论述,对于乡村旅游的定义各有侧重、表述不一,且带有颇多的主观感知性。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以下几种。
英国的Bernard Lane认为,乡村旅游不仅是基于农业的旅游活动,而且是一个多层次的旅游活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乡村旅游的形式不同:有些城市把景区旅游扩展到了乡村;有些在乡村的旅游并不是乡村的。对乡村地区的界定,不同的国家有不同标准,而且差异很大。城市和乡村并不是截然分离的,而是一个连续体,乡村地区本身也处于复杂的动态变化中。因此,Bernard Lane界定乡村旅游特别是纯粹形式的乡村旅游时认为:第一,位于乡村地区;第二,旅游活动是乡村的,即旅游活动建立在小规模经营企业上,空间开阔,与自然紧密相连,具有文化传统和传统活动等乡村世界的特点;第三,社会结构和文化具有传统特征,变化较为缓慢,旅游活动常与当地居民家庭相联系,乡村旅游在很大程度上受当地文化控制;第四,规模是乡村的,即无论是建筑群还是居民点都是小规模的;第五,由于乡村自然、经济、历史环境和区位条件的复杂多样,因而乡村旅游具有不同的类型。Bernard Lane还列举了乡村旅游的不同类型,除了基于农业的假日旅游外,还包括特殊兴趣的自然旅游,生态旅游,探险、运动和健康旅游,打猎和钓鱼,教育性的旅游,文化与传统旅游,以及一些区域的民俗旅游活动。
以色列的Arie Reichel、Oded Lowengart和美国的Ady Milman简明扼要地指出:乡村旅游就是位于农村区域的旅游。具有农村区域的特性,如旅游企业规模要小、区域要开阔和具有可持续发展等特点。(www.xing528.com)
我国乡村旅游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多年的发展,国内对乡村旅游的研究已经有一定的基础。何景明和李立华认为,狭义的乡村旅游是指在乡村地区,以具有乡村性的自然和人文客体为旅游吸引物的旅游活动。乡村旅游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发生在乡村地区;二是以乡村性为主要吸引物,两者缺一不可。杜江和向萍认为,乡村旅游是以乡野农村风光和活动为吸引物,以城市居民为目标市场,以满足旅游者娱乐、求知和回归自然等方面的需求为目的的一种旅游方式。在后期的研究中,学者们已经深刻认识到概念混淆对理论体系的构建和实践操作带来的诸多影响,并试图在前人的基础上总结更准确的定义。王仰麟、祁黄雄认为,乡村旅游是指以农场和农业为媒介,能满足旅游者观光、休闲、度假、娱乐、购物等功能的旅游业。在贵州举行的乡村旅游国际论坛上,专家们形成一个统一的意见,认为我国的乡村旅游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以独具特色的乡村民俗、民族文化为灵魂,提高乡村旅游的品位和丰富性。第二,以农民为经营主体,充分体现“住农家屋、吃农家饭、干农家活、享农家乐”的民俗特色。第三,乡村旅游的目标定位于城市居民,满足都市人享受田园风光、回归淳朴的民俗愿望。刘建平从城乡关系出发,认为乡村旅游是以城乡互动、城乡经济统筹发展思想为指导,以乡村独特的生态形态、民俗风情、生活形式、乡村风光、乡村居所和乡村文化等为吸引物,以都市居民为主要目标市场,以观光、游览、娱乐、休闲、度假、学习、参与、购物等为旅游功能,以城乡间的文化交流、人群迁徙为表现形式,兼具乡土性、知识性、参与性、高效益性、低风险性的特色旅游活动。
总体来说,乡村旅游的概念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乡村旅游以乡村为旅游活动的发生地;二是以乡村所有物以及农村活动为旅游吸引物,二者缺一不可。特指在乡村地区开展的,以特有的乡村人居环境、乡村民俗文化、乡村田园风光、农业生产及其自然环境为基础的旅游活动,即以具有乡村性的自然和人文客体为旅游吸引物的旅游活动属于环境旅游范畴,以具有乡村性的人文客体为吸引物的旅游活动属于文化旅游范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