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态补偿概念的发展
国际上比较常用的是“生态或环境服务付费”(PES:Payments for Ecological/Environmental Services),含义与当前国内所提的生态补偿概念比较接近。其实质是由于土地使用者因为提供各种生态环境服务(包括水流调节、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碳蓄积等)而得到的补偿,通过对提供生态环境服务的土地使用者支付费用,激励他们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为贫困的土地所有者提供额外的收入来源,以改善他们的生计。国际上所说的生态(环境)补偿(Ecological/Environmental Compensation)主要是指通过改善被破坏地区的生态系统状况或建立新的具有相当的生态系统功能或质量的栖息地,来补偿由于经济开发或经济建设而导致的现有生态系统功能或质量的下降或破坏,保持生态系统的稳定性。Cuperus等将生态补偿定义为在发展中对生态功能和质量造成损害的一种补助。这些补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受损地区的环境质量或者用于创建新的具有相似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的区域,主要涉及公路建设、森林资源、种群栖息地、海湾环境、生物多样性等特定领域。
随着研究的深入,生态补偿概念已经从生态学意义的生态补偿逐渐发展到经济学意义的生态补偿,从而推动了生态补偿制度的发展。
1990年代后期,经济学意义的生态补偿概念发生了拓展,由单纯针对生态环境破坏者的收费,拓展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者进行补偿,同时更加重视由于生态建设导致的地区间发展机会的公平问题。这时的生态补偿概念更多地指对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者的财政转移补偿机制,例如国家对实施退耕还林的补偿等。同时出现了要求建立区域生态补偿机制,促进西部的生态保护和恢复建设的呼声。
(二)流域生态补偿的概念(www.xing528.com)
流域生态补偿涉及水文与水资源学、生态学、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环境水力学、管理学、法学等多个学科,是对生态补偿概念的进一步深化,将生态补偿的范围拟定在流域内,这也是可持续发展的流域规划的重要保障。
Tonetti和Zbinden等将流域水生态补偿界定为流域水生态服务的交易。Pagiola、Savy和张惠远等倾向于认为流域水生态补偿专指对水资源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保护和恢复或损害的补偿。钱水苗等从社会学的角度提出流域生态补偿是以实现社会公正为目的,在流域内上下游各地区间实施的以直接支付生态补偿金为内容的行为。周大杰等提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就是中央和下游发达地区对由于保护环境敏感区而失去发展机会的上游地区以优惠政策、资金、实物等形式的补偿制度。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新安江流域生态共建共享机制研究”课题组提出了流域生态共建共享的理念,并认为流域水生态补偿是指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水生态破坏或由此对其他利益主体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承担修复责任或补偿责任,由水生态效益的受益主体,对水生态保护主体所投入的成本按受益比例进行分担。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已经从政策性宏观研究转入到运用各种工具和方法进行定量化的阶段,地方的实践也由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行政区内中小流域间的补偿逐步向重点省份生态补偿试点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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