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排放权交易的概念产生以来,一些专家和学者尝试使用相关经济理论解释与排污权交易相关的环境滥用等现象,解释用排污权交易方式促进环境保护的作用。相关的理论主要有外部性理论、产权理论、公地悲剧理论、稀缺资源理论、市场失灵理论和政府失灵理论。这几种理论之间有密切的关系,例如,外部性的产生并不是市场制度的必然结果,而是由于产权没有界定清晰,有效的产权可以降低甚至消除外部性等。可以说,排污权交易的思想是以这些理论为基础而展开的。
1.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概念是由剑桥大学的马歇尔和庇古在20世纪初提出的,某种外部性是指在两个当事人缺乏任何相关经济交易的情况下,由一个当事人向另一个当事人所提供的物品。该外部性的定义强调经济交易中两个当事人之前未进行任何交易,换句话说,在交易发生之前供应者和接受者之间在交易发生之前缺乏外部性和任何补偿性支付的行为。外部性的概念提出后,越来越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开始深入探讨。从“集体行动”问题,奥尔森认为外部性问题具有“不可分割”特性,即任何人在公共物品消费过程中都不具有排他性;从外部侵害问题,科斯探讨了负外部性问题,私人谈判,产权的适当界定和实施需要在交易成本足够小、收入影响忽略不计时才能实现最优结果;从“搭便车”问题,诺思分析了正外部性问题,外部性产生的原因来源于产权界定不清楚;从“囚徒困境”问题,博弈论专家研究了外部性问题,揭示了人类社会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个人最优与社会最优的不一致等内在矛盾。从“公共物品”问题入手,庇古提出了征收“庇古税”作为纠正负外部性的方法。近年来,从不可分割性、非竞争性、生产率的不完全性、时空转移、良心效应以及分散性等方面环境经济学家探讨环境外部性的起源问题。从研究的成果来看,环境污染的外部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一是非市场性。最重要的特征,环境外部性的影响不属于买卖双方的范畴,市场不能发生调节作用也不能对厂商产生的环境外部性给予奖励或惩罚。二是决策的伴生性。生产的私人成本和私人利润动机是个人决策的基础,当边际私人成本小于社会边际成本时,外部性将大于最优水平,反之亦然。即产生环境污染的外部性不是厂商决策的动机,而是在生产过程中的产物。三是关联性。环境污染的外部性与受损者存在关联性,它具有负福利性。四是强制性。对于承受者来说,环境污染外部性具有强制性,且这种强制性市场不能自主解决。毫无疑问,探讨环境外部性产生的根源不但回答了环境污染为什么会存在的问题,而且为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提供了基本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从而为解决环境污染和经济发展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2.所有权与环境产权理论
经济学认为促使外部性内部化和形成稀缺资源有两条基本途径:一是政府干预市场,即利用政府力量使某种资源成为稀缺资源;二是明确环境资源的所有权或财产权,即通过明确环境资源的所有权或财产权使某种资源成为稀缺资源。主张通过实行政府干预来解决外部性的学派称为管理学派。管理学派认为,应以政府为中心,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就能解决外部性问题。提出利用明确环境资源的所有权或财产权的学派理论称为所有权理论,其中最为核心的理论是科斯定理。科斯等人提出产权界定不明导致市场失灵,只要明确了所有权,就能解决外部性问题,即明确产权界定将外部成本内部化。产权经济学中支持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根本基础,产权制度不仅决定组织技术和效率,也能影响资源配置,通过产权制度经济功能解决外部性问题。严格界定的私有产权有利于合作和组织。所有权学派应该建立一套界定完善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财产所有权,还应包括涉及环境权、排污权和排污权的转让权,水和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等环境资源的其他权利。所有权学派认为市场能够解决市场配置,关键在于确立界定清晰、可以执行而又可以通过市场转让的产权制度。如果产权界限不清就会出现过度开发资源或浪费、破坏、污染资源的现象。只有明确产权界限才能避免所有者与管理者分开、权责不一问题,从而有效分配资源。
3.公地的悲剧理论
哈丁的“公地的悲剧”理论说明了这样的一个事实,即完全理性的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却实现不了集体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也不能真正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个矛盾的存在使得社会资源被浪费了。哈丁的“公地的悲剧”适用于大气和公海等环境资源。由于不能分割性导致环境资源产权难以界定,这类资源往往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属于公共物品。如果将这些环境资源向排污厂商开放,这些厂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会破坏环境资源对污染物的承载力或自净力,损坏资源环境。由于公有资源排放污染物是自由而免费的,作为完全理性的厂商,他们只会考虑如何增加产量获取更多利益,完全忽略对环境资源的污染,也就是厂商在生产过程中只考虑内部利益而将污染的外部性留给公众,导致全社会花费更多费用治理污染,酿成环境的悲剧。因此,为了防止对环境的滥用,经济学家提出了把环境产权化,在此基础上进行排污权交易的思想。不难理解,环境外部性的起源大多与“公地的悲剧”有关,是私人对公共环境资源的滥用。对人类这一行为的关注,自然导致了环境产权(排污权)概念的产生。
4.稀缺资源理论(www.xing528.com)
环境问题是一个非常古老的问题,自从地球上出现人类以来,环境问题也就随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而存在着。正当玛雅文明处于农业、文化和建筑艺术的高峰时期,却突告崩溃,在仅仅10年内,人口下降到不足其原有数量的1/10,据科学考证,其根本原因就是人类无节制的经济活动。以前的历史学家大都认为两河流域的早期文明毁于战争,但最新的研究表明,美索不达米亚文明也是日积月累的环境压力的牺牲品。至目前为止,人们仍然普遍认为,历史上原始人类弃牧从农是社会从不文明走向文明、人类自身生活得到较大改善的最关键一步。但从包括考古发现在内的越来越多的证据中,人们得到了恰好截然相反的结论:在许多方面,人类从一开始选择农业起就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灾难,且这种灾难具有不可弥补性。除农牧业两种社会形态里人们生活水平、闲适程度和身体健康水平不同外,单从环境方面,农业就无法与牧业相比。由于环境具有多功能性,就必然导致环境的多元价值性。在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口较少时,土地、空气、水等环境要素可以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因此被人们认为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不存在稀缺性的自由物。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和环境保护重要性的增强,尤其是工业革命的发生,促进了生产力水平大幅度提高,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环境资源多元价值之间发生矛盾及环境资源稀缺性的特征开始凸显。一是环境资源的不同功能开始相互抵触。即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某种环境要素不能同时满足人类生活需求和生产需求。矛盾产生导致了该环境要素具有稀缺性;二是环境净化功能难以满足人类生活需要。这种环境功能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性是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经济根源之一。
5.市场失灵理论
据早期的生态经济学文献记载,产生环境外部性的内在原因是市场失灵。由于市场是为有关各方提供机会进行协商,使行动对彼此有利的一种机制,所以从这一角度看市场有许多重要的意义。但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谈判者必须知道他和他的对手谈判权力的大小,即必须了解什么是他自己和对手能进行谈判的;另一方面,谈判者必须掌握对他们的谈判真正有利的信息。在科斯看来,市场的运作是与财产权的结构和人类拥有和获得信息的结构密切相关的。因此,许多经济学家认为环境的市场是不存在的,原因之一是谈判成本太高,即阻止市场正常运作的交易成本太高。例如,大气和深海资源,由于存在地理位置的特性,从而难以实现私有财产权的建立,所以不可能存在市场,同样对生物多样性等没有明确财产权界定的资源,市场也不存在,即使存在也难以正常运作。因此,当前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没有反应其环境的稀缺性,即没有反应其影子价格,许多环境的市场价格实际上是零,尽管其供给有限,影子价格为正。
近年来,许多学者把市场看成是经济组织不断演进的空间,认为市场失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不完善的市场结构。因此,纠正市场失灵的方向应该从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上入手。正如罗伯茨所言,重要的是市场的深度,而这种深度便体现在经济组织形式在不断演进中的建立和完善。也正因为如此,布坎南从俱乐部理论出发,认为现实世界的产品是纯粹私人产品和纯粹公共物品的混合,具有俱乐部的性质。因此,在市场中加入俱乐部这样的组织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搭便车问题。布坎南眼中的俱乐部产品,就是对公共物品生产低效率的有效克服,而俱乐部则是一种新的产品生产组织,有着自己特有的生产边界和均衡点。此外,也有一些学者试图分析市场的演进过程,以便找到可能造成市场失灵的经济组织产生的原因,因为一些看似更好的经济组织却不能由市场内生。把市场失灵的原因放到一个动态和历史的角度来考察,还只是一个开始,但这方面的探讨确实反映了市场失灵理论的一个新的发展方向。排污权交易制度就是利用市场政策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一个典型。
6.政府失灵理论
按照福利经济学家庇古和旧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的理论,凡出现外部性问题的领域,都需要由政府出面干预来解决,传统的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就是这种理论在实践中的一个范例。但由于政府制度体系内部的原因,使得政府干预过程的最终结果造成实际价格偏离社会最优价格,从而导致“政府失灵”。在环境问题上导致“政府失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的环境政策失灵。环境政策失灵是指那些扭曲了环境资源使用或配置的私人成本,使得这些成本对个人而言是合理的,但对社会而言却是不合理的,甚至会损害社会财产的规章制度、财政、汇率、金融、价格、收入和其他政策等。二是政府的环境管理失灵。环境管理失灵是指在各级政府组织中存在着一系列管理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有关政策无法有效实施。由于政府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存在着政府失灵问题,所以在过去的20多年里,人类思想和行为的一场深远革命席卷了全球,那就是利用市场政策进行环境保护,即用排污权交易制度代替政府征收排污费。排污权交易思想的基本出发点是污染和被污染具有交互性,即禁止污染也会产生社会成本。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减少禁止污染的社会成本和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按照科斯定理,排污权的交易之所以能够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是由于无论权利的初始配置如何,只要能够自由地进行交易,就能够纠正错误的配置,条件是交易成本为零;而当交易成本为正时,只要能够进行市场交易,资源配置也会得到改善。事实上,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安排是一种非市场化的配额交易,交易的一方是排污厂商,另一方则是具有强制力的政府。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政府制定排放标准,并强制征收排污费,始终处于主动地位。但是,它却不是排污和治污的主体,排污厂商虽是排污和治污的主体,但却处于被动的地位。只要它达到政府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就没有必要再进一步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与政府征收排污费不同,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使排污厂商真正成为排污和治污的主体,并对自己的污染排放行为做出选择。因为,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政府不仅放弃了一些配额交易的权利,部分地退出了交易过程,而且也放弃了借此获得的交易利益。与此同时,排污厂商取得了排污权交易的利益,就有了积极参与污染治理和排污权交易的巨大激励。治理污染就从一种政府的强制行为变成排污厂商自主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从一种政府间交易变成一种真正的市场交易。这样一来,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制度就形成了,通过排污权供求双方的讨价还价,也会形成排污权的市场均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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